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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荣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0-5-30 21:25:50
科学研究者的责任需要限定

□张荣
 
汉斯·约纳斯(1903~1993)是海德格尔最著名的四大犹太弟子之一,他的《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是其代表作《责任原理》的姊妹篇。如果说约纳斯的代表作《责任原理》向技术时代的人们阐明:“在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一种责任伦理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则力求将他的责任原理运用到现代技术尤其是运用到生物学和医学领域中,并力求对现代技术作出哲学批判和伦理学评估。
 
研究与责任
 
汉斯·约纳斯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第四章“价值中立的科学与责任——研究的自我检视?”中对传统的科学观和现代技术时代的科学观进行了对比分析。他首先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性问题:研究人员在他研究时承担责任吗?他可以为其研究负责吗?甚至,他可以逃避责任吗?简言之,科学和价值领域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为此,约纳斯首先分析了“责任”概念。
 
“责任”(Verantwortung)和一般意义上的“职责”(Verpflichtung)不同。职责完全可能存在于一个行为(Verhalten)本身之内,而责任指向行为之外,有一个外部关联。科学家的责任超出了他发现真理的本分,牵涉到他发现的真理在世界上的影响。今天,在自然科学中,几乎到处都存在理论兴趣和实践利益不可分割的情形。而且,单个研究人员肯定无法胜任对其行动的后果作出可能的评估。研究人员绝不再是在其研究所或实验室里孤独地追逐其真理的个别研究者,相反地,他们是一个在自己的专业和相关专业领域内的研究集体的一部分,因此,人们也许能够信赖集体的能力。
 
“研究与责任”这一可能会使人气馁的课题在实践上的困难是如此地多。所以,约纳斯认为,这些困难必须在政治上去寻求解决。既然我们仍不能允许自己肆意进行这种乌托邦式的拖延,因为这些事现在已经是我们的燃眉之急,那就必须得形成一个开端,而且科学的一种自我审查问题必须在责任这一前提下提出来。在所有制度化机构之前,这里必需一种意识教育,事实上,这种意识教育甚至已经从已经提及的研究者的内心忧虑开始了。同时,对各门科学的自我理解作一种批判性澄清可能有助于这种意识教育。对此,约纳斯列举出两个也许需要检视的信念。一个是科学的价值中立性信念;另一个是这种寻求即研究的无条件自由权的信念。
 
科学的价值中立性论点可以在双重意义上理解,两种意义在术语的使用上往往是彼此变换的。但它们是不同的,所以,把它们加以区别也很重要。第一层意义是针对科学家的一个命令:要使你自己的个人价值倾向或爱好从对象的研究中摆脱出来,一句话,要做到客观。另一层含义是关于认识对象本身的表达:认识对象从本身看,是“价值中立”(wertfrei)的,或者是价值冷淡(wertindifferent)的。第一层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是一种方法论态度,这种态度应该只让对象的真理讲话。另一层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是对于那种对象真理的一种本体论论点:即,对象的真理根本不认识诸如价值差异等。价值唯独在评价的人类主体中才有它的位置,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价值都不可能在事物本身中有其位置。它只是主观地属于我们,而不是客观地属于事实的存在。
 
根据科学的价值中立信念,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论。第一个结论是,人们不可能对这样一个本身漠然的自然犯罪。人们可以为自然做出一切,可以处理和自然有关的任何事,而不使自己对自然有所亏欠,现代技术力量无需尊重自然的产物,无需把自然状况当做被自然许可的来尊重。第二个结论是,在存在与应当之间裂开的不可逾越的鸿沟。人们不能从自然、纯粹的“所是”(was ist)中推出“应是”的行为规范。
 
约纳斯认为,关于无价值的自然和从中派生出来的存在和应当之间的鸿沟的信条,可以用一个对完全有价值的自然的义务状况来反对。这种义务状况将包括对未来的人类存在的整体性的职责,因而包含了对这种整体性的责任。约纳斯反对自近代以来人们把自然看作单纯的知识对象而被“自由”地支配、利用,甚至奴役。约纳斯坚信自然的生命与有机体都有独特的价值和尊严。自然概念不仅构成约纳斯责任概念的一部分,而且本身就是责任的基础。自然不再仅仅是责任的对象,而是责任基础本身。人在技术上怎样损害了生命,人就有义务怎样保护生命。从中可能得出的结论是:人既不能漠然地同人以外的生命世界打交道,又不能漠然地和人自身打交道,而要肩负起对自然和未来人的责任。
 
