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新生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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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地震债务问题必须依法办事

 乔新生
绝对不能因发生地震灾害,而随意地变更权利义务关系,更不能在法律之外,对不可抗力作出扩大解释,从而产生更大的混乱。
 
■乔新生
 
四川雅安发生地震,一些地区房倒屋塌。在抢险救灾的过程中,一些居民面临房屋贷款偿还难的问题。部分律师提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处理灾民所面临的房屋贷款问题,尽可能地减轻他们灾后重建的负担。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提出建议,政府应当维护正常的金融贷款秩序,妥善处理地震灾害发生之后所遗留的合同问题。
 
坦率地说,四川雅安地震发生地区绝大多数属于贫困山区,当地的住房主要由村民自筹资金修建,因而,不会出现大规模的住房贷款问题。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房屋倒塌损失问题,应当由当地政府会同保险部门及时加以处理。即使通过银行贷款修建房屋,也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现象。四川雅安地震灾害毫无疑问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这种地震灾害不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也不可能导致住房贷款的免除。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所谓住房贷款合同是指商品房购买人向银行贷款,并且把房屋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假如购买人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那么,只要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倒塌之后,所有的风险都应该由购房人承担;换句话说,即使购买人向亲朋好友借钱,向开发商购买住房,那么,只要办理了商品房交付手续,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风险由购买人自己来承担。反过来,如果尚未办理交付手续,那么,发生地震灾害房屋倒塌之后,所有的风险都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换句话说,开发商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房;或者,依照不可抗力的原则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所有的房款。
 
不可抗力不适用于住房贷款的情形。假如是向银行贷款,由银行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那么,购买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已经结束,购买人必须向银行按期偿还贷款。银行之所以愿意向开发商支付房款,是因为购买人愿意将自己购买的住房作为担保,并按期偿还购房款。银行与购买人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借款合同,购买人提前向银行支取了购房款,银行答应购买人分期付款,前提条件是购买人必须将自己的房屋抵押。假如购买人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倒塌,那么,购买人必须提供其他的抵押物或者重新与银行协商签订偿还协议。不能因为商品房在地震中倒塌,而免除购买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从法律上来说,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住房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不能因为担保物不存在而发生变化,除非当事人协商重新达成协议。当然,如果购买人在地震中失去了住房变得一无所有,那么,银行要想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购买人继续履行债务,显然已经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考虑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进行呆账处理,当地政府也可以积极帮助银行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绝对不能因发生地震灾害,而随意地变更权利义务关系,更不能在法律之外,对不可抗力作出扩大解释,从而产生更大的混乱。
 
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依照公平的原则应当免除购房人偿还贷款的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这种观点之所以荒谬,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意识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立在个体正义基础之上的。如果不尊重双方达成的协议,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随意地改变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社会的稳定就不复存在,法律的秩序就会遭到破坏。所以,法律工作者千万不要混淆视听,发表一些缺乏法律常识的言论。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13-05-20 第7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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