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中,专家对申请项目是否被批准立项起决定性作用。
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各学科互相渗透加剧,很少有专家敢担保自己对本专业所有领域绝对熟悉。因此,理论上误评误判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如何尽可能减少误评误判,是值得认真探讨的话题。
笔者曾受基金委之邀,担任过面上项目通讯评审专家。本人认为,目前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权力加以制约和限制,避免个别评审专家责任心欠缺,或者由于学识不足,出现误评乱评的情况。
在部分项目评审中,某些专家撰写的评审意见不足百字,敷衍了事。还有些专家的评审意见竟然出现常识性错误。例如,天花粉是我国为数不多的走向国际的中药,其抗肿瘤作用已经写进教科书和药物手册,成为医学学生应知的常识。本人曾看到一份有关天花粉研究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意见中,要求申请者首先必须做预实验以证明天花粉是否具有抗肿瘤作用。
政治学上有一共识:“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类似的,上述专家贻笑大方的评审意见,也是缘于评审专家权力过大又不受制约。
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制度性制约,专家意见公之于众后如证实错误,发表意见的专家将会面临声誉受损的尴尬,这将成为制约专家谨慎言论的一个因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家评审采取匿名制,即使胡乱评审、敷衍马虎乃至贻笑大方,也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大可不必为因错误评审有损名声而担心。但另一方面,专家却对申请项目能否通过操有“生杀大权”。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这一规定实际上蕴涵着以下假设:评审专家比项目申请人专业造诣更深更内行。但是这样的假设只能说相对正确而不能说绝对正确。其实,越是创新性强的项目申请,越容易出现申请人比评审人更深入研究前沿的可能,也就更容易造成被误评误判。孟德尔的遗传学尚且被打入冷宫几十年之后被重新发现。国外的基金项目评审也非常重视评审专家与申请人的互动环节。
根据我在美国参与协助导师撰写项目评审意见初稿的体会,评审人在仔细阅读标书后,首先要写下几百字的复述文字,扼要复述项目申请书的要点(能否写好这几百字的要点可反映评审人是否认真阅读、是否读懂了标书),然后就一些疑义、不确定、漏洞,或不理解之处向申请人提问。申请人必须就这些问题逐字逐句回答。然后评审人根据这些回答是否自圆其说或词不达意,来决定自己的评审意见。这样的互动环节对发现学术思想超前的优秀项目,减少误评误判,是绝对必要的。
如今任何一本正规学术杂志在收到论文稿后,还须作者与审稿专家有“提问—回复”这样几个来回,以决定取舍。基金评审这么严肃重要岂能一锤定音?假想一旦允许基金申请者与评议专家互动会“纠缠不清”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也不符合世界上欧美等发达国家采取基金申请者与评议专家互动制度所呈现的实际情况。
建议参照国外做法,增加申请人与评审专家的互动环节。这样虽然会增加一些工作量,但为了不漏选优秀项目,还是值得的。
此外,虽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定了复审程序,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但同时又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如此一来,所谓“复审”只能限于纠正电话号码错误之类鸡毛蒜皮,而不能有任何实质内容,哪怕评议专家出现常识性错误。
曾有人在某单位开讲座,宣称“通过复审推翻不予立项决定的少之又少,恐怕1%都不到”。其实这未必是好现象。本来,复审程序的设立,如同司法诉讼的上诉程序一样,旨在防止冤假错案。所以,复审必须要有实质内容。既然有复审程序,却又规定“不争论”,这样的复审程序如何起到纠错作用?
(作者系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研究员)
《科学时报》 (2011-07-11 A4 科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