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魏荣川
近日,2009年京台青年科学家论坛在京召开,台湾农民团体干部联合训练协会研究会学者王心仪在论坛上作了题为《农会金融服务的情况》的报告,梳理了台湾地区农业金融体系近50多年的发展历程。王心仪介绍,50多年来,台湾地区通过不断完善、不断改革,已建成“农委会”一元化管理体制下的二级制农业金融组织架构,构筑了较完善的农业金融法律体系以及较健全的农会信用部功能,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农业金融体系。其中,台湾农业信用保证制度在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和推行农业政策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台湾农业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
多重主管机关时期
王心仪介绍,从2003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农业金融法》进行农业金融改革之前的50年间,台湾经历了试验性农贷阶段、统一农贷阶段、发展政策性农贷阶段、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阶段等几个发展时期。
在这个过程中,台湾农业金融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农业金融法规散见于其他法规中,农业资金融通由相关银行代理,台湾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农业金融体系。
“中央银行”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由台湾“财政部”、“经济部”、“中央银行”及“农委会”等机构负责人组成,其职能是研制农业金融政策、改革农业金融制度、拟定农业贷款计划、核定农业贷款利率、统筹分配岛内农业资金等。作为台湾农业金融的中枢,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将一切决策方案交由各类农业金融机构实施,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王心仪指出,在多重主管时期,台湾农业金融机构有两大类:一类是专业性农业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农村金融活动,发放农业贷款扶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一类是台湾农村金融运作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和农渔会信用部。第二类是兼业性农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台湾兼办农业贷款业务、从事农业和农村资金融通的政府及公营事业机关,比如“行政院”农业发展委员会农业信用处等。
一元化主管机关时期
2002年11月30日,台湾农业金融会议达成了农业金融一元化管理等五项共识,并于2004年1月30日施行了《农业金融法》,架构了完整的农业金融体系,确立了完整的农业金融体系法源基础。农业金融管理开始回归到农政主体,以统一农业相关部门的事、权,贯彻农业金融监理一元化。
会议明确了农业金融组织的基本架构与主要任务,确定了农业金库的性质、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并对农渔会信用部的盈余分配和风险性资产比率等进行了规定。同时,通过增加农渔会信用部经营业务项目、农渔会信用部将不限于服务会员。
除此之外,2006年1月1日,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又改为隶属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分担农业金融机构放款风险,推动农渔贷款,协助担保能力不足的农渔民顺利取得经营所需资金,增进政府农渔政策推行的绩效。
在管理体制上,实施“农委会”一元化管理;“农委会”下设“农业金融局”,以构建完整、安全的农业金融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金融局”主要负责农业金融机构的监理,推动政策性农业专案农贷,加强对农会信用部的辅导,改进农贷条件、简化贷款手续,从而把农业金融贯穿于服务农业、农民、农村之中。
展望农业金融体系的未来
王心仪介绍,未来农渔会信用部将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积极参与农业金库主办之联贷案,提高手续费与佣金收入之比率,加强风险控管,降低逾期放款,提升员工专业素养。
台湾农业金库也将加强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修改与投资限额有关的规章,调整授权额度及授权层级,设置商品审议小组及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建立商品投资的标准化作业程序。建立核心资产配置,强化资金运用效能,如投资固定收益公债、公司债,以降低风险与稳定配息为优先,办理增资改善资本结构。
《科学时报》 (2009-8-31 B4 区域 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