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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巧玲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4-17 22:19:47
中国将对奥运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并非所有涉及奥运题材的文艺表达都构成侵权
 
本报北京4月17日讯(记者张巧玲)“中国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而是一个全面的保护。”
 
4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介绍了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方面情况。会上,有关奥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了记者们追逐的焦点话题。
 
在谈到奥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尹新天说,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中国8月份即将举行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媒体都非常关注,其中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尹新天表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奥林匹克的会徽、会歌、会旗等各类知识产权。此外,依据现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规定,在奥运会期间使用的各种体育器材、器械等,如果涉及专利权或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也同样要受到保护。
 
为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为奥运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另外,还专门有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别是2002年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些法律和条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除中央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之外,作为主办城市,北京市也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公告,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对完善奥运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努力。
 
据统计,从2004年到2007年9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1357起,涉案金额达到1693万元。
 
尹新天指出,中国的每个公民应更加自觉地防止作出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行为,自觉抵制他人作出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这就是所有的公民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奥林匹克的非常好的行动。中国政府有决心也有能力在奥运会期间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
 
不过,尹新天也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事,不能任意而为。因此,只有涉及法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才予以管理,而不是所有涉及奥林匹克题材和主题的文艺表达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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