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本人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全球正义问题的根本重要性:只要全球正义尚未实现,任何国家的国内正义都不会稳固。
作为罗尔斯的学生,博格对罗尔斯的观点采取了一种扬弃的做法,一方面他接受了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另一方面,他不认同罗尔斯拒绝将正义的两个原则应用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在博格看来,一个正义的全球经济政治秩序应当使得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平等自由权利,而世界范围内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也要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对最为不利者有利。

《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美]涛慕思·博格著,刘莘、徐向东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定价:58.00元
□解本远
作为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论题,全球正义理论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一理论之所以能够引人关注,原因在于这一理论直接处理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发达国家对于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贫困是否负有责任。作为全球正义的最主要的倡导者之一,耶鲁大学的知名哲学教授涛慕思·博格在专为中国读者选编的论文集《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中,将康德和罗尔斯的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渊源,并在批判、重构这两个人的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全球正义理论。他的理论可以说是对全球正义的一个有力的辩护。
在这本书的第四卷“论全球正义”中,博格教授向我们展示了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例如,1999年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中,全世界约有15亿人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种贫困导致了严重的后果,7.9亿人营养不足,10亿人没有安全的饮用水,24亿人享受不到基本的医疗设施。而面对这一状况,富裕国家在消除全球贫困上面所作的贡献至少令博格感到震惊。发达国家不仅减少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比例,而且还将沉重的贸易负担强加给发展中国家。
那么发达国家是否对发展中国家的贫困负有责任?发达国家倾向于否认这一责任,例如美国政府的回答是:对于充足食物的权利或者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是要渐进实现的目标或理想,但这并不构成任何国际义务。而像罗尔斯这样的伦理学家也自觉不自觉地支持了这一回答,在罗尔斯看来,无论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贫困还是国际间的不平等都是由国内因素造成的,和其他国家无关,其他国家也就不需为此负责,所以正义只存在于国内,而全球正义是不存在的。
博格对这一回答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在博格看来,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首先负有历史的责任,因为前者在历史上或多或少都参与了对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奴役、殖民统治乃至种族屠杀;其次,发达国家掠夺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却没有进行补偿;再次,现存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这一秩序使得发达国家从中受益,但却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加剧了全球贫困。在这里,博格将发达国家对消除全球贫困所负有的责任首先理解为一种消极责任:发达国家利用他们在国家经济政治秩序中的强势地位,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侵犯了发展中国家人们的基本人权,所以他们应当对发展中国家人们的这一侵犯进行修复和补偿,这是他们的责任,而不是所谓的分外善行。如果发达国家拒绝履行他们的义务,他们的行为就是不正义的。
在博格看来,全球正义的实行不仅具有实践上的依据,而且也具有理论上的依据。在为这本书所写的序言中博格指出:当我们思考全球正义这个话题时,最重要的导师是康德和罗尔斯。康德本人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全球正义问题的根本重要性:只要全球正义尚未实现,任何国家的国内正义都不会稳固。博格认为,康德至少在两个方面为全球正义提供了支持,一是康德支持了政治领域的相对独立性,对于不同国家的人们来说,即使他们持有不同的道德观和文化传统,这也并不妨碍他们在建设一种全球范围内的稳定的政治制度上面达成共识;二是康德在讨论目的和生命意义时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我们应当努力创造、维持和改善人类的环境,通过我们的努力使得我们的后代和其他人变得越来越好,这应当成为每一位理性思考者的最终目标。
作为罗尔斯的学生,博格受罗尔斯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确立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前提下的差别原则,前者明确了公民在基本自由方面是一律平等的,而后者则明确了公民在收入和财富上的不平等必须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但罗尔斯本人明确指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只适用于国内正义,而不适用于国与国之间。
博格对罗尔斯的观点采取了一种扬弃的做法,一方面他接受了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另一方面,他不认同罗尔斯拒绝将正义的两个原则应用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在博格看来,正义的两个原则完全适用而且也应当被扩展到全球正义的层面上,一个正义的全球经济政治秩序应当使得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平等自由权利,而世界范围内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也要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对最为不利者有利。
罗尔斯之所以拒绝将国内正义的标准应用到国际领域,是因为在他看来,这一应用需要一个世界政府,而世界政府则有可能会侵犯人们的基本自由。而在博格看来,虽然全球正义预设或者承诺了一种世界主义的观点,即所有人都是平等者,但是世界主义并不必然承诺全球正义的实现需要一个世界政府,如果世界政府确实有导致独裁和内战的危险,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拒绝世界政府的做法而选择其他的制度设计,例如,康德所设想的国家之间的松散的联盟,或者类似欧盟那样的全球联盟。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全球正义呢?博格认为,既然目前的全球贫困是由制度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我们就不应当将消除贫困的希望建立在个人道德基础之上,而且个人道德的改善也不足以消除大规模的贫困。通过制度上的改革,改变全球目前的经济和政治秩序,这才是消除全球层面上的贫困,进而实现全球正义的有效途径。此外,博格还设想了一种被称作是“全球资源红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要求资源的消费者必须为消费支付红利,而源自全球资源红利的收益可以用来改善全球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
《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一书是涛慕思·博格的著作首次被翻译成中文,作为全球正义的倡导者,博格本人不仅从理论上为全球正义提供辩护,还采取积极的行动来推进全球正义。在他看来,全球正义不但是一项思想任务,即我们需要为全球正义的实现找到理论依据,表明全球正义如何可能被实现;而且全球正义也是一项政治任务,这就要求哲学家不仅要从理论上证明全球正义的合理性,而且还应赢得国际的政治支持来表明全球正义是切实可行的。
到目前,博格已经在全世界35个国家发表了635场演讲来传播他的全球正义理论,他也多次到中国来访问交流。博格教授对全球正义这一事业的热情在下面这段话中得到了清晰地体现:“我们不可能知道在我们之后是否有道德进步,也没有人事先知道我们的任务能否被完成。但我们对这种进步抱有期望并为之活着。这样才能与我们这个物种在历史长河中产生的最令人尊敬的人站在一起,才能让最优秀的后来者继续推进我们的工作。”
《科学时报》 (2010-6-10 B3 社科 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