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贝多法案》,该法案旨在通过激励美国联邦资助的大学科研成果向产业部门的转移,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国家经济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实施,该法案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该法案也引发了美国大学技术转移领域的激烈争论,社会对其的质疑之声此起彼伏。设置法案激励大学技术转移
20世纪80年代,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美国结束了之前持续多年的争论,将大学的技术转移工作转入操作层面,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法案也不断问世。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员博琦·贝耶和罗伯特·多尔提出的《大学与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即所谓《贝多法案》。随后,美国政府陆续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并对法案进行了修订。
总体来说,《贝多法案》对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激励措施包括:除非有事先约定,否则大学有权选择是否保留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如果大学选择持有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专利申请;大学可以向第三方转移上述科研成果,允许其向产业,特别是美国境内的小企业授权独占性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转移收入;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机构对于所有的科研成果持有非独占的无偿使用权,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强制所有权的国有化;在大学选择放弃该所有权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持有所有权。
该法案的实施改变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分布状况,美国大学开始代替政府成为所有权的持有人,各大学开始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管理相关事务。
实施20年,成效突出
实施20多年来,《贝多法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根据法案的要求,美国政府审计总署和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负责对《贝多法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评估。在《贝多法案》的推动下,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体制已走向成熟。目前,几乎所有研究型大学都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等管理机构,形成了由政府、大学、产业三位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机制。在不断完善的大学技术转移制度下,大学与产业的合作不断加强,大学的科研成果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市场转移,对美国产业创新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2008 年的统计显示:2006年美国大学研发经费投入约450亿美元;自1980年《贝多法案》实施到2006年,美国大学新创高技术衍生公司共有5724家,2006年成立依托大学的新衍生公司553家;2006年大学专利审批量达3255项,向产业部门签约许可量达4963项;另外,2006年共有697项由大学技术许可开发的新产品投放市场。
这些成效引起了一些学者对《贝多法案》的高度评价。2002年《经济学家》杂志的一篇报道把《贝多法案》称作“创新的金鹅”,并指出:《贝多法案》可能是美国半个世纪以来实施的最激动人心的一部法案。该法案做了两件了不起的大事,一方面,它将联邦资助的大学研究成果所有权从政府部门转交给大学,另一方面,它确保了研究者科研行动的积极性。
在现实中面临的困境
但与此同时,《贝多法案》也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和质疑,成为目前美国学术界和国会争论的热点。
一些批评家认为,《贝多法案》给美国创新系统带来了不利影响,改变了公共研究事业的性质。也有人认为,目前大学技术转移的快速发展是得益于其他因素,如政府的投资、高技术领域研究密集型公司的兴起等,《贝多法案》并没有产生任何效应。
2007年,美国国会国家科学和技术委员会举行了“《贝多法案》——未来25 年”听证会,讨论未来25年内该法案所管理的大学技术转移问题。《贝多法案》再次成为美国政府、学术界和产业界争论的焦点。大多数听证人员都一致认为:没有必要对《贝多法案》进行重大法律修订。
但在听证会上,产业界代表却持质疑态度,他们认为《贝多法案》无意中助长了大学的一种期望,即在合作研究中,产业界应该将其资助的研究成果所有权赋予给大学,而这与产业界的根本利益恰好相反。
在此次听证会上,著名的Dow化工公司对外科技项目主任苏珊·巴茨指出:第一,尽管《贝多法案》促进了美国大学联邦资助研发的技术向产业部门转移,但也造成了知识产权问题的诸多争议,对大学与产业的研究合作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二,大多数国外大学不存在《贝多法案》规定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些大学允许产业资助者拥有或控制产业资助的研究成果所有权,这就刺激了美国诸多公司参与到国外高校的研究资助中。第三,通过修订《贝多法案》和相关税费规则,可以澄清产业资助研究成果的归属问题,这将会改善美国大学与产业研究伙伴环境。
斯坦福法学院的马克·雷姆磊教授则从大学学术发展的角度指出:《贝多法案》对大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即大学在制定许可优先项目中太注重短期应用性研究价值,过分追求高新技术的独占性许可,从而限制了新技术知识更广泛的传播和流动,未能充分发挥大学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利益冲突,全球化
导致争论升级
美国社会对《贝多法案》的激烈论争说明《贝多法案》在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中面临着严峻的现实困境,这种困境主要来自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大学科研全球化的影响。
作为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贝多法案》确立了大学、产业、政府三个不同部门在大学技术转移活动中的互动关系,搭建了不同利益相关者合作的平台。而大学、产业和政府代表了三大不同利益集团各自独特的文化、目标和使命。比如大学的基本使命是生产科学知识、知识传播和服务社会;产业部门的利益是创造产品并使利润最大化;政府是国家的代言人,其根本利益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贝多法案》要求具有不同文化和使命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合作,促进大学与产业之间的技术转移。但是,由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在政策的实施过程和技术转移实践中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和矛盾。
一项公共政策的发展总是同人类历史发展息息相关的。《贝多法案》在美国大学技术转移领域的现实争议和困境充分体现了时代和社会变革对政策发展提出的新要求。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高等教育国际化不断加强,学术研究的许多方面也日益国际化,如国际学术流动、国际科研合作、科学知识的国际分布和影响、国外科研资助等都在不断增强。这为美国产业界走出国界,获得科研成果所有权优势,也为其加强对国外大学科研投资提供了时代背景和现实环境。在这种情况下,《贝多法案》中关于大学研究成果所有权和大学科研成果的开发必须在美国境内的产业部门开展等规定,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产业部门的强烈质疑和批评。
《科学时报》 (2009-4-28 B3 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