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地震主要是通过破坏房屋对人类产生重大损害。统计表明,在1990~2000年我国109次地震灾害中,因房屋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平均占总经济损失的80%左右。在“5·12”特大地震中,仅四川省倒塌和损坏的房屋就400多万间。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历来是地震的主要受害者。对公元前2300年~公元2000年的历史强震统计分析表明,我国大陆区域历史上强度达到或超过8级的强地震共16次,其中15次发生在农村乡镇。以这次地震的震中汶川县为例,该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70%以上,其他几个重灾区的情况也大致相同。
自建房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房屋的主要形式,在农民住房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农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普遍低下。
一方面,我国建筑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自建房监管成了“死角”。在我国目前的建筑法律体系中,在施工资质、施工监理、材料选用、建筑节能、抗震防灾及住宅验收等方面,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均缺乏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建筑法》明文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自2004年7月《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取消以来,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便已几乎不受建筑领域相关法规的约束,而在我国构建防灾减灾体系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这恰恰是需要完善之处。
另一方面,农民收入水平低下,抑制了他们提高自建房安全等级的需求。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还不到5000元,8000万贫困人口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对许多农民来说,能有一个安身之所就是最大的愿望,住房质量以及安全等级自然难以顾及。从经济学的角度讲,防震等级每提高一级,低层建筑的总成本大约要提高5%到10%,多层建筑要提高20%左右,而高层建筑的建筑成本则几乎要提高一倍。如果农民收入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就无法按照国家标准来建设自己的住房。
有关部门和建筑单位应该以灾后重建为契机,在提高农村住房尤其是自建房质量方面下大力气。其中,尽快完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消除监管方面的漏洞是当务之急。近年来,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包括自建房在内的农村建筑安全规定,但如何做到真正有效的监管,则是对有关部门执行力的一大考验。此外,农村自建房存在随意性和低成本等特点,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也应注意用经济手段进行激励,针对不同地质条件及地区出台建筑设计范本,对建筑结构性问题进行约束。
当然,切实提高农民收入,使农民有足够资金建设符合标准的自建房,是提高农村自建房安全质量的根本之道。为了弥补农村居民收入的不足,可以考虑由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的优惠贷款。对经济条件困难者,政府也可提供资金支持。国家也可以提供专项补贴。对严格按照设计标准采取了诸如添加钢筋等防震、抗震措施的农村住房,可分别给予专项补贴,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能力。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