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1-2-11 9: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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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骗国家科技奖,不仅要行政追责
 
据报道,因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奖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被科技部公开撤销了其昔日获得的国家科技奖项。
 
科技部在通告中称,经调查核实,该获奖项目的推荐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的问题。科技部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严肃处理,值得肯定。此举无论是维护国家科技奖的公信与权威,还是遏制学术不端事件,都将起到正面效果。
 
然而,相对于当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学术不端现象,对此类事件的处理还不应止于行政追责、追回奖金等。接下来如能反思申报环节的程序漏洞,启动司法程序,对骗取国家经费、奖金者,予以严惩,应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级学术奖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更有利于在学术界树立正风。
 
现在看来,在当初授奖时,假如能对推荐材料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这样的事情或许可以避免。从此前西安交大几位老教授的检举材料看,核实报奖材料,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只需调阅相关企业的年报即可。近年来,“运作报奖”、“包装报奖”、“公关报奖”,在坊间甚嚣尘上。希望学术科研成果评奖部门能完善材料审核程序,改革科研成果评奖体系,同时,调查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报奖交易、操作问题。
 
另外,对学术欺诈,不应限于行政处理,还需考虑是否有必要启动司法程序。通过抄袭、造假、编造数据,对“成果”包装进行报奖,获得奖项和奖金,再以该奖项去获得更高的学术头衔、其他国家重点课题、社会资金资助、商业利益等,从本质上说,属于“学术欺诈”范畴。按理,应该在对当事人进行学术处理、行政处罚(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学术头衔、追回奖金)的同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从近年来的学术造假处理看,即便学术欺诈的事实十分明显,可处理就到行政处罚为止。如果最坏结果就是取消通过造假获得的一切,这对造假者来说,难以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对此有一种说法是,我国没有处理学术欺诈的法律依据,比如通过造假骗取经费,获取个人利益、谋求职务职称、学术头衔,没有类似韩国“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的专门条款,这有一定道理,需要我国完善有关立法,进一步明晰。
 
但是,就目前的学术欺诈行为来说,实际上是有法律可依的,比如造假骗取经费、奖金,可适用诈骗罪条款——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将经费非法据为己有,可适用职务侵占罪条款——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等等。
 
我国的学术造假,已经在学术领域无孔不入,此时更需要“重拳”。前述对报奖材料的核查,对评奖程序的完善,建立独立的社会评奖机构,以及将学术欺诈纳入司法程序,都是国际学术界进行学术评价,处理学术不端事件的惯例,这需要我国科技界、学术界、司法机关借鉴吸收,以为学术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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