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一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并没有涉及取消行政审批制度。图片来源:http://bbs.ccstock.cn
此次证监会首次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这是目前新股发行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管层将从监管企业业绩逐步转向监管企业信息和信用。
■本报记者 贺春禄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一家良种繁育行业的高科技企业,日前已正式发布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由于目前无直接可比上市公司,天山生物在公告中称,其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均为植物育种公司,可比行业为农业。
但与2012年4月前新股询价不同的是,一旦此次新股询价结果超过农业平均市盈率的25%,则需要重新询价乃至重新上会。而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预期,证监会将对相关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这些严苛的规定都源自今年4月1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在此次《意见》中,突出了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定价约束、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报价、加强定位监管、推出存量发行和抑制炒新等六大焦点问题。
对于此次《意见》并没有涉及取消行政审批制度,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而且目前已经出现从审批制向注册制发展的苗头。
有望抑制“三高”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共有282只新股登陆沪深股市,其中77只在上市当日即跌破发行价,占总数的四分之一。新股平均市盈率高达40倍,换手率为68%。
光大证券分析师薛俊表示,此次《意见》出台是针对中国资本市场一直以来存在的新股发行定价过高、投资者炒作现象严重而制定的,“既是规范资本市场参与者行为博弈的措施,也是矫正投资理念的蓝本”。
《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投顾问IPO咨询部分析师季秦川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意见》中对抑制新股发行“三高”最为有效的措施,当属对企业发行市盈率的要求。
如果一家拟上市企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不仅需要在提供盈利预测后重新询价,甚至可能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海通证券策略高级分析师荀玉根也认为,由于有强制性的发行市盈率参照性规定,本次的规定在抑制高市盈率发行方面应能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
“这等于在发行定价过程中引入了惩罚机制,有利于新股合理定价,也有利于推动A股市场从重融资轻投资向投融资并重转变,且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季秦川说。
但荀玉根同时指出,强制性的发行市盈率与市场化导向是相违背的,“相信也只能成为过渡性的政策规定。”
行政审批尚未取消
今年年初,新上任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出的爆炸性话题“IPO不审行不行”在《意见》中并未体现,引来业内不少人士与股民们的质疑。
某门户网站针对《意见》出台进行了一项调查,在截至目前的126000位参与者中,有62.57%的人对新一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表示“失望”,因为其“改动不大”,另有16.19%的人持观望态度。
春华资本董事长胡祖六就表示,由于行政审批管制太严厉,妨碍了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本的功能,《意见》对今后民营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改革应该由一种行政的审批制,发展为一种市场导向的披露和备案制。”
经济学家华生也表示,审批制是新股改革的核心,但在《意见》中却未见踪影。“技术性修补全都进一步有利于老股东、卖方券商和网下认购机构,企业募资又加分量了,市场以后能发展得好吗?”
针对各方认为改革力度不够的声音,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指出,新股发行改革从2009年就已开始,现在已经是第三步,力度够不够并不取决于某一个环节或条件,而是要看最终的效果。
季秦川认为,取消行政审批属于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全面解决新股发行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审核机制存在的问题,才能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奠定基础。
“取消审批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对目前的新股发行机制进行不断地改进,方能水到渠成。 ”
注册制现苗头
多位分析人士都指出,从《意见》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内容来看,从审批制向注册制的发展已经出现苗头。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意见》最大的亮点,因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整个IPO流程的重中之重,“我在《意见》中已经能够嗅到未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注册制的味道”。
如《意见》中提出“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是注册制对基本制度环境的要求;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则是注册制交给投资者和市场的权利——由投资者自己判断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投资价值。
“同时,强调要落实发行人及证券中介在IPO过程中的各自独立的主体责任,这正是注册制在看似宽松的市场化约束前提下的严厉问责机制。”董登新说。
荀玉根则表示,《意见》更注重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淡化证监会对盈利持续性的判断和审批监管职能。“在完成新股发行、退市制度及各项制度修改完善后,新股发行有望完成从审批制向注册制的转换。”
薛俊也认为,此次证监会首次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这是目前新股发行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管层将从监管企业业绩逐步转向监管企业信息和信用。
《中国科学报》 (2012-04-12 B1 金融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