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一夫 任爱荣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1/28 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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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农村再生”新政的启示

 

■赵一夫 任爱荣

我国台湾地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调整农业发展政策,由“以农补工”向“以工补农”转变,与此同时,对农村建设开始逐渐重视起来。自2008年开始,台湾地区开始推行“推动农村再生计划,建立富丽新农村”政策(以下简称“农村再生”计划)。2010年8月,“农村再生条例”通过,台湾地区农村建设新政以法律的形式有序推动。

“农村再生”计划虽然是台湾地区长期以来农村建设政策的延续,但是,在整体的政策设计和推动策略上有了较大的创新和突破。

在政策目标上,“农村再生”计划强调农村整体发展需要,运用整合性规划概念,以现有农村社区为中心,强化由下而上的共同参与制度,重视生活、生产、生态三生均衡发展,强调农村产业、自然生态与生活环境的共同规划与建设。

在推动策略上,“农村再生”计划主要是通过“由下而上”强化共同参与,通过“计划导向”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通过“社区自治”实现社区赋权,通过“软硬兼顾”引导整体发展。

正因为目标和策略上的突破,在具体执行中,“农村再生”也表现出了新的特征。

与以往农村建设政策相比,“农村再生”计划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政策落实从“由上而下”推动转变为“由下而上”主导。“由下而上”是指计划执行的全程都强调农村居民自主参与的地位和作用,以前由“政府”部门代替民众规划的模式,改由居民参与、共同讨论、凝聚共识后,再由“政府”进行资源投入,辅导协助社区具体落实。

同时,“农村再生”计划并没有单纯以新农村风貌或精致农业发展为单一目标,而是兼顾农村居住环境和产业的全面发展。在传承与开发农村环境资源和文化资源,营造宜居社区的同时,将特色产业的培育和活化也作为重要的政策目标,使农村社区建设具有持久发展和永续经营的支撑。

此外,“农村再生”计划的执行与落实有法律和资金两方面的坚实保障,“农村再生”计划的执行首次以法律条例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了该项政策持久稳定的法律保障。“农村再生条例”实施后,分10年编列了1500亿元新台币的农村再生基金,可供延续性使用,不受年度预算及期限的限制,从资金上赋予了该计划可持续执行的保障。

由于“农村再生”计划涉及面广,涵盖环境、产业、生态及文化等多个方面,因此,计划执行采取多部门联合推进的发展模式。其操作办法主要是先由“农委会”盘点可与“农村再生”发展结合的部门计划,并与该相关“部会”组成跨域合作小组,通过会勘、平台会议等方式,针对农村社区目前发展问题及对策进行讨论和共同规划。研拟成计划后,提报“行政院”核定后依计划分工执行,由相关“部会”依权责和专业分工推动各自计划项目,并配套相关措施以掌握计划执行成效。

在建设“美丽中国”的今天,台湾地区“农村再生”计划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应以法律或规范的形式建立农村建设的持续推动机制。由于大陆农村建设的许多相关规定并没有制定形成独立的法律法规或者技术规范,致使其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而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因此加强针对农村建设的立法规定具有现实意义。

其次,农村建设在规划设计和推进落实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自下而上的积极作用。

第三,给予农村建设持久、长效的资金支持保障。农村建设不能单纯依靠政府资金的投入进行发展,而应综合利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民间资金等多种投入形式。

最后,农村建设应统筹兼顾软硬件全面建设。大陆现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或美丽乡村建设,往往容易出现重视农村道路、房屋、基础设施的建设,忽视乡村传统文化与技艺的传承;重视生态资源的利用,忽视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育;重视乡村居住环境的改善,忽视特色优势产业的配套协同发展,不仅坐失了产业发展机会,而且难以形成乡村吸引人、留住人的动力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中国科学报》 (2015-01-28 第5版 农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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