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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5-11 11:23:53
消费者当及时索要发票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郭女士于2011年1月6日在上品折扣五棵松店购买了一双皮鞋价值562元,2011年2月15消费者到该店要求开具发票,商家称已超出有效期不予开具发票。于是消费者投诉到万寿路分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为消费者开具了发票。
 
《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取得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那么,商家开具发票是否应该有期限限制呢?就这个问题,海淀区消协咨询了海淀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的同志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试试细则》(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商家应该在发生交易后及时开具发票。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提示:商家规定的期限属于商家与消费者的约定,如果是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但是如果不能及时开具发票,将会对经营者的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受到损害。
 
海淀区消协提示消费者:消费者应该及时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以避免权益受到损失。国家关于“三包”(即修理、更换、退货)方面的相关规定,是从售出时开具的购物凭证(单据)所标明的日期计算有效期限,因此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在“三包”期内发生问题,而在交易时又未及时开具有效的购物凭证,消费者的权益将无从保证。海淀区消协
 
《科学时报》 (2011-05-14 A2 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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