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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间法学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李居迁:
减缓空间碎片缺乏法律拘束
 作者:潘希 罗熹 来源:科学时报(http://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07-12-12 0:0:11 小号字 中号字 大号字

太空垃圾在以大约10千米/秒的速度飞行。 

空间碎片问题是日益增多的空间活动所伴生的技术性后果。同时,这种技术性后果也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对于危险性逐渐增加的空间碎片,国际和各国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呢?国际社会对于空间碎片的减缓作了怎样的努力呢?
 
近日,《科学时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空间法学会理事李居迁副教授。
 
责任主体不难找到
 
“按照民法理论上说,废弃物是可以抛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但是空间法领域并非如此,根据空间法有关公约,国家对自己的空间物体是永远保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只要是一个国家发射的卫星或其他空间物体,所有权就是这个国家的,即使功能终结或者废弃了,它仍然是这个国家的。”李居迁举了一个通俗的例子:“就像高速路上停放的一辆汽车,这辆车即便坏掉了也还是车主的。”
 
“根据《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各国要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以此类推,如果一个国家的空间碎片对他国造成损害,也应该承担责任。”李居迁说。
 
但是,该公约对于空间碎片而言,并不是以直接义务形式规定的。国际法并没有针对空间碎片减缓的专项条约,相关的国际条约规定还显得笼统、间接。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制定了5个约束空间活动的条约,分别为《外空条约》、《营救协议》、《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月球协议》,中国加入了除《月球协议》外的4个国际条约。
 
他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外空条约缔约主体。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的规定,缔约国对于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负国际责任,而不论这一类活动是由政府机构或是由非政府团体进行的。”
 
因此,作为发射国,国家就要对其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管具体发射者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大学。只要是发射或者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在该国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就要为这项空间活动埋单,他解释说。
 
对于记者提出的国家责任主体能否明确的问题,李居迁认为,从法律上看,《登记公约》可以依赖,国家责任主体是可以找到的,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发射国是明确的。
 
不具备法律拘束力
 
“目前,针对空间碎片减缓,尚无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1999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发表了《关于空间碎片的技术报告》。2002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制定了《空间碎片减缓准则》,今年年初又进行了修订。但是,这个准则只是建议各国采用的指南,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李居迁介绍。
 
记者看到,2007版的准则阐述了采取缓减措施的背景和理由,建议了减缓的具体措施。该准则指出,自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1999 年发表《关于空间碎片的技术报告》以来,各国已经达成共识,认识到当前的空间碎片环境会对地球轨道上的航天器构成危险。此外,如果碎片在重返地球大气层后继续存在,还会发生对地面造成损害的危险。同时,空间碎片缓减措施对乘务员安全问题也非常重要。因此,立即执行一些适当的碎片缓减措施,有助于为子孙后代留存良好的空间环境。
 
从该准则具体列明的7项减缓措施可以看出,准则倡导各国在空间物体的设计、操作阶段、甚至任务结束后都应尽量“减少”和“限制”空间碎片的产生,并没有使用“避免”或“清除”的字眼。
 
正如李居迁所言:“从事空间活动,就一定会产生空间碎片,完全避免是不太可能的,即使有这样的技术,成本也会极高。”
 
时机尚未成熟
 
空间碎片问题如此严重,为什么迟迟没有相应的国际公约出台呢?
 
李居迁认为:“空间碎片在国际上广受关注,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每年开会都会谈这个问题。而现实是,空间碎片问题虽然已很严重,但尚未达到因空间碎片问题无法进行空间探索活动的程度。因而,国际上和各国都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如果各国在长期的实践中能对《空间碎片减缓准则》达成共识,就会有更多的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当一个国家意识到自身要为产生空间碎片的行为承担责任时,就会去自觉减少空间碎片了。”他说。
 
“一旦该问题上升为法律义务,就具有了拘束力。但设定义务就意味着成本更高,任何义务的履行也是一种成本。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漫长和复杂的程序,需要各缔约国的同意和签署。目前,很难说空间法领域存在规范空间碎片的习惯法规则。”他分析道。
 
李居迁感慨,近两年来,我国在空间技术领域作了很多研究和宣传,但空间法领域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空间法学术刊物,不利于空间法研究的深入开展。现在仅有中国政法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几所高校开设了空间法课程。
 
“值得深思的是,我们不能等到问题严重到不能解决的时候才去想办法,应该在可能产生之时就去重视它,防患于未然。”李居迁不无担忧地说,“所有国家都有自由探索外层空间的权利,但空间本身是有限的。到目前为止,人类已经发射了数千颗卫星和其他空间物体,已经很拥挤了。空间碎片的不断增多会影响到今后的空间活动,可以预想,几十年之后的空间碎片会越来越多。”
 
当记者问及对未来空间碎片立法趋势的看法时,李居迁表示,未来还是存在制定有拘束力国际公约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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