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公布了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2月12日,商务部应国内产业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发布了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公告, 2010年2月2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
自2010年8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2%~20.1%,实施期限为5年。
精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还可以与1,4-丁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
(据商务部网站)
《科学时报》 (2010-8-16 B1 中国生物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