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永峰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12/25 1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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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长: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要“立法从严”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冯永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日前开始进入修订议程,这是该法自1987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旧法究竟存在哪些不足?修订后的“新法”将可能呈现什么样的新面貌?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作出解读。

周生贤说,针对这次修订,环保部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改变过去“立法不严”的状态,强化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努力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突出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义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周生贤指出三点突出问题:一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现行法缺乏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没有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二是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根据现行法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同时,针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也不够健全。三是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加强责任考核,完善对不达标地区的约束性措施;同时,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

周生贤说,新法应当明确政府为大气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在燃煤、工业方面,新法应当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他还说,新法应增加一个章节,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遭遇重污染天气时,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有明确的预警和应对要求,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按照周生贤的描述,修订后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在企业出现环境违法时,予以严惩。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原标题:周生贤: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要“立法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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