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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7-6 11:38:3
解聘不是你想解就能解


 
7月5日:微软公司解聘员工被判无效成为互联网上最热门的话题。
 
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赵某于2004年7月进入微软公司工作,并于2006年5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担任微软公司区域商务经理,税前月工资是5万余元。2009年7月,微软调查发现,自2008年5月起,赵某存在严重的差旅和娱乐招待费用报销不实问题,且赵某始终拒绝说明。
 
为此,2009年11月13日,微软公司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他解聘。赵某对解聘不服,向劳动仲裁提出,微软公司应向其支付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终劳动报酬及补偿金等总计508万余元。在获得劳动仲裁支持后,微软公司要求法院认定其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7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微软解聘员工决定无效,要求微软支付赵某年终劳动报酬及补偿金39万余元、工资60万余元。
 
为此,一场关于解聘的话题就此展开。
 
HR们说:解聘员工的心得
 
网友OO520:
 
从事HR的工作也有几年了,但我从没有接触过解聘员工这方面的工作。今天,我们部门经理让我尝试解聘工作。与被解聘员工面谈前,经理讲了许多注意事项及面谈技巧,听了之后我信心满满。结果也是不负众望——3分钟解聘了一位产品经理。但事情过后我心里却是一阵空虚。
 
《在云端》这本书我看过,对我启发很大。做HR工作的人,在解聘每一位员工之前,应该这样思考:怎样才能让我们的员工在突然接到解聘通知时不是那么痛苦?怎样让他们对公司的怨恨降到最低?
 
换位思考,我们可能也会成为被通知的那个人。最近我们新人力资源总监辞职了。他曾经教我们解聘员工时候还开玩笑:“要多练习,到时候面对的对象可能会像我这样难对付的人。”
 
网友guccili:
 
2008~2009年,因为金融危机,公司曾经让我解聘了100多人。最好能够由两个人合作,一起与被解聘的员工进行面谈,也就是一个唱红脸,一个唱黑脸。在那次解聘工作中,什么样的人我都遇见了,有的好说话,有的很难缠,甚至还有人对我进行威胁。让我难忘的是,一位20岁左右的小员工,我跟他谈时,他一直帮公司说话,甚至连最后的车费都没报销就走了。当时我的心情很难过。
 
公司解聘招数及破解法
 
1.降职调岗:找个理由降职处理,或调离工作岗位,迫使劳动者自行离职。
 
应对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定岗定筹。用人单位虽有权对员工的具体工作作一定调整,但必须按员工的专业、身体情况等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如果把一个高技术工人安排去守门,就显然不合理,员工能以用人单位违反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到法院。
 
2.长期放假:长期放假,即便是让劳动者每天上班,但就是不安排事情给你做。
 
应对方法:即便是单位放假,也必须发放基本工资,而且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低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其次,如果工资实在太低,员工可以根据合同中的“定岗定筹”,向企业讨说法。
 
3.买断工龄:给劳动者一笔补偿,买断工龄,变成“新员工”。
 
应对方法:企业买断员工工龄,或让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让员工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再去上班,造成员工没有持续工作一定年限等。企业的这些做法的确很损,规避了法律责任。遇到类似企业,求职者要慎重考虑,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4.故意找茬:找劳动者的茬儿,再“名正言顺”地喊你下课。
 
应对方法:这也是企业常用招数,往往造成员工“无话可说”。员工要收集好证据,如上班记录、公司规章制度等,只要不严重违背相关规定,企业炒人的借口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5.只签短工:故意签短期合同,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解聘员工。
 
应对方法:《劳动合同法》对签订短期合同有明确规定,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企业连续多次签短期合同,本身就不合法,劳动者应当主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可以向劳动部门反应,或其他救济措施。(律师曾庆鸿)
 
解聘应该具有的流程和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一、法定解除
 
(一)就个人而言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除了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对劳动者是否有提出解除发生争议,最好还是像行使辞职权一样,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
 
劳动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
 
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就企业而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 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既没有通知职工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与其续签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延续,若此时用人单位再解聘职工或职工主动辞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解除。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劳动法》与《合同法》都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劳动者在协商解除时应当注意:必须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明确,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些纠纷。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四、不得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妇女特殊时期劳动合同的问题。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如果该女工有《劳动法》第24、25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全球最变态的公司规定你遭遇过哪一种?
 
