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中国找到了环境标准、法律法规与监管的漏洞,使其在环保问题上采取有别于本国的双重标准。“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了没有办法找到污染源头和解决办法。”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刘立灿说:“信息公开不能解决环境问题,却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跨国公司执行的环保双重标准,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反对,也引起了社会对我国环保法规不完善的反思。
一些跨国公司在自己的国家拥有很好的环保口碑,可来到中国以后,却往往成为环保人士指责的对象。面对质疑,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企业中仅极少数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在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跨国公司执行的环保双重标准,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反对,也引起了社会对我国环保法规不完善的反思。
跨国企业陷入环保泥潭
事件还是缘起于几个月前。德国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BACC)在2007年《财富》杂志全球100强企业中排名第81位。4月26日,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北京发布了《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指出:包括巴斯夫公司在内的13家世界百强跨国公司在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方面对中国有双重标准的行为,引起媒体曝光和讨论。巴斯夫随即公开否认:“巴斯夫定期在全球报告中发布环保信息,所有数据都以同一标准在世界各地采集,并由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声称:“巴斯夫在全球和中国执行同样的标准。”
此后,绿色和平对巴斯夫进行了后续追踪调查。
“我们的后续调查进一步发现:巴斯夫在德国、美国和加拿大都自愿、主动地通过官方网站,直接向公众公开其详细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而它在中国的所有15个独资和合资的生产型企业都没有。”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刘立灿说:“这是极不合理的双重标准的做法,与巴斯夫声称的‘同样的标准’完全自相矛盾。”
在后续的实地调查中,绿色和平曾经多次与位于上海浦东区的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沟通,但该公司拒绝提供其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等关键信息。绿色和平进而于4月30日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申请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但在5月底的回信中,当地环保部门称该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理由拒绝向环保部门提供这些信息。
中国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在主任马军的带领下,推出过一个实时更新的污染企业名单。根据公开的报道,截至8月中旬,位列此名单上的跨国公司已经超过100家。而10个月前,这个数字仅仅是33家。
让人惊讶的不只是火箭般蹿升的数字,更让人意外的是,有的公司在去年就因同样问题被曝光,时至今日,依然榜上有名且风头日盛:它们在中国的多家分公司加入名单“扩大战果”。
“商业秘密”之争
事实上,就在绿色和平提出双重标准后4天,5月1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关于企业是否公开环境信息,《办法》规定,除非是超标排放的企业,基本上是自愿原则。同时《办法》还规定,政府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即“涉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
“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了没有办法找到污染源头和解决办法。”刘立灿说:“如果环保信息不公开,作为污染受害方如厂区周围居民,取证就很难。信息公开不能解决环境问题,却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企业把相关环境信息申报给环保部门,就成了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而政府环境信息应该公开。目前,企业需要在各种环节向政府部门申报环境信息,如在申报项目时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包括排污量等环境信息。而作为环保部门监测信息的一部分,这类政府信息应该属于可以公布的范围。”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是一位专长打环保官司的律师,他在接受《科学时报》采访时表示:“《办法》5月1日起实施,这被视作促进在中国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的第一步。但是,只有框架的法规体系建设在现实中并没有产生预想状态的威慑力。这个《办法》还太粗,很多规定还不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还很模糊,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
据他介绍,《办法》并不具有对跨国企业的针对性,而是配合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出台的。《办法》中更多的是针对环保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公开所作出的规定。
而涉及到纯粹的企业信息,《办法》能强制公开的程度很低。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看,企业可以决定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但如果出现争议或群众提出质疑,当地环保部门可以针对情况要求其公开。
“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情况时,也绝不会把‘商业秘密’内容上报给环保部门。所以,环保部门公布企业信息谈何涉及商业秘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将信息上报给政府,环保部门通过一些途径掌握到的信息,由谁来公开?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跟所谓的商业秘密产生交叉的情况下,虽然政府掌握排放情况,但到底应该由谁来提供?”夏军对此也很疑惑。
尽快填补法律“空白”
“跨国企业的环保双重标准与我国法律不健全、制度有缺陷有关。”夏军对记者说。
夏军介绍,早在2002年6月29日,国家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促进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并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但是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强制规定的是一些排污比较严重的企业,而且是被政府‘点了名’,通俗地说也就是上了‘环保黑名单’的,这些企业超标比较严重。排污量比较大,有的还是被国家或地方重点监控的企业,它们必须要公开相关的信息。而一般来说,大部分跨国企业是不会进入重点监控范围的,因此,它们是否公开排污信息还是自愿的。”夏军向记者分析了法律的“空白”所在。
如何获取并向公众发布准确而有效的环境信息和数据,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起诉权,是环保部门和众多NGO(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一个困境。
世界银行资深经济学家王华博士说:“我们在推动独立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也就是完全市场化的操作,如果它出来的数据跟政府和企业有出入,那么舆论可以对政府和企业形成压力。”
针对巴斯夫事件,夏军说,巴斯夫在国外公布其污染排放等环境信息是有原因的。“在美国,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或元素就必须公开其详细的污染排放信息。美国不是以所谓的排污大户小户、是否超标来划分,不管是超标还是达标、排放的量有多少,只要排放含有规定物质的企业,都应该公开相关的信息。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
杜绝跨国公司搞双重标准,让它们自觉保护环境,不能仅靠通报批评、不能只靠舆论的力量。“我们应该把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置放于整个环保整治系列中,统筹考虑,从法制、制度建设入手,改变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加强综合治理,共同治理企业污染行为。”夏军说。
此外,夏军也向记者透露了巴斯夫事件的最新进展,他本人已经代理绿色和平向上海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环保局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科学时报》 (2008-9-3 资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