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宣布,我国将于近期出台有关政策,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的限制条件。长久郁积的乙肝歧视问题传出“破冰之音”。
其实,乙肝歧视仅仅是就业歧视的冰山一角。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业歧视由来已久。在大学生就业难的当下,人才的供给大于需求,招聘单位处于“买方”地位,留给就业歧视很多可能的空间。诸如户籍、性别、年龄、身高相貌甚至婚姻状况都可能成为应聘者被歧视的由头。在当下大多数的招聘信息中,“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也成为了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歧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就业歧视是不被容许的,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求职者遭遇歧视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虽然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涉及到反就业歧视问题,但基本上都属于宣告性质,缺乏对歧视行为的制裁、受害者的权利救济等具体规定,导致在程序上和操作上的困难。
一个人想要获得发展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教育机会的平等,一是就业机会的平等。反对歧视、维护每个人的尊严是不可动摇的伦理基石。卫生部明确就业、入学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勾勒出一种可行的法律、制度是易行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贯彻落实。只有真正明确企业招聘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者救济的权利,让歧视就业者付出代价,才能让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从根本上杜绝。(陆琦)
《科学时报》 (2010-1-5 B1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