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郝劲松就“华南虎照”鉴定事宜,向陕西省林业厅申请信息公开。近日,陕西省林业厅复函称,该问题“已进入调查处理阶段,待工作完结后,将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信息不同于结论。若有关方面认为其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只止于结论信息而不包含过程信息,实在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误读,也是对其法定责任的缩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所谓“及时”,自然含有动态处理、迅即跟进之意;所谓“准确”,当然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全程和饱和状态,否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任何经人为裁剪或者仅作局部披露的信息,都难以够上“准确”的程度。即使从反面印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还负有澄清之责。由此亦可见,条例本义要求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是完整的,至少不应漏掉处理过程。
政府信息公开,理应是全程公开,结果信息只是过程信息的自然收尾,不能也不必等到结论出炉,才可公之于众。相反,如果盖棺论定之后,才向社会通报结果信息,那就决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信息公开,而是处断公告。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宏旨看,公开过程信息,才能保证民众对公共管理的实质性参与,否则,单纯公开结果信息,公民参与将变成被动接受和事后评论。从“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执政要求看,公权力的操作过程,也必须全程向社会公开。
事实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应当予以公开。在“华南虎照”事件已被宣称进入“调查处理阶段”之后,鉴定人、鉴定方法、行程、费用等客观信息势必陆续形成,这些相对独立的信息项目,应当随即依次公开,不应也不能最终“一揽子处理”,否则将违背20天的公开时限。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里的“运行”指的是其过程也必须置于阳光之下。围绕“华南虎照”鉴定,如果过程信息不能公开,未来的结果信息不论是什么,都难免引起社会质疑。前不久的汶川大地震处置行动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初试锋芒,政府在异常艰难的情况下勇夺高分。面对简单得多的小小一张“华南虎照”,有关方面需要付出的勇气、谦卑和敢于担当,远不能与汶川灾情同日而语。但正因为这种常态情势,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面对“华南虎照”的小考,更值得期待和关注。
当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责任,还规定了相关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授权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相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在虎照鉴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需要积极作为的不仅是两级林业部门,相关的法定监督者也应依法作为。
□江渚上(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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