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日前核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及“大陆地区高等学历采认办法”修正案,据此,首批陆生今年9月将赴台就读,台湾将采认去年9月后入读的大陆高校学历。
依据以上办法,大陆学生可以申请就读台湾公立高校的硕士、博士班,私立高校的学士、硕士、博士班,军警校院除外。大陆学生在台就读的学杂费,不能低于台湾同级私立学校的收费额度。台湾不会编列预算作为大陆学生的奖助学金。大陆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能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不能转入较低年级,如发生休学、退学、变更或丧失学生身份等情况,要在10天内离台,毕业后则须于一个月内离台。
台湾高校招收大陆学生的总额,以全台招生总名额1%为上限。除台湾人民及经许可在台湾定居的大陆人民外,增列申请来台就学、经许可在台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大陆人民。但学历采认不溯及既往,2010年9月3日后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进入大陆高校就读者,才可申请学历采认,且不包括医事人员的相关学历。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所取得的大陆学历,硕、博士采取论文审查方式认可,学士学位则须通过学历甄试,由台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据悉,预计今年2月上旬可确定台各校招生系所及名额,3月至5月办理硕博士班招生工作,4月至7月办理学士班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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