作者:熊丙奇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7/8/29 9: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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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茹案”的启示:法律、学术不可混为一谈

 

■熊丙奇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这一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一直以来,有一个说法是“法律的归法律,学术的归学术”。对此,有不少人并不了解,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管理者,他们经常将法律和学术问题混为一谈。而这起案件的审理,可以说给高校管理者上了一课,在校内针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学术不端的调查和处理时,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哪怕学术不端的事实千真万确,但如果没有合法的程序,调查、处理也是不合法的。与此同时,学术评价问题需要学术共同体解决,这是无法通过法院审理解决的。

近年来,在处理学术不端事件时,我国高校的几种通常做法都存在混淆法律和学术边界的问题。一种是对于针对学者学术不端的举报,高校并不启动调查,于是举报者只有向法院起诉,可法院在审理时是需要由专业的学术机构作出评价的,对于复杂的学术造假,法官很难判定;而且即使法院对抄袭事实进行了认定,但这只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有时就会出现这样荒唐的问题,法院判决某人抄袭他人的作品要承担赔偿责任,可抄袭者却没有受到任何学术处理。

另一种是对于学术不端事件,有的高校为尽快平息舆论,就由行政对学术不端者作出处理,这貌似十分严厉,可是却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行政并不能代替学术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像论文抄袭这样的问题,必须由学术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学术处理,再由学校行政基于学术机构的调查、处理,作出行政处理;另一方面,不管是学术处理还是行政处理,都必须尊重被调查者合法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不能在被调查者不知情、不听取其本人(或代理人)辩护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

“于艳茹案”判决后,有人理解为这是法院对论文抄袭的纵容,还有不少学者、专家分析,是不是该因论文抄袭而撤销其博士学位。这仍旧没有搞清法律和学术的边界。法院判决北大败诉,是因为北大调查、处理这起事件的程序不合法,没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需要依法治教和对学校进行现代治理。政府部门要把办学自主权落实给大学,而要求大学用好办学自主权,则需要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司法部门依法履行司法监督的作用。在依法办学的框架之下,学校拥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高校在实施办学自主权时,也要行政、教育和学术分离,行政部门只负责行政事务,不能干涉教育和学术事务。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7-08-29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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