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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翻译与抄袭之间“跳舞” |
“改译”外国文学作品的译作权纠纷 |
□黄道京
如今的图书市场上,时不时冒出一套琳琅满目的世界文学经典作品文库。这种文库中,往往收有各国名家名作,从《荷马史诗》到《静静的顿河》,东西古今,无所不包,可称蔚为大观。然而如有细心读者仔细翻阅,就会发现一个问题:这些外国文学经典名著,书名都与以前出版过的相同,尤其是与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等老字号出版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或七八十年代出版的丝毫不差,唯一有所差异的就是,原来老出版社的传世图书的译者多为当时中国的外文翻译名家,如高莽、草婴、傅雷、萧乾等人,而那些新出版的所谓“译作”,其译者多为名不见经传的“新人”。更有甚者,还出现了一个人翻译多国多种文字的“译者”,可称“翻译大家”,如宋瑞芬等。这种“宋瑞芬现象”甚至成为翻译界议论的话题与学术圈中的笑柄。
为此,出版界的有识之士,如李景端等人,多次撰文抨击,指出翻译出版的种种乱象,更要求学术界、翻译界、出版界乃至有关领导部门正视并纠正这种不良倾向,杜绝译作抄袭、剽窃的丑恶行径,正本清源,还翻译图书市场以纯洁和公正。应当说,李景端等翻译出版界名家的要求是正当的。
细细想来,翻译作品的译作权纠纷,往往也是翻译(创作)与抄袭之间的较量与纷争。只不过译作的抄袭形式较之学术研究与文学创作的抄袭形式有所不同,情况更为特殊,手法更加隐秘,确认抄袭与否更加困难而已。这里面,“改译”这种特殊的抄袭手段在其中起了极其重要而特殊的作用。
众所周知,一部外国优秀文学作品能够在另一国家广为流传,成为该国读者喜爱的传世经典,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原作者本人的创作能力、文学才华及原作本身的文学价值与艺术内涵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译作者的辛勤劳动与二次创作。一个优秀的译作者,在翻译一部文学作品时,往往“功夫在诗外”,往往要对原著和原作者的情况做到了如指掌才行。从原作者的身世经历到其创作时的社会背景,从原作的历史环境到作品的时代意义,从作品的文学价值到文本的写作特色,译作者都要广泛了解,深入研究。至于翻译过程,更是一项极为艰辛的创作活动,丝毫不逊色于原始的学术研究与文学创作。因为译者的学识水平、思想倾向、文学主张乃至文字功力、写作特点、表现手法等等,都要在译文中体现出来。只有经过这样艰苦卓绝的劳动和高难度的二次创作,才会产生文笔流畅、语言鲜明、特色显著的文学翻译作品。也只有这样的作品,才能赢得广大读者的青睐,成为传世的翻译经典作品。
而那些通过“改译”炮制出笼的所谓“译作”则完全不同。据笔者的亲身体验与考察,“改译”作品的出笼大致如下:先由组织者(出版社或书商)选定一批外国文学经典作品,然后找一些有一定写作或编辑能力的“译者”(往往是大学教师或出版社编辑),依照已经出版的译作版本(最好找不太出名的出版社出版的),对原译作文字作一番改动或调整。所谓改动,一是将某一字或词改为同义的字或词,如“渠道”改“管道”,“黄昏”改“傍晚”之类,让人看来有所不同。二是将外国人名、地名改成同音不同形的字,如“陀斯妥耶夫斯基”改为“脱司吐也夫司机”,新西兰改为“纽西兰”之类,让人摸不着头脑才好。所谓调整,一是将语序调整,如正叙述句改为倒叙述句,又如主语在前改为主语置后等等;二是调整段落,原作如是分段较细,改译则调成分段较大,反之如是。经过这样的工作,一部“新”译作就可以问世了。经过这样的“改译”,原译作往往被改得“面目全非”,猛一看似乎新旧两个版本有所不同。但如果细心的读者仔细地比较阅读就会发现,新旧两个版本即传世译作与“改译”新作并没有本质区别,人物相同、情节相同、结局相同,甚至连原译作的失误与差错,“新译作”也同样存在。因为凭改译者的水平是发现不了这样的微小错处的。
所以说,“改译”往往成为翻译作品抄袭者或剽窃者取得成功的特殊手段。因为所谓“改译”如果仅从文字上比较而不从译作的全面内容上考量,是无从判定其抄袭或剽窃与否的。这就是翻译作品译作权纠纷案中,受害的被抄袭的一方往往无法获得诉讼胜利的重要原因。在这里,版权管理机关和法院认定抄袭或剽窃的确认方式是看两者相同文字的比例高低,高则认定,低则反之。因此,“改译”的创造者就利用了这一认定方式的缺陷,下功夫将原译作改得面目全非但未“伤筋动骨”,既保留了原有精华又避免了抄袭之嫌,可谓用心良苦。
然而,这种“改译”无异于抄袭是确定不移的。只有学术界、翻译界、出版界乃至版权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认清“改译”的本质,重新调整译作权的确认标准和方式,公正科学地处理好译作权纠纷,才能使翻译出版的优秀外国文学作品“锦上添花”,成为读者心中的最爱和真正的传世经典。
《科学时报》 (2010-8-12 B3 社科 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