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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道京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0-8-4 20:58:1
“二十四史”中的非历史悬疑
——从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谈起
 
□黄道京
 
最近,中华书局正式起诉汉王科技公司。至此,历时半年的中华书局与汉王科技版权纠纷案,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对于此案,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出版界都给予了极大关注。因为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决定着古籍校注著作权认定方式的确立。或许,“二十四史”乃至其他古籍中的“非历史悬疑”可以得到根本解决。
 
众所周知,古籍版本的校注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无论从学术性还是专业性来说,其工作都具有创造性或开拓性。因此,古往今来,在中国数千年的文化发展过程中,古籍校注早已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成为所谓“国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尽管如此,对于古籍版本校注的著作权认定,仍然存在争议与纠纷。这样的事例,从古至今,比比皆是。最典型的,就是西汉以来“古文尚书”与“今文尚书”之争,当时闹得沸沸扬扬,后来历经千年,直至宋代始有定论。
 
应该说,古籍版本的校注著作权认定,存在着相当的难度。究其原由,大致有以下两点:一是同一古籍版本,在不同的校注者手中,如果他们学识水平相当,会出现“不约而同”的校注结果。这一事例史上屡见不鲜。二是作为古籍这样一种历史文献载体,其内容的属性是固定的。不同的校注者,可以在字、词、句及标点乃至分段、分章节上有所不同,但对于古籍本身内涵的认定应是一致的。由于以上两点,就可能造成古籍校注的著作权纠纷。因为抄袭者可以声称,自己的校注成果并非来自另外的校注成果。而被抄袭者往往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校注成果的“唯一性”。
 
对此,笔者深有感触。1997年前后,笔者曾主编《中国古代禁毁小说文库》,收入古籍数十种。由于此书当时风行一时,畅销市场,随后即有“跟风”或仿造者群起,均冠以“禁毁之名”,其所收古籍作品大多取自本人主编之文库。更有甚者,有出版者竟在“出版说明”中直接引用本人的学术观点并未作说明,形成了公然的抄袭与剽窃。但对此类行径,笔者无力反击,以致后来的仿冒跟风之书势头甚至盖过了本人策划、独创的那套文库。事隔若干年,回想起来,依然痛心疾首,更有感于古籍校注著作权认定之必要。
 
对此,愚以为,对于古籍校注著作权的认定,应以“唯一性”为原则,更应以“时间性”为要点。也就是说,对于同一古籍版本,首先校注者应有当然的著作权。其他后来的校注者,如果对已经有人校注的古籍再进行校注或出版,就应认定其违反了“唯一性”和“时间性”原则。因为如非确有必要——例如先校注者的校注工作有重大错误——对同一古籍没有必要再次校注或者出版。这里又分两个层次。首先校注具有“唯一性”,而出版则可以“多样性”。比如,某一古籍被收入某套丛书,再次出版则是可以允许的。但前提是,后来的出版者应向先前出版者和校注者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古籍版本校注的科学性与著作权保护的严肃性。
 
就拿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侵权这件事来说,无疑,中华书局是有理的。因为在学术界享有盛誉的中华书局版“二十四史”,是中华书局早就独自开发的文化产品。众所周知,中华书局从1959年至1978年的近20年内,从全国范围内调集百余位文史专家从事从《史记》到《明史》的全面系统的整理工作(即“二十四史”,加上后来的《清史稿》,又称“二十五史”),其内容就包括校勘、注释、标点(即古籍整理的校注)。中华书局当时投入巨大成本并克服种种困难,陆续出版了“二十四史”(或“二十五史”)。应该说,中华书局就是“二十四史”唯一的著作权人。所谓电子书所涉及的古籍,无论是汉王科技还是国学网,其基本来源及版本应当出自中华书局版“二十四史”。这一点应是毋庸置疑的。
 
可以说,现在此案问题的焦点就是对于古籍校注著作权认定方式的确定。如果认定方式确定,古籍校注著作权纠纷即可迎刃而解。“二十四史”中的非历史悬疑即可澄清一空。对此,学术界中人和广大读者正拭目以待。
 
《科学时报》 (2010-8-5 B3 社科 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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