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身材高矮胖瘦是否与罪犯所犯罪行存在某种联系呢?研究人员在犯罪学研究的早期就已经在探究犯罪行为的生物学因素了。争论之一就是:罪犯是否有特定的体形和体格特征。
1940年,William Sheldon定义了三种据称与犯罪有关的体形:1.体育型体质者,类似运动员的体形;2.胖型体质者;3. 瘦型体质者。Sheldon的研究认为,体育型体质者更倾向于实施暴力和攻击性犯罪行为。最近,美国研究人员通过对阿肯色州罪犯体重指数(Body Mass Index,BMI)的采集和分析,提供了一套更加细致的罪犯体形测量系统。相关报道文章刊登在2008年5月的爱思唯尔期刊《社会科学杂志》(The Social Science Journal)在线版上。
研究人员通过对5000名男性罪犯的随机抽样采集了相关数据,用以评估体重指数对犯罪行为特征的影响。采集数据包括罪犯的体重、身高、同监室罪犯的犯罪行为和严重程度等。
研究结果表明,相比胖型体质罪犯,更多的体育型体质罪犯是因为暴力侵犯他人而入狱的。同样的,相比瘦型体质罪犯,更多的体育型体质罪犯是因为暴力侵犯他人而入狱,但这项比较结果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更重要的是,文章作者指出,这项研究结果支持部分刑事学家所持有的“生物学因素(特别是体形因素)不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的观点。(科学网 荔涛/编译)
(《社会科学杂志》(The Social Science Journal),doi:10.1016/j.soscij.2008.03.009,Sean Maddan, J. Mitchell M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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