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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3-21 6:48:39
如何解决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难

 
林伯强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如果说,“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减排主要是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为主要特征,那么,“十二五”期间由于落后产能的大幅度减少,进一步的节能减排需要通过更高层次的提高GDP能源效率来达到。需求侧的合同能源管理(EMC)将成为“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大规模推广。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相比传统的节能模式,使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不单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同时还可以为合同的双方带来经济效益,是一种双赢的节能方式。因此,自上世纪70年代兴起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在北美、欧洲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我国从1996年开始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规模相对于其节能空间和节能事业来说还非常小,未来还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将成为我国一个急需发展壮大的产业。
 
EMC作为节能模式之所以没有迅速在中国发展成庞大的节能产业,主要在于机制障碍,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可信度(实力)的认可,目前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一般规模小,时间不长,业绩一般,没有很好的资信记录。二是节能管理的融资问题。节能投资收益回报通常时间很长,导致了现在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规模小、实力差,企业的实力和信誉环境都一般,无论是EMC公司还是节能单位,常常互相不信任。客户怀疑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而节能服务公司自身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困难等压力,也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不幸的是,这些问题也常常是融资机构(银行)所担心的问题。私人投资渠道虽然可以是个别项目的选择,但却无法形成大规模的资金来源。可以说,融资难成为了阻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首先需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如就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规模小,信誉一般的问题,国家可以借鉴美国、欧洲等国经验,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明确节能服务公司权力义务或者保障节能服务合同的条款,保障节能服务公司投入的资金能够有效地回收;制定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
 
美国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发源地,也是该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了扶持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美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美国50个州中的46个州都通过了立法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EMC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规定了最长合同年限(一般为10年,个别可长达15年);制定节能目标,规定到2010年,联邦机构办公大楼比1985年节能35%,工厂及实验室节能25%;制定了相关标准,如验证和测试标准,各种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指导性文件,如编制出“联邦政府能源项目的方法和验收指南”;规范了节能服务市场,严格市场准入;设立节能公益基金,进行财政拨款等。
 
为了克服节能市场障碍,加拿大政府首先建立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并要求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倡导企业和居民接受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从1992年开始,加拿大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该计划的内容包括培训、编制指南和合同样本、审查ESCO的资格、审查合同、认可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等。另外,在融资方面,加拿大的六家大银行都对ESCO进行了支持,对客户的项目进行评估,并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为了鼓励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欧洲各国出台了能源服务指令、建筑能耗指令,制定出强制性能耗标准,并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节能服务提供财税支持。如西班牙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开发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的“硬性”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私人投资者向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项目发展;在融资方面,西班牙ESCO采用的是“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即针对拟投资的项目成立专门的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具体落实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和维护,资金来源可以向银行贷款,也可以直接投资项目。法国ESCO在煤气、电力、供水等行业比较发达,主要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和环境污染收费。
 
国际经验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从起步到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产业引导。长期以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并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和扶持,如在税收方面,节能作为政策支持的产业,由于其典型的先投入、后收益的特点,在现行税收制度下纳税负担比较重,没有得到区别对待。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承担了风险,如果它们需要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风险更大。虽然在2010年4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意见通知》已经明确指出将通过税收政策、相关会计制度等方面政策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但具体实施细则却并未出台。因此,我国还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税收、补贴、会计等方面的政策,具体细化实施政策。如借鉴美国税收政策,将节能服务公司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
 
在融资渠道方面,西方发达国家EMC的资金可能来源于自有资本,也可能是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银行商业贷款、设备供应商允许的分期支付、电力公司的能源需求方管理(DSM)基金、国际资本等。我国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节能基金,配合和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进入节能服务领域,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先从政府做起。中央政府可以要求各级政府利用EMC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强制性规定合同年限和节能目标。显然,政府的项目可以基本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信誉和融资问题。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还可以先从国企做起。美国比较成功的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为三类:第一类是楼宇设备和控制公司;第二类是电力、燃气(集团)公司或其他能源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在美国能源管理的市场发展初期,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依附于大型设备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美国能源政策的变化,第二类依附于电力等能源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显现出较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逐年提升。我国可以参照美国,鼓励大型国有企业率先建立起自己的、(至少)是服务于本集团的EMC公司。由于大型国有企业的优势在于整体实力强,融资比较容易,可以解决信誉和融资问题。
 
另外,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节能资金仅限于支持一般企业的节能项目。如果能把节能服务公司列入其支持范围,政府的背景和资金支持至少可以部分解决它们的信誉和融资问题。节能服务公司具有节能资金再造血功能和扩大节能再投资功能,也可以放大节能资金的作用。
 
《科学时报》 (2011-3-21 B1 低碳能源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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