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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炯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1-23 23:5:12
作家经纪人与出版经纪人
 
有关这两个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大同小异,也有人对其作了细致的界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代理部主任张洪波认为,作家经纪人的业务面要更大一些,涉足许多出版前期的工作,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所管理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更多经手的是类似出版经纪人的事务。北京弘文馆出版策划有限公司总编辑杨文轩则认为,出版经纪人的概念范围要大于作家经纪人,作家经纪人是出版经纪人的一种,是专门以作家为业务核心、服务对象的出版经纪人。杨文轩曾经对作家经纪人的概念作了细致的阐述。作为联系买卖双方的角色,经纪人有别于中间商。中间商“收入来源是赚取差价,而非佣金;独立经营,而非接受任何一方面信托;自负盈亏,而非维护委托方的利益”。经纪人活动属于代理活动而非贸易活动,他们以佣金形式获取利益。为作家服务的经纪人,他们接受作者一方委托,行使代理权,寻找交易机会。“他们与作者签署经纪合同,成为作者的代理人,帮助作者寻找作品出版和发表机会,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也即是说,作家经纪人并非完全独立于买卖双方,而是受作家雇佣的。
 
在杨文轩开列的表格里,进一步对作家经纪人与出版商、策划人、版权代理公司、原创文学网站、作家协会几种组织作了区分,明确指出此几类组织并非作家经纪人。其中,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出版策划人这个行当。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真正拥有出版权的只是国有出版社,而民营企业多以策划类公司出现,以合作的形式参与图书的出版。因此,在具体的图书出版活动中,策划人属于作品的出版方,甚至是投资人,而作家经纪人本身是不介入出版领域的。杨文轩本人也是一位资深的策划人,他认为相对于作者,策划人同出版社的利益更具一致性,从本质上来讲,出版社和策划公司与作者利益是相冲突的。相反,版权代理公司倒是更接近与经纪人的角色。在杨文轩的表格里,二者都具有经纪性质,与作家的关系同为“委托”关系。所不同的是,版权代理公司受出版社和作者双方委托,同时为双方服务,更多处于居间作用;并且版权代理公司多以作品为对象,而非作家个人,这种说法在张洪波处也得到了证实。张洪波同时谈到,现在中华版权总公司的业务主要还是涉外的版权交易活动,除了作家本人、出版社之外,还会同国外的代理公司或者经纪人接触。
 
事实上,图书行业的经纪人在国外已经诞生了120多年,1875年,亚历山大·坡洛克·瓦特(Alexander Pollock Watt)在伦敦开办第一家经纪人事务所,成为最早向作家要求佣金的机构。后来欧美文学经纪人许多沿用了当年瓦特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作家书籍发行后收益的10%作为佣金。今天,作家经纪人已经成为欧美出版业的重要角色,90%的书籍的出版都有作家经纪人的参与。大名鼎鼎的《哈里·波特》、《达·芬奇密码》都是被作家经纪人发现而得以在世界文坛大放异彩的典型案例。杨文轩给作家经纪人列出八项工作,分别是:发掘作家、编辑策划、选择出版机构、出版合约谈判、销售其他附属权利、参与市场活动、代管版税、法律保护。虽然这些工作中的一些,比如编辑策划、参与市场活动等,其他机构也同时在做,但是其所处的立场与作家经纪人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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