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子拒绝签字,孕妇死亡”的案例中,病人或病人监护人的选择是一种知情选择吗?不是。他们错误地认为,病人的疾病并不严重,无需手术,拖一下也就过去了。这是他们的无知。所以他们的选择是无知选择,并不是知情选择,不满足有效知情同意的条件。有效的知情同意,一要医务人员向病人或作出医疗决策的监护人提供他们作出理性决策所必要的信息;二要他们理解医务人员提供的信息。在有些案例中,例如耶和华作证派的教徒,他们的信仰是“输血”就是“喝血”,因此拒绝输血,他们经医务人员说明,理解在大出血情况下不输血就意味着死亡,他们宁愿死亡也不愿违背教义。他们选择拒绝输血是在知情、并对所提供信息有了充分理解后的选择。而在我们案例中的当事人,并不理解医生提供的信息。因此不满足有效知情同意的必要条件。知情同意是为了纠正医学传统中的家长主义倾向,医生往往看不到病人的价值与自己的价值并不一定相同,不知道尊重病人的自主性。但在医疗中(注意不是在研究中),家长主义仍然有其合理的地位:即在特定情况下有效知情同意不可得时,为了抢救病人生命,医生应该为病人做主。
再者,在我们的案例中,医生明知病人不进行手术就有生命之虞,却因监护人拒绝而坐视不救,丧失了拯救病人生命的良机。这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这使人们怀疑社会需要医生干什么?社会斥巨资建造医学院校,培养医生,医生获得执照后就被赋予治疗病人的特权(任何其他人,不管他医学知识多丰富,也无权治病)。因此他与社会就建立了一种专业的契约关系:一旦病人有事,就应奋不顾身救助病人。病人一旦前来看病,就与医生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医患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病人将自己的健康、生命、隐私都托付给医生。病人赋予医生以治疗他疾病的特权,其他医生无权治疗他,除非结束这种医患关系,与另一个医生建立医患关系。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与病人在医学知识掌握和权利方面都处于不对称、不平等的地位,所以医生对他的病人负有治病救人的神圣责任。我们说,医生是一种专业,类似律师、教师、工程师等,他们对他们的工作对象负有神圣的责任,而且对社会也负有重大责任。将医生这种专业当做职业对待,就模糊了医生的神圣责任、降低了对医生的要求,把医生当做一般老百姓对待。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问:为什么病人监护人不相信医生关于不手术病人生命无救的建议?医生为什么在病人的生命可以救治也应该救治时踌躇不前?病人或病人监护人不相信医生所说,认为病情不致那么严重,挺一挺就可以过去,实际上是怀疑,医生说得那么严重不是从病人的利益出发,而是从医生自己的利益出发。虽然病人和她的监护人没有明言,但现在已经是病人的普遍心态。为什么会这样?那是我们具有方向性错误的医改的苦果。想当年,按照《华盛顿共识》,采取“断粮”、“断奶”的办法,将公立医院逼上“梁山”(市场),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支持降低到3%~8%,迫使公立医院靠病人的口袋来维持和发展。久而久之,医院和医生从中尝到甜头,尽管不少病人借了债、卖了房子来就医,他们在依靠病人缴费来生存,来购车买房方面仍然“心安理得”。这就彻底改变了几千年培育下来的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医生为什么会明知可以拯救病人的生命,却以与病人生命相比远不足道的监护人不同意的理由坐失良机,眼看病人死亡?因为他们担心即使抢救成功,也会怪罪他们没有获得知情同意,如果抢救失败,就更脱不了干系,病人家属可能以此要挟,索赔巨款。这也是医改导致的医患关系恶化的后果:病人不相信医生,医生也不相信病人。
现在我们注意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注意改善社会医疗保险,注意降低药费,但却没有把政府增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列入议事日程,没有坚决使医生收入与病人缴费脱钩。问题是,如果医生的收入仍然与病人缴费挂钩,医患关系恶化的现实就无法改变,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就无法恢复,所有公立医院都会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他们头顶上。希望我们的相关决策者三思。(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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