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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贺丰:科研项目应向公众延伸 |
从汶川地震看我国的科研项目管理 |
汶川大地震发生过后,网上和民间对于地震预测的问题讨论甚多。地震预测、预报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科学问题,一般公众很难有深入的了解,所以很容易形成谣言传播的环境。让公众对科学的前沿问题有更多的了解,很重要的就是要将科研成果传播给公众。
其实关于地震方面的课题,在我国的重大科研项目中多有列项,以“973”计划为例,近几年就布置了多项相关课题,主要分布在“资源环境”类和“综合交叉”类,包括:活动地块边界带的动力过程与强震预测、灾害环境下重大工程安全性的基础研究、大陆板块会聚边界的地幔动力学与现代地壳作用和城市工程的地震破坏与控制等重大项目,每个项目下面还列有若干的子课题。可以看出,这些课题既包括了地震的预测,也包括了防震工程等与地震灾害相关的重点方向。但如果不是有意到项目网站进行查询,估计公众很难对这些项目有所了解。
我们并不要求这些项目进行研究后,马上就可以解决实际问题,因为科学探索充满艰辛,也允许失败。但这些项目产生了什么样的成果,哪些成果可以带来实际的社会效益,应该对提供科研经费的纳税人有个基本的交代。国外的科研管理部门越来越重视科研项目向公众的传播。例如,英国研究理事会下属的几大委员会都有这方面的要求。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委员会(BBSRC)要求接受其资助的所有机构和个人采取行动来提高公众对科学的了解、理解和评价。粒子物理与天文学研究委员会(PPARC)鼓励接受资助的机构和个人将资助资金的1%用于相关扩展工作。该委员会还为那些有“故事”需要叙述的研究人员提供免费的媒体培训课程。医学研究委员会(MRC)和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NERC)在它们关于资金授予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提到它们对于大学研究人员参与科学传播的期望。相关条款还明确指出基金的评审过程中将包括评估研究人员对科学传播活动的贡献。医学研究委员会的研究人员对科学传播的贡献同时还是科学家工资提升的标准之一。工程与自然科学研究委员会(EPSRC)特别鼓励接受资助的机构和个人通过委员会的Partnerships for Public Understanding Awards项目与公众共同分享他们的研究工作。经济与社会研究委员会(ESRC)要求所有项目资助申请人都要详细说明其科学推广策略,并指出其研究的潜在用户群体。申请将根据这一标准进行评估。资助金额的5%将用于针对非学术群体的外延项目和传播活动。挪威研究理事会(RCN)从2001年起,要求所有项目申请者在申请报告中都要把研究成果的扩散活动如何操作写到申请书中。
相比之下,我国公众了解科研规划、计划以及科研项目的途径较为单一,来源渠道仅限于一些科技新闻报道。其实把科研项目向公众延伸有很多益处。
首先,可以促进公众对国家科技发展的了解。科研项目作为国家科技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用了大量社会资源,汇集了大量研究成果,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家应逐步建立科研项目向公众进行普及宣传的制度,把科技研发成果返还给公众,让科研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通过这种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科学技术的关心程度与支持,促进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科学技术,科技政策只有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而且,科研项目的资金来自纳税人,有必要向纳税人作出交代。
其次,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科研项目在宣传、普及的过程中,可以提高公众对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理解。科研项目基于科学实践,可以产生最鲜活的科普内容,让公众近距离地接触科学。
这类活动还可以激发科学家参与科普的自觉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也有责任向公众普及其研究成果。科学家作为科学知识的创造者,应该把科普作为自身职责的一部分,但因各种原因,我国科学家参与科普的热情还没有被激发起来。科学家的行为也是受动机支配的,有了科研项目的引导,可以让科研人员主动去做科普,逐渐增强其科普责任感,形成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良好氛围。
我国的一些科研管理部门也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就设置了科普专项资助,并且颁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但大部分科研项目还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这应该成为我国科研管理人员考虑的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在项目计划中更多地提出项目科普推广的要求,对于非涉密的计划项目,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及时向公众发布成果信息和传播知识,并应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考核目标之一。各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时,即要考虑相关科普工作的开展,在项目申请指南中明确把项目的科普工作作为一项任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鼓励承担单位和个人开展不同形式的科普工作,积极开发与项目相关的科普资源,承担起向公众发布成果信息和传播知识的责任。
(作者为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