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天力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2-6-7 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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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大在读博士杀死孕妻案二审开庭
扮女装捅妻27刀
 
2011年元旦,河北农大在读博士左启华27刀杀死怀孕8个月的妻子石景荪。2011年7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12月23日判决左启华获死缓。死者家属表示不服判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抗诉。今年6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石家庄市中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检方抗诉
 
一审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
 
2011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称,左启华杀害妻子石景荪,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左启华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理应严惩,但其在公安机关尚未取得其犯罪证据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本案属于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犯罪对象特定,加之左启华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判决左启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6153元。
 
对此检方抗诉称,2011年元旦左启华男扮女装进入新乐东方美术学院教师公寓,27刀杀死怀孕8个月的妻子石景荪,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左启华杀人后,还伪造入室抢劫假象,企图干预警方办案。整个作案过程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有预谋的。第二天左启华还以受害人家属身份报警,并拨打保险公司报险电话,有骗保嫌疑。左启华报案后,是在被列入重大怀疑对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下,迫于警方压力而交代罪行,不能构成自首。检方称,原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纠正。
 
原告控诉
 
被迫交代罪行,不应构成自首
 
原告代理律师出具的警方侦查阶段的调查笔录显示,左启华穿着女式服装乔装打扮进入石景荪的公寓后,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后还是选择杀人。“事发现场有一把水果刀,但用来杀人的水果刀却不是这一把。”
 
此外有证据显示,左启华购房需要贷款12万元,其先后两次给妻子石景荪办理的保险保额,加起来正好是12万元,受益人均系其本人。原告出示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左启华1月2日上午曾用其手机打电话报险。
 
原判决中称左启华有自首情节。原告方则出具了东方美院保卫处负责人证言,证明在左启华报案后,警方很快将其列为重点怀疑对象,没收其手机,有两名刑警跟随,限制其人身自由。尽管如此,左启华仍未很快交代罪行,直到案发第三天,也就是被警方限制自由第二天下午,才向警方交代了所有罪行。原告认为,这种情形下的“自首”不能称得上自首。
 
原告代理律师称,左启华在接受警方讯问和法院一审过程中,说法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屡次翻供,难以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也是为什么被害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的原因。”律师拿出多个证人证言称,石景荪性格温和,生活简朴,还牺牲自己深造的机会挣钱供丈夫读博,绝非无理取闹之人。
 
被告辩护
 
没想骗保对惨剧表示歉意
 
法庭上,穿着囚衣的左启华说话声音细小,多次被法官和律师提醒后声音变大了些,然后又小了下去。
 
被告左启华的辩护律师称,左启华平时表现良好,有校方和其家乡定州出具的证明。“被告是初犯、偶犯,因家庭矛盾引发,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应从轻判决。”
 
左启华坚称,杀人系因争吵而起,杀人的水果刀是屋内桌子上原有的水果刀,他还反复表示自己购买保险并非为骗保,并始终拒绝承认曾拨打保险公司报险电话。面对报警后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很难说得上是自首的指控,左启华说:“有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没有人看着我(我有时间逃跑,但没有)。”
 
庭审中,左启华再次将杀人原因归咎于妻子性格强势,但他也承认,自己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未能合理处理家庭内部矛盾,一手制造了这桩人间惨剧,毁了两个家庭,“我表示道歉”。
 
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未当庭宣判。原告亲属情绪激动,指责左启华认罪态度不够诚恳。
 
左启华被法警带离法庭时,转身回望了一下坐在旁听席上的母亲和患有智障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哥哥,两人望着左启华,沉默不语。
 
死者石景荪的父母再次哭倒在法庭上。
 
案件回放
 
2011年1月1日19时许,左启华穿女式服装潜入新乐东方美院教职工公寓1号楼,27刀杀死妻子石景荪,其中11刀为致命伤,两刀贯穿腹内胎儿头部。
 
1月1日21时,左启华乘坐出租车返回定州老家。
 
1月2日11时许,返回新乐的左启华报警,新乐警方介入调查。
 
1月3日,左启华供述自己就是杀人凶手。
 
1月4日,燕赵都市报刊发独家报道《怀孕8个月女教师学校公寓楼内惨遭杀害》。
 
7月1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左启华第一次面对公众。
 
12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左启华被判死缓,并赔偿死者家属16153元丧葬费。
 
12月21日,石景荪家属拿到判决书,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此后,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抗诉。
 
2012年6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石家庄市中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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