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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柏 谢赤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6-11 0:9:27
深化金融改革,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引言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民间资本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日益增加,如何在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正确引导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以弥补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成为现阶段深化金融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及发展现状
 
2008年,从紧的货币政策和高通胀的压力,导致了我国民间借贷目前在规模和速度上呈现出了快速发展的态势,其具体的特点及发展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间借贷性质与规模的地区性差异显著。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经济差异性较大,民间借贷的性质与规模也相应地展现出不同的地域特征。江浙地区的经营型民间借贷和湘鄂赣等地区的生产型民间借贷是我国民间借贷的典型代表。
 
2.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广泛,借贷主体和借贷资金用途分散。从资金来源上看,除民间自有资金外,贷款转贷、房产抵押贷款、国际热钱等多种形式的资金也不断涌入民间借贷市场;从主体上来看,多数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等成为了其主要客户;从资金流向来看,我国民间借贷资金用途较为分散,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游资化倾向。
 
3. 民间借贷需求规模增大,贷款利率总体偏高。 从紧货币政策导致了银行资金供给的减少,仅2008年3次上调准备金率,全国商业银行贷款总量就减少了6000亿元。这也促成了我国民间借贷求大于供、规模逐渐扩大的态势,使得各地民间借贷利息一路攀升,有的地区甚至演变为高利贷。
 
4. 民间借贷形式灵活多样,中介机构发展迅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中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贷款转借贷等多种借贷形式。民间借贷形式的不断创新也促使了一些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相继成立,它们使传统分散、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出现了组织化、公开化等特征。
 
5.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性突出。目前,一方面,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民间借贷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地位及其作用作出有效界定,没有确立其法律地位;再一方面,长期以来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的政策缺乏连续性和一致性。这都直接导致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信用、操作、市场等风险偏大。
 
我国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可能带来的问题
 
在中国目前宏观经济现实和金融环境不确定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行为将给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调控、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一些突出问题和不利影响。
 
1. 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效,削弱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调控力度。由于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在正规金融系统“体外循环”,借贷资金的无序性与逐利性会使其在缺乏监管的条件下,通过加大国家控制银行信贷过剩与民间分流资金的矛盾,引导资金流向偏离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加大央行确定货币供应量时的不确定性,阻碍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等,影响到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效,从而削弱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调控力度。
 
2. 冲击正规金融体系,干扰正常金融秩序。一方面,异常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不但会引发正规金融机构潜在的支付危机,增大其经营和操作风险;还严重影响正规金融体系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对其造成冲击。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会导致民间金融生态的变化,形成规模庞大的灰色金融体系,影响整个金融生态的平衡和建设。
 
3. 影响农村资金的配置,阻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在我国农村缺乏有效管理,加大了政府对农村民间资金的统筹运用难度,容易引起农用资金管理秩序上的混乱,影响农村信贷规模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掣肘整个农村金融改革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4. 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加重企业负担。民间借贷一方面虽有效地补充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不足;但其较高的利息会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中小企业高息负债后,加大其在资金使用上陷入恶性循环的风险,并引发各方对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担忧。
 
5. 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影响社会安定。目前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和有效监控手段,民间借贷行为的盲目性、不规范性等,不但易诱发债务纠纷以及相关的游行、上访、暴力收款等问题,还容易产生将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政策建议
 
今年年初国务院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就明确指出,政府将采取规范和引导的方式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我们在实际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1.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规范民间借贷机构。我们应鼓励和发展那些通过规范可以合法化经营的民间借贷机构及中介机构,并把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设计其监管机构。通过有效的监管,达到发挥民间借贷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稳定金融体系安全的目的。
 
2.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加快金融法治化建设。我们不但要抓紧研究和制订《民间借贷法》,使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一些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和各种配套制度;还应增加现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活动范围、利率及其资金投向等条款,以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3. 加大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正规金融机构要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以多种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其民间融资渠道,减少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从而遏制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
 
4. 深化农业银行和农信社改革,发挥其在农村融资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和服务功能的增强,不但客观上可以打击农村非法高利贷活动,引导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序地开展融资服务,还能够起到平抑民间借贷利率的作用。
 
5. 引导成熟的民间借贷组织进行商业化改革。一方面可以引导成熟的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并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在我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基础上,通过吸收现有民间资金,将其改造,整合、培育成为地方性的民营商业银行。
 
6. 加强正规金融体制的自身建设,提高其服务水平。正规金融机构要改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并树立良好的营销、服务意识,切实解决企业、农村和个人的资金需求。
 
总的来讲,我们要从改革和发展的高度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将其纳入金融综合改革当中,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和引导,使其成为国家信贷的重要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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