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1-1-19 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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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去行政化改革遇阻 大学章程遭集体沉默
可能的问题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依旧是行政长官说了算”
 
仅有的一次高调之后,复旦大学上下对拟议中的大学章程保持集体沉默。
 
“这相当于复旦的‘宪章’,不容草率。”参与复旦“十二五”规划起草的一位文科青年教授近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订立大学章程已明确写入复旦下一个五年发展规划,应该不会匆忙出台。
 
据悉,包括复旦在内的26所高校被列为教育部建设大学章程的试点。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去年底表示,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中“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试点高校,“学术为魂、依法治校”将成为复旦的新探索。
 
在因“行政化”日深而多被诟病的教育界,复旦的改革令人期待。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制订大学章程极有可能碰到的问题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依旧是行政长官说了算”,破解这一循环殊非易事。
 
行政系统抵触
 
张扬学术的改革,让很多年轻的行政人员觉得“前途暗淡”
 
在2010年底的一场答谢会上,杨玉良公开阐述了复旦“学术为魂、育人为本、依法治校、民主决策” 的16字治校方针。“不管是‘育人为本’,还是‘依法治校、民主办学’,核心都是‘学术为魂’。”杨玉良说。
 
据介绍,复旦2010年作出规定:学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方人士告诉记者,作为校长,杨玉良以身作则,打破传统,率先退出了校学术委员会。
 
为了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隔离,复旦设计了专门的会议制度和“召见—问责”制度。杨玉良表示,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就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单独召开会议,形成独立决议。如果他们觉得对校内有些情况或某个问题不太了解,还可以召见校领导进行问询,甚至是问责。
 
上述改革引发了行政人员的另一种解读。某学院副院长私下里就对人表示,杨校长的设想“不靠谱”。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副院长一直在行政系统任职,没有从事过教学或科研工作,显然他担心改革会影响到自己的职权。
 
据透露,拟议中的改革也让校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颇为担忧。作为教育直属高校,复旦是一个副部级单位,一些行政部门都有相应的级别。此次张扬学术的改革,让很多年轻的行政人员觉得“前途暗淡”。
 
据记者了解,在2009年初杨玉良履职校长后,有关改革方案就一直在酝酿中。但复旦校方对此始终相当低调,从未公开、专门论及,甚至连大学章程的起草班子组成也秘而不宣。
 
绕不开的官本位
 
改革最根本的不在于把权力交给谁,而是要建立起一套健全合理的机制
 
复旦此次改革,主要在校这一层级,让行政领导逐步退出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教学评定委员会这三大学术组织。而在绝大部分院系,院长或系主任与上述三大委员会领导已实现职务分设。
 
复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彭希哲介绍,院里的各项事务由党政联席会议和各种委员会集体决策,包括院长在内,谁都没有一票否决权。不过,前述参与复旦“十二五”规划的文科教授直言:“院长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
 
负责科研的一位老师向记者透露了一些奥妙:虽然课题与项目的申报、审核等是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但作为学院的日常事务,也会向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汇报,并且通常是在学术委员会开会之前。而当学术委员会开会讨论时,材料叠放的顺序或项目发言的先后,都有暗示在其中,大家也都心知肚明。
 
另外,一些以学校名义申请的课题,从学校科研处派发下来后,一般由院长牵头,课题组成员也就由院长指定。当然,“院长也会考虑到平衡的问题,在一定的周期里人人有份。”该老师说,这在各个高校中早已是心照不宣的操作。
 
复旦另一个文科学院分管本科生教学的副院长则对记者表示,当前的改革最根本的不在于把权力交给谁,而是要建立起一套健全合理的机制。否则,当学术权力超越边界而成为“学阀”,最终也会伤害学术的发展。
 
改革不应限于大学内部
 
大学章程要解决的不只是学校内部治理,还要界定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
 
“去行政化”一直是国内高校的共同努力,但行政权和学术权并未真正分离。教育学者熊丙奇指出,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权和学术权只是表面分离,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依旧是行政长官说了算。
 
熊丙奇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行政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在于行政领导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这才是最彻底的利益回避,也就是校长的职业化。他介绍,国外的普遍做法就是校长公开遴选,以校长为首的领导班子没有学术权,只有行政权,他们的工作就是为学术服务。
 
根据此前教育部的消息,此次列入试点建设大学章程的大学共有26所,像上海交通大学早在2005年就制订了章程。各校制订大学章程的大致程序是,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学校党代会或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熊丙奇认为,大学章程要解决的远不只是学校内部的治理问题,还应包括界定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财权、人事权)、学校和社会的关系等重要内容。为此,我国大学宪章的制订,需要清晰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明确界定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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