研究自由与公共福利
 
在第五章“研究自由与公共福利”中,约纳斯抨击了科学自由的观念和研究自由的假定, 对寻求研究的无条件自由权的信念进行检视。因为“研究自由”的口号坚持的是一种过时的前提:基础研究和运用、科学和技术是可分的。约纳斯提出了一个论点来反对它。他认为:“在现代自然研究中,从前关于‘纯粹的’和‘运用的’科学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区分,明显地呈逐渐消失的趋势,由于二者已经在研究程序本身中融合了。”这在基因技术那里最清楚不过了。基因技术已经表明,科学和技术是一个整体。
 
约纳斯为了驳斥这种绝对的自由观,强调研究自由与社会的关联,特别阐发了两个观点:(1)科学和道德是可以相容的,二者并不必然冲突。(2)理论与实践在现代科学中的融合。
 
首先,约纳斯指出,求知是科学的唯一价值,其唯一的工作就是获得知识。但是,“这本身具有它自己的行为规范。人们可能把这种行为规范叫做科学领域的区域伦理学:遵守方法和规定的规则,不耍花招,既不欺骗自己也不欺骗别人,比方说通过轻浮的推论或马虎的实验,更不用提伪造实验结果了。——简言之,理智的正直和严格。在伦理学上,结果就是一个命令,做个好科学家而不是坏科学家!”也就是说,科学研究与道德是相容的。所以约纳斯说:“归根结底,研究者通报其成果及其对科学共同体组建的义务,虽然好像赋予科学内部的道德以类似一种社会的和公共的维度这样的东西,但事实上,在科学活动日益集体性特征方面,彼此交往即便对个别研究者而言,也是在科学上取得出色成就的技术条件:在这一点上,科学的道德严格说来也还是“区域性”的,而且,科学的兄弟情谊仅仅是自己给自己义务。如此看来,科学为自己构造了一个道德岛屿。”
 
关于第二个问题——理论与实践在现代科学中的融合,约纳斯从近代的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开始讨论。古典沉思传统的所有遗愿伴随自然科学在近代初期(17世纪)的兴盛使人们埋头于过去之中。而在现代,凭借着各种自然科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准确点说朝着越来越密切的融合发展。自培根以来,自然研究的使命——以统治自然为目标,通过自然研究提高人类的物质状况——出乎意料地成了创造性的真理。“科学和伦理学”这个题目也从这里开始了。因为往往关于人的行动对现实世界发生的作用,因此可能触及到他人的利益,这受道德判断和可能的合法性界限的制约。只要有权力及其应用,道德就起作用。谁因为科学的善举而赞美它,谁也就遭遇这个问题:科学的所有善举是否都是善的。
 
因此,约纳斯不无深刻地指出,“这不再是一个好或坏的科学的问题,而是科学的好或坏的作用的问题(而且只有好的科学最终具有强大的作用)。科学要为它的作用负责吗?为两种作用负责还是只对其中一种负责呢?很明显,把善举当做功德来评价也意味着为遭受损害而负责。约纳斯在第五章中后半部分围绕生物技术对上述问题展开了非常详细的讨论与回答。他指出:“最简单的回答是:研究者既然没有支配运用其发明的权力,他也就不对滥用权力负责。他的产品是知识而不是其他。”因为科学不再是一项个人的爱好,而是受相关因素的制约,所以,研究者的责任需要限定。
 
最后,他再次对西方那种“研究自由”的不再真诚进行了严肃的检视。“事实上,在自由的西方,科学当然也已经不再只依靠自己而不需外界的干预……但是,从原则上看,无私的、具有长远目光的责任政策在科学的控制中、在最可能重视科学自律的前提下显示出来,只有在自律中,科学才会保持长久不衰。从科学自身看,这种自律必须向公共利益和人类事业开放。责任就这样深入到研究的心脏。”约纳斯总结道:人们怎样才能遵循那种强大的责任这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而且解决的途径还处于摸索中。但无论如何,这种责任是简直无法抗拒的,它既强加给科学技术的承担者,又强加给享受科技进步或忍受科技进步的大众。
 

▲张荣 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科学时报》 (2010-5-31 B3 视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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