1. 2007年11月,194名空姐把日本航空公司以及劳动组合(工会)告上法庭。据原告团提供的材料称,日本航空公司工会组织从10年前起,就开始对每一位空姐的经历、家庭成员、交友情况和各种嗜好进行监控和记录,监控的内容多达158项。其中,空姐们的生理周期、三围、胸型,甚至喜欢什么颜色的内裤、性嗜好等等极端的个人资料也记录在案。涉及的空姐多达9862人。空姐们可以在这一份记录上还可以看到自己婚姻的情况,丈夫的职业与收入。离婚的原因、目前的性伙伴情况等等。
 
2. 2007年11月,台中一家内衣公司举办“马甲日”,旗下400名女员工必须穿马甲(即束腹,一种穿上后会塑造出特殊体形的内衣)上班。不少男员工开玩笑说,眼睛虽然不敢乱瞄,但人生顿时变得美好起来。不少第一次尝试的员工都觉得很兴奋,说以后要更注重身材。而害羞点的女性则会加件外衣,稍微遮掩。
 
3. 程女士是西安某研究所员工,2009年10月单位内网上挂出新规定:“迟到超过半小时,一律按旷工处理,而且还要罚款200元。连续三次迟到超过半小时,就按照三次旷工来处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程女士说,大家私下对制度不满,但没有人敢向领导反映。
 
4. 2010年,黄小姐面临大学毕业,即将毕业的她希望能够留在杭州,2月份她在石桥路天堂经济开发区看到了一份招聘广告,其中“人力资源部助理”一职吸引了她。可就在黄小姐看仔细岗位要求时,她被吓着了——岗位要求上赫然写着:胸围85CM、腰围67CM、臀围90CM。随后,记者拨通海报上的联系电话,一位男子称符合条件才能报名。记者谎称朋友的腰围和臀围都符合,唯独胸围不够,只有70CM,希望能够给个机会。对方称,“不行不行,太小了,不能报名。”
 
5. 英国纽卡斯尔市“最佳方式”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设计、网站设计和市场营销的公司,然而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该公司的业务量今年直线下滑。2009年4月,公司老板开始向英国商业顾问、商业心理学家戴维·泰勒进行咨询,希望能够获得让公司摆脱困境的良方。泰勒竟建议他们在礼拜五赤身裸体上一天班!泰勒称,这可以增加员工们彼此的信任感和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为了打破员工们的心理障碍,泰勒首先要求他们提供自己身体某个部位的照片。接着,泰勒要求公司员工们为一名裸体模特画素描画。最后,泰勒开始要求“最佳方式”公司员工们全部脱光他们身上的衣服。
 
6. 2010年6月,日本一公司规定女员工必须裸体工作。据报道,该公司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业务,从而设立了女职员必须裸体的规定。这条规定也成为现在日本道德讨论的焦点。
 
7. 2010年3月,网上有热贴贴出广州金某某益网络公司对男女员工交往的“史上最雷”规定。截图内容貌似员工手册的第八页。这些规定包括:禁止“入职不足1年的男员工”及“入职不足3个月的女员工”在公司内找男女朋友;女员工若要在本公司外找男友,并确定了关系,必须向主管主动说明,特别适合在本公司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继续留在本公司工作,有隐匿不报者开除;25岁以下的男员工绝对禁止在本公司内找女友;不过,月收入高于1.5万元的员工则不受此规约束。第四十六条还称禁止任何人在本公司内频繁更换男女友,达到3人次后则被永久开除。但是最矛盾的地方是,截图的最下端却显示了第九页的第一行“禁止在本公司内找男女友(脚踏两条船者算2次)”,把本页的内容基本否定了。
 
