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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五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
高校科研经费禁用于还债,使用情况将受联查 |
财政部、教育部8月19日发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此举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带着涉及该办法的五个主要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一问:支持哪些学者、学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制定的办法明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办法同时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二问:开支范围有何“不许”?
这位负责人指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三问:如何立项?
办法规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实行项目管理。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四问:如何管理?
财政部负责人指出,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高校负责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做好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中央财政相应核减下年度经费数额。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五问:如何监督?
办法规定,为使用好资金,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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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的中央高校科研经费,将被禁止用于偿还学校债务。
前两年曾曝光,由于资金紧缺,高校科研经费被用于基础建设、征地、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支付贷款利息上。科技部昨日(8月19日)公布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央拨款的高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学校债务。
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但是开支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偿还学校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使用途径,都被禁止。
办法指出,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将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来源:新京报 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