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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其瑶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5-9 20:37:58
同业监督并非商业诋毁
 
□本报记者 张其瑶
 
日前,一场有关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暨上海华篷商业诋毁案胜诉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法律界、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和代表就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就上海华篷防爆科技有限公司胜诉的商业诋毁案探讨了商业诋毁与同业竞争的区分。与会专家认为,只有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才能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而在市场竞争中,同业的监督对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华篷副总经理刘忠祥介绍了企业近年来在HAN阻隔防爆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刘忠祥表示,由于上海华篷多年致力于推广该技术市场化运用,目前该技术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也因此,上海华篷近年来遭遇了大面积、群体性反复侵权。2010年底,在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由于上海华篷遭遇群体性、反复侵权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性,被列入国务院重点督办的案件之一。
 
研讨会上,上海华篷法务部经理王书光就企业遭遇的商业诋毁案件通报了有关情况。2010年2月8日,上海华篷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称北京某公司2010年1月为陕西省高速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三套50立方米双油品橇装式加油设备不能保证油罐及橇装式加油站的本质安全,油罐没有经过防爆性能检测,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2002(2006年版) 国家标准的制定本意,且北京某公司的橇装式加油装置曾被天津安监局发通知暂停使用而存在验收不合格记录。陕西安监局向陕西石油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上述公司橇装式加油装置油罐的防火防爆性能和自动灭火器的性能通过具有资质的国家有关机构的测试认证资料。北京某公司认为上海华篷损害其商誉,对其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并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华篷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上海华篷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上海华篷向陕西安监局进行情况反映的内容具有事实依据,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伪事实。上海华篷的行为并不符合商业诋毁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故上海华篷不应承担原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
 
专家表示,维护市场秩序,同业监督往往也有着重要作用。企业如果是本着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如实地向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则可不视为商业诋毁。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领域,对比其他产品需要更高程度的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同业监督可能是相对更关注、更到位、更有效的监督。不同的法律在同样的行为和事实上有很多权利之间的纠结,这种情况下,对那些重大民生安全的工业产品,同业监督应该提倡和支持。
 
《科学时报》 (2011-05-10 A2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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