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学术抄袭本身而言,它不仅是一个学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种侵权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舆论谴责,而且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据媒体6月17日报道,“辽宁大学副校长被指抄袭事件”,继15日辽宁大学确认事实基本属实后,6月16日,北师大新闻中心负责人就该校在读博士研究生杨伦剽窃他人论文一事表示,现在学校正在履行相关处分程序。
这只是当下学术抄袭泛滥的一个缩影。近一段时间以来,“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与专业学术造假公司“武汉佑达科技有限公司”相继被曝光,留给我们一连串的思考,治理学术抄袭,除了改革学术评价体系和提高学术道德水平外,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还应做什么?
法律对抄袭行为规范不够全面,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厉,是导致抄袭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各界纷纷为此起彼伏的学术抄袭事件把脉问诊,从开出的药方看,大家普遍将重心放在改革学术评价制度、提升学术道德素养、转变社会风气等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告诉记者,学术抄袭泛滥,除了学术评价体系、社会风气、“天下文章一大抄”等因素影响之外,还可从法律方面寻找原因。
他解释道,就学术抄袭本身而言,它不仅是一个学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种侵权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舆论谴责,而且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与专利权、商标权通常以行政机关授权登记为保护前提不同,著作权是一种“依法自动产生”的民事权利,作品一经产生,自动获得著作权,无须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肖冬梅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著作权的这一特性,为我们从著作权制度考察学术抄袭问题提供了切入点。
她认为,著作权人享受着取得权利方便、经济等优越性的同时,也因未经有权机关审核认定,未曾向公众昭示其权利范围,所以,公众对具体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权利边界认识模糊,尤其是对著作权人的限制,即使用者个人使用的豁免范围不甚明了,导致在“何为剽窃(抄袭)”“引用多少为适度”等问题上的认识存在局限。
“这种著作权权利边界认识上的局限,是当前学术抄袭现象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肖冬梅强调。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抄袭的规定并不完善,除了《著作权法》对剽窃、抄袭行为进行了规制外,其他法律法规鲜见有类似规定。
冯晓青告诉记者:“我认为,法律对抄袭行为规范不够全面,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厉,是导致抄袭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学术抄袭认定复杂,司法途径维权成本高,变相助长了学术抄袭之风蔓延
像“最牛硕士论文抄袭”和“辽宁大学副校长被指抄袭”等事件,因是属于全盘抄袭或大幅度抄袭,其认定相对简单。
但上述事件只是特例,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抄袭行为实际上是“隐性”的,从法律层面进行认定,过程非常复杂。
冯晓青认为,学术抄袭显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6条第(5)项之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关于抄袭的认定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认定抄袭一般从如下方面考虑:一是时间上,抄袭者作品发表的时间应当晚于被抄袭者作品的发表时间。二是从实质内容看,抄袭者作品与被抄袭者(著作权人)的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
北京大学考古学院硕士研究生单月英起诉某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马某著作权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单月英诉马某所著《原匈奴、匈奴历史与文化的考古学探索》一书中内容严重抄袭剽窃了自己硕士论文《匈奴墓葬》中两万多原创性文字。
此案经过长达两年半的审理,两级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2007年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2008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该学位论文受著作权保护。
肖冬梅认为,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学术抄袭与否的认定极其复杂,它不但要遵从作品的一般读者的标准,还要针对被指控的部分,从著作权的角度去判定其是否“实质上相似”构成剽窃,这往往要求审判者具备相应学科的背景知识,必要的时候甚至需要学术专家配合鉴定。
学术抄袭认定复杂、耗时费力,导致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成本高昂。著名翻译家王干卿1998年从意大利原文直接翻译完成了《爱的教育》,在发现该书被严重抄袭试图维权却受阻后发出感叹:“维权当然是最佳的途径,但更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
“这正是很多被侵权者一种比较普遍的心态,因为对于他们而言,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无异于打‘持久战’和‘消耗战’,不少学者因在时间上耗不起而放弃了司法救济途径,任由抄袭行为肆虐。”肖冬梅说。
加大法律究责和制裁力度,让那些试图通过抄袭来实现名利双收的“学者”付出高昂代价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侵权现象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侵权的成本小于侵权效益。如果侵权的成本(不仅仅是侵权本身需要支出的成本,而且包括被制裁的法律风险)小于甚至大大小于侵权效益,就很难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
冯晓青坦言,就学术抄袭而言,现实中抄袭之所以屡禁不止,抄袭成本过低确实是主因。
肖冬梅对冯晓青的观点表示赞同,她认为,一个理性的人选择是否抄袭主要会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抄袭带来的收益,二是抄袭成本。一般来说,抄袭收益大、成本小都是诱使人抄袭的动因。现行刚性的、重量轻质的学术评价指标与导向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抄袭(国内外不少通过抄袭名利双收的“学者”,其 “投入少见效快的收益”鼓励着后来者)。
“如果站在法律角度,对剽窃者给予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让抄袭者为抄袭付出更高的代价,会在某种程度上扼制抄袭行为的蔓延。”肖冬梅强调说。
事实上,一个理性的人除了会考虑抄袭收益与抄袭成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抄袭行为被发现的风险系数。随着高技术手段的引入,抄袭行为被发现的风险系数越来越大。况且从抄袭的证据保存来看,“白纸黑字”,证据凿凿,既无以藏匿,又如覆水难收,从这个层面来看,抄袭行为一经做出,被发现的风险就一直存在。
从法律角度审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师可以不承担著作权法的侵权责任,但这不能成为导师免除其他责任的借口
“我现在最怕学生要求在他的论文上挂我的名字。”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一位博士生导师对记者坦言,“现在有的学生胆子大得很,什么都敢抄,你问他文章是不是自己创作的,明明抄了他还会信誓旦旦地说是自己写的。”
“我不扛着导师的旗帜,就根本不可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正常毕业就会成为问题,你说我能怎么办?”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2007级博士生小张反问记者。
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来业博士告诉记者,现在一些导师热衷于在学生论文上署名,来增加自己的学术成果数量。但也确实存在着另外的情况:一些导师主观上并不愿意在学生作品上署名,但为了学生能够正常毕业,“被迫”答应了学生的请求,这自然会显著增加导师的社会风险。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及北京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杨伦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涉嫌抄袭一事,就是很好的证明。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认为,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不能成为合作者。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没有参与创作,就自然不享有杨伦“作品”的著作权,也就可以不承担《著作权法》的侵权责任。
“但这种不承担侵权责任是建立在导师不知情的前提之上的,导师享有了该作品的其他利益,自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敏强调。
针对学生抄袭现象,天津大学校长龚克日前在媒体撰文指出,学生出了问题,把关不严也好、纵容也好,导师的责任都难以推卸。
“虽然从法律角度审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著作权法》的侵权责任,但在自己署名的论文上出现明显的抄袭行为,导师自然更应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谌来业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