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铁铮 田阳 杨金融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7/5/31 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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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明:“一带一路”铺就绿色丝绸之路

 宋维明

■铁铮 田阳 杨金融

世界瞩目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于5月在京举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明确提出“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共建绿色丝绸之路”。

如何建设好绿色丝绸之路,北京林业大学校长宋维明教授近日就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空间广阔 科学布局

宋维明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林业产业关联度高,经贸合作潜力巨大;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生态保护的需求巨大;提高林业技术的要求迫切,林业科技合作空间广阔。这都为绿色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截至“十二五”末,我国与46个国家签署81份林业双边合作协议。中国森林认证体系与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实现互认,为我国林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取得了“绿色通行证”,提高了我国在林业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

宋维明表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能为实现林业的共同发展,促进全球生态安全、木材安全和粮食安全作出新的贡献。面对机遇,中国绿色发展应该大有作为。

他强调,要以国际合作为抓手,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林业产业互联互通,促进生态治理,共建区域生态安全屏障。这是我国林业在“一带一路”中发展的核心和重点。

首先要科学布局林业国际投资与贸易,为林业产业转型提供动力。林业对外投资和林产品贸易是我国林业产业转型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增长点。我国主要林产品出口前15位国家中,有8个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些国家购买力水平较高,加之基础建设投资的强大潜力,势必为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发展提供新的需求。

其次,推动林业对外投资由资源获取型转变为生产加工型。中国林业企业在1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近32亿美元,设立了589家企业。企业投资应逐步从直接投资购买或租赁森林资源向收并购、合资合作、资本运作、战略联盟、股权置换等多种合作方式转变,由单一采伐及粗加工向采伐、精深加工、物流、贸易一体化转变,不断推动升级。

再次,支持中小型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形成集团优势。近年来,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成为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的主体。但鉴于单个民营企业体量小、整体竞争影响力不强等实际,应加大产业政策倾斜,鼓励民营企业采取产业链集群、优势互补集群等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抱团出海,形成规模效益。

他还建议,积极开展林业服务贸易,把握区域规则的主导权和话语权。这需要主动引领新的林产品贸易标准和规则,特别是输出中国森林认证体系、制定联合性木材合法性认证,主导未来林产品贸易发展。

强化治理 构建格局

宋维明表示,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扩大支撑“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基础和生态空间,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同目标。要强化生态系统治理合力,构建沿线国家绿色生态安全格局。

他认为,我国要发挥大国的担当责任,以森林、湿地、荒漠陆地生态系统为主体,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生态系统治理。

要注重国内重点区域与“一带一路”国家相关和相似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研究与实践的衔接和沟通。首先摸清“一带一路”沿线生态资源本底特征,进行生态环境系统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在此基础上,与沿线国家特别是与我国接壤的国家和地区,结合“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确立的国土绿化行动等9 项林业重大工程,以建设丝绸之路生态防护带、北方防沙带、沿海防护减灾带等为重点,扩大森林、湿地、沙区植被、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生态空间,构建绿色生态走廊。突出抓好干旱和半干旱环境森林培育、多功能经营及植被恢复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综合治理等重点。

要推动生态保护区域一体化。坚持共建共享理念,积极谋划一批各方共同参与、共同受益的重大生态工程。在“三北”防护林带、南方沿海防护林带基础上,打造西部绿色长城。以我国西部9省区市和中亚、西亚、东欧为基础纽带,尽快构建包括我国中西部、西南部在内,延伸到中亚、南亚、西亚及东欧的绿色生态安全屏障。

他还建议,与《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合作,共同编制《“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沙漠及自然遗产名录》;积极拓展中亚、澜沧江-湄公河、中东欧等区域和次区域林业合作,共同完善生态监测体系。

顶层设计 有力保障

宋维明认为,“一带一路”绿色生态发展是复杂互动的过程,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切实提供各项保障。

坚持需求导向,实施绿色“一带一路”合作行动计划。围绕“一带一路”总体布局,优化国际合作的顶层设计,完善生态治理国际合作机制,布局一批重要项目,开展专项行动。制订专门的绿色“一带一路”合作行动计划。设立“生态治理国际合作基金”,建立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等进行试点探索。探索完善民间参与机制,与政府间合作互补。

坚持制度先行,健全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应将生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纳入对外合作与援助的管理体系,制定与国际接轨、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合作要求的绿色化引导政策和相关配套指南,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合作共赢,创造林业产业对外投资与贸易的良好条件。要加强金融联系,提供融资便利,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降低林业企业对外投资的交易成本。通过举办林产品展销会、林业投资与贸易国际论坛等形式,展示我国优势林产品,宣传我国林业对外投资与贸易的理念与形式。引导中国资本与投资所在国资本进行合资经营,发挥我国在东道国投资的“教师”作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处理好与东道国政府、议会、民众、媒体、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注重树立企业公民的形象,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由“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

《中国科学报》 (2017-05-31 第5版 农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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