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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康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3-7 2:37:53
贾康:尽快开征环境税
 
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积极运用。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作好这方面的调控,应当注重多种手段,包括税收手段的积极运用。
 
税收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环境税收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应积极运用的调节工具,有助于形成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促使企业走内涵扩大再生产和清洁生产的道路,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的产业和企业,优化资源配置,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具备了基本条件,应抓紧时机纳入国家议事日程。
 
(一)国外开征环境税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制度是随环保意识高涨、经济发展及全球化过程而逐渐发展并成熟起来的。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发达国家环境税经历了一个从零散的、个别的环保税种开征,到逐渐形成环保税收体系的过程;环境税由筹集资金向激励减轻污染转变。90年代中后期至今,OECD(经合组织)国家环境税收体系逐步建立,成为财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税收及相关配套政策在改变排污者行为方面确实起到了经济上的激励—约束作用,如瑞典1991年开征的硫税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至地域法定标准的50%,轻油的硫含量低至0.076%(规定界限0.2%),每年SO2排放量估计降低1.9万吨。挪威CO2税使工厂CO2排放量降低了21%,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复合税制的不断发展完善,为环境税的开征提供了条件。
 
我国长时期内环境管理曾以命令控制型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强制企业执行环境标准,控制污染,对违反者实施行政处罚。这种手段对环境保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远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更多地利用基于市场机制的税收或收费等经济杠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30年来我国复合税制的不断发展,经济杠杆发挥更大作用的趋势已经形成和不可逆转,我国开征环境税的经济条件和税制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三)全民环境意识普遍提高也是重要的社会条件。
 
这些年来,我国公众包括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明显提高,环境税收已得到普遍认可,并有使之发挥更大作用的强烈呼声。
 
领导干部作为政策执行者和推动者的环境意识大大提高,为加快设计、实施环境税收提供了可能性。
 
企业对市场信号日趋灵敏,更加注重降低包括环境成本在内的所有成本,逐步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这些转变为环境方面的“外部不经济性”得到内部化,也提供了相配套的实现机制。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文化水平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环保意识也不断提高,对改善环境的要求日益强烈,这已为环境税的出台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关于环境税的初步设想:
 
(一)设计、出台称为“环境税”的独立税种。
 
通过对我国重大环境问题的梳理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我们认为,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将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因此,我国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设定为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设计思路是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开征一个称为“环境税”的税种,在该税种下面设定若干税目和子税目,并为纳入更多的针对性税目预留空间。
 
(二)税目可以由少到多,动态优化。
 
在实际开征时,环境税的上述征税范围和对象不可能一揽子解决,应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实施方略。首先选择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税目,如硫、氮和工业污水等,先行开征;而其他不具备开征条件的税目,可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逐步开征。在适当时机再考虑独立开征碳税。
 
(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与现有其他税种的“绿化”相互呼应、协调并行。
 
此外,促使独立的环境税尽快纳入议事日程和及早开征,可以并应当与现有其他税种的“绿化”(如消费税、资源税等向有利于环保方面的改进)同时进行、相互呼应、协调并行。
 
(作者为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理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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