8. 在办公室吃零食,多数职员都有这样的偏爱。尽管有的单位明令禁止,仍有员工偷着干。“吃点零食,有好大回事嘛!”也许多数人都有这样的想法。2009年12月,重庆高新区一家私企的3名女员工就在办公室里偷偷嗑瓜子,殊不知捉住现行后,老板很生气,后果很严重。老板要求她们买回10斤瓜子,吃完才准下班,并找公司员工监督。
 
9.俄罗斯一名笃信东正教的大亨,2010年8月给6500名员工写公开信,命令同居的员工2个月内到教堂结婚,否则将被解雇。他还要求女雇员或男雇员的妻子不许堕胎,否则他们也将被解雇。这名大亨名叫瓦西烈·博伊科,经营着一家大型农业公司。瓦西烈称,近日肆虐的森林大火和高温干旱,“是对俄罗斯人违背习俗的一种惩罚。我必须让我的雇员意识到他们的错误,必须让他们对上帝虔诚。”俄罗斯政府官员已经向瓦西烈发出了警告,称他的做法违法了现行劳动法。
 
10. 在四川一食品公司做销售的小雷(化名),从2010年3月开始精神就进入一种高度戒备的状态:公司宣布,公司业务人员的手机将开通定位功能,以便公司随时掌控他们的行踪。也就是说,去哪儿吃饭公司得知道,去哪儿上厕所公司也得知道。
 
11. 2010年6月28日,花旗银行前雇员罗伦佐娜(Debrahlee Lorenzana)向纽约州人权部门提出了针对花旗的诉讼,指控花旗在聘用员工方面有性别歧视并对投诉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罗伦佐娜说,她被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开除,理由是银行嫌其每日穿衣打扮总是令办公室男职员分散注意力,而且该分行大部分员工都是男性。
 
12. 新员工进公司,老总亲自培训,要求员工洗马桶,直到敢于喝下一杯自己洗干净的马桶中的水才算合格。相信很多人对这个故事并不陌生,不错!日本内阁大臣野田内子就曾经做过同样的事。正是凭着喝下自己洗的马桶里的水,她从一名酒店白领当上了日本内阁大臣。如今,这种近乎苛刻的训练方式却在南京一家玉器公司真实上演了。
 
13. 2009年7月6日,中南民族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赵信心满怀地走进深圳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他怎么都没想到,培训两天后公司就通知他走人。突如其来的变故都是由一场剪发风波引起的。“那天下午,人力资源部的胡总突然说要统一剪头发。”小赵却发愁了,他的右额上方有个约2寸长的胎记,平时头发挡住了看不出来,一理板寸头可就暴露无遗。接下来,公司又安排了体检。7月8日这天,小赵则被怀疑头上的胎记是传染性皮肤病。随后,便将其辞退。
 
14. 王小姐在单位一直兢兢业业,2010年7月却遭遇公司解聘。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王小姐作为一名90后员工,未婚先孕,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将会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而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却明确写着工作期限是到2012年。多次和公司理论无果后,委屈的王小姐找到了当地调解委员会,希望调解员为自己维权。调解员便向责任人指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如他们不接受调解,进行劳动仲裁同样不占理。这家公司接受了调解,让王小姐仍回公司上班,待遇不变,并会适当调整岗位,以适应王小姐的身体状况。
 
15.德国一家小型计算机公司的老板于2008年1月解雇了3名不吸烟的员工,理由竟然是因为这3人要求得到无烟的环境;而其他吸烟的员工则表示,这3人不吸烟破坏了他们吸烟的氛围,为了保持公司的“安定团结”,最终老板做出决定,将这3人解雇。
 
(摘自JCWcn.COM 网友花农60)
 
《科学时报》 (2011-07-09 A3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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