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社会公信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对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函作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函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名义签发。如果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必须征得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文件中予以注明。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以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由部门发文。如果是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行文,必须报部门领导同意,并在来文中予以注明。
三、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和具备推荐资格的企业等单位),以单位法人名义行文,并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