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靖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2-2-22 1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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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科研经费管理:探索建立经费动态监管体系
 
■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深度解读
 
科研经费究竟是不是一种投资?
 
曾几何时,在以无偿资助为主的基础上,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被渐进式引入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随着财政资金引导和社会资金参与的管理模式“浮出水面”和逐步确立,在国家科技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社会科技投入在一定程度上被“放大”,这给科研经费管理增加了难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前不久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2006年颁布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一起,则共同为“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等科技项目的实施,绘制出一幅经费管理的指导政策“图谱”。
 
毋容置疑,短期看,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经费预算是一笔财政支出,但从长期看,科研经费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量之一,她无疑又将充当一项国家的战略性投资。那么,“十二五”期间,这项科技投资又将如何管理呢?
 
给课题预算编制设置“程序保护指令”
 
一份科学详实的课题预算申报书,承担着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科研经费使用说明书的“任务”。而规范的课题预算申报书更是课题结题审计和验收时,主管部门判断科研经费使用是否按照约定动作“出牌”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那么,编制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应该遵从哪些准则呢?《通知》指出,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更为重要的是,《通知》特别要求,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通知》还规定,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这一环节上,《经费管理办法》已规定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通知》则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为评估评审程序设置“保护指令”,明确提出,“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管理
 
一笔课题科研“首付款”会在每年1月打进课题的专用户头上,这是“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中,旨在弥合财政资金各级审批程序和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启动“时间差”的一项新举措。与以往相比,部分科研经费能够“超前”到位,将扫除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经费使用中可能被动出现的一些“不必要麻烦”,也提高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可以看到,《通知》规定,“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不仅如此,《通知》还具体指出:“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在课题承担单位结存结余经费管理的问题上,《通知》则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具体到结存经费的管理,根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通知》进一步明确:“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此外,《通知》同时明确,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把握科研规律 简化课题预算调整程序
 
“十二五”期间,对于课题预算的“总量控制”和课题合作单位间的“经费调剂”,将继续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动作”:即“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而具体到课题支出预算科目的调整层面,“十二五”期间课题承担单位在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科目上会获得更大自主权。
 
根据《经费管理办法》可知,“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可以看到,“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支出预算科目调整的“规章制度”是以支出额度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的。然而,此次改革并没有把“比例限额”这一刚性指标写入《通知》,而是把科研活动中一些科目支出的经费管理权交给课题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看到《通知》明确提出:“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充分借鉴“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通知》也给一些课题支出预算科目增加了“硬约束”条件。《通知》明确规定,“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探索建立科研经费动态监管体系
 
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机构和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等进行信誉记录和评价,是推进“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而进一步推动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公开,将为“十二五”国家计划项目经费监管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可以看到,《通知》明确要求,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研发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更为重要的是,《通知》同时规定,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环节上,将综合运用财务检查、专项审计、巡视检查、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探索建立常态化的科技经费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与此同时,推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分类监管,按照专项经费支持强度和承担单位管理风险级别的不同,对不同项目经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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