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将于4月8日在潜江市法院广华法庭审判庭,对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汉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开庭审理。
据悉,公诉机关的指控包括:2001年至2008年,被告人李汉昌利用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8.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7年3月,李汉昌还利用担任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据此认为,李汉昌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追究李汉昌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