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研 梁洪力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6/10/24 9: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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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李研 梁洪力

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充分发育,说明了社会力量也是促进区域创新体系有效运转的条件之一。区域创新体系内社会力量的发展,源于知识经济背景下,科学、技术、生产三者之间结合更加紧密对新的资源配置机制产生了需求。创新的系统化、网络化意味着应在创新体系内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以帮助各个主体及时调整和完善自己的决策。建立在信息反馈基础上的创新,才能做到既充分利用科技资源,又贴近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类社会组织既不属于层级制管理下的政府,又不是追逐利润的企业,这使得它能够专注于反映创新主体的诉求,形成区域创新体系内信息反馈的节点和网络。

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尽管创新体系理论没有明确将社会组织单独列为一个创新主体,但中关村作为我国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其“导向意义”不言而喻。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过程中,科技类社会组织能够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科技类社会组织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协调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在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背景下,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应更能反映社会发育的现实,引导社会力量和政府、市场共同推动创新。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要跳出“政府—市场”二分法的定式思维,重新认识社会在科技资源配置中扮演的角色。相比较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治理理论更加强调多元主体发挥作用下的利益协调机制,强调“政府—市场—社会”三种资源配置方式的相互补充。以治理的理念指导科技工作,能够充分调动推动创新的第三方力量,帮助我们更加协调、合理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科技类社会组织能够帮助提升科技决策的民主化水平。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下的分配体制,政府科技决策的行政化色彩明显。尤其是政策的证据基础薄弱,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不高。科技决策民主化程度不足往往造成科技政策偏离创新主体实际需求,影响科技成果向经济价值转化。如今,在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背景下,科技决策的质量不仅反映在科技成果方面,更强调其产生的经济绩效。科技类社会组织能够扮演政策协调者的角色,帮助夯实政府决策的证据基础,提升科技决策的民主化水平。实际上,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只是提供了科技类社会组织帮助提升科技决策民主化水平的一条路径。如果我们进一步打开科技类社会组织这一概念,把科学家共同体囊括其中,建立科学家共同体对于政府科技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就更能推进我国科技决策向着民主化方向发展。

第三,科技类社会组织能够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产学研合作一直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政府在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技术领域内推动产学研合作责无旁贷。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产学研合作完全可以由社会力量组织完成。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以填补产学研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间的信息鸿沟,以一种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合作达成。除了把产学研合作的动力留给市场之外,“留给社会”也是解决产学研合作动力问题的一种方式。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科学报》 (2016-10-24 第7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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