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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拓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3-17 6:55:35
创新成果转化?法规亟待跟进!

 
□金拓
 
我国在经济发展上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已6年。6年来,我国创新口号越叫越响,各类人才计划层出不穷,在科研经费的投入上也有了增加。但法规建设和相关政策方面却裹足不前。最近事关我国各项立法的两会召开,希望此文能够引起少许重视,成为一个话题。
 
形成市场的需求才是创新转化人才足量产生的动力
 
提及如何培养创新人才和创新成果转化人才,人们自然地把目光转向教育。但是,仅从教育的角度看,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工作量并不大。关于这一点,鲁白介绍的那些创新意识重于知识积累的人和事也予以佐证。
 
换句话说,只要有了对于创新成果转化的需求途径(注意:不是客观需求,而是需求反馈到教育或人才自身成长的途径),这类人才会在短时间内涌现出来。中国缺少创新及创新转化人才的关键原因在于,没有一个对于这类人才的形成市场的需求。比如,美国创新成果转化的主力军是介于大学或研究机构同大型企业之间的中小技术研发企业层。而这样的阶层,中国基本上没有。
 
那种通过CRO(合同研发组织)的发展而长入技术研发企业的思路不是理想选择。人这种习惯于从经验学习的动物很容易受自己成功的经验所局限。依我观察,作为CRO主体的创业者,不管最初有无创新的冲动,多年的CRO实践已使他们中绝大多数改变了对于创新技术的价值判断。
 
以医药行业为例,成功的CRO主体虽然对新药研发后半段程序了如指掌,对于前半段的创新并无身体力行的感受,更有出具合理价格的抵抗感。如此,创新技术及其转化研究在中国没有足够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CRO老板开办创新药物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有违职业道德。尽管通过另立公司的方式可适当规避,只要实质上是同一个或同一伙老板,职业道德的悖论难以完全避免。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跨国医药企业大量裁员,熟悉新药研发后半段程序的人才并不紧缺。医药行业更严峻的形势在于,大型药企的新药研发链(pipe line)后续无源。前半段的创新技术如何产生以及如何被发现并筛选上来才是关键。
 
在前半段技术的产出这一点上,美国面临的问题是:做不动了。上世纪60年代以后的分期付款养成了人们先享受后劳动的习惯;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投资银行造就了一条以前所未有的超高速率(超过中国房地产)向自己账户里泵钞票的途径。组合作用之下,对美国技术研发业形成了两个重要的影响:年轻人不愿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技术研发的烧钱速率大为高涨。
 
在我们所关注的中国内地,情况虽有不同,结果也好不到哪里。尽管2003年以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口号震天响,国家在经济领域的一系列法规和惯例,却全面而系统地桎梏着中国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使民族的客观需求不能形成发挥作用的市场需求。这,正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容我一一道来。
 
《专利法》事实上鼓励对于重大技术的侵权
 
《专利法》规定,对于没有形成有记录的市场的新技术,专利侵权的罚款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这对于习惯于“强仿”的中国公司是莫大福音。
 
仍然以医药行业为例。所谓重大新药的定义是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新药的研发成本常常大于生产成本。假如一个重磅新药上市,在还未形成市场规模时遭迅速强仿,哪怕只有一年半载的销售机会,利润也会远远高出100万元人民币。在医药以外的领域,情况对强仿者更加有利。因为审批的门槛低,上市前的研发周期更短。
 
不错,这样一种论点需要考虑:侵权罚款不过是枝节,取消强仿产品的销售权才是让仿制者血本无归的杀手。但是,可以比较一下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美国专利法不设侵权罚款的上限。非故意侵权时,给被侵权者造成多大的损失或估算损失,侵权人就赔偿多少;故意侵权的场合则按照损失的3倍大幅增加罚款。如果侵权罚款仅是枝节的话,这些经过上百年完善的专利法条款岂不都成了摆设?
 
除了上述条款外,中国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特别排斥多用途平台技术的保护条款,理由是专利说明书中的应用实例没有给出每一项应用的数据。如果一个应用广泛的平台技术的保护范围要靠一个个单独的应用实例来支持的话,这个世界上就不存在平台技术,只存在一个个具体产品了。
 
《公司法》贬低技术资产的价值
 
《公司法》规定通过技术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建立合资企业时,无形资产的股比不得超过33%。而新药行业,所有跨国药企的无形资产均在其市值90%以上。以技术研发为营生的技术研发型企业中,技术资产为主的无形资产所占的股比更高。技术在中国被大幅度、制度性地贬值了。尽管上述政策不约束私营企业,但是在本来就缺少购买技术的习惯的中国工业界,国营企业的榜样作用万难突破。
 
关于专利侵权罚款的规定和技术资产股比的规定,均源于我们一个落伍的观念:知识产权弱者的心态。长期以来,我们一向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用知识产权卡我们。我曾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办公室网页上浏览过,多数文章都在讨论如何打破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壁垒。
 
殊不知,随着发达国家技术研发行业的逐步迁出,拥有每年超过美国数倍的大学毕业生的中国,继30年制造业产品出口后,将迅速步入技术生产国行列(尽管技术拥有者未见得是中国公司)。本来中国人应捂嘴偷笑的:西方朋友搞的这套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真是好东东。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弱者心态及其在法规上的反映,把国人的技术产权拱手让出。
 
房地产政策强化房地产对技术及其他行业的掠夺
 
房价远远脱离居民的收入水平而飙升的根本原因,是房屋脱离了其作为居住设施的本来面目,而向生财工具驰走。上海第一财经电视台就房价是否继续上涨采访某房地产商,得到了无比正确的回答:“只要还有投资价值,就一定会涨!”
 
房价如此疯涨除了为害民生外,另一个实质是对房地产非相关行业的大肆掠夺,其中技术研发行业首当其冲。房价自身的上涨及其带来的物价上涨,大幅提高了技术研发成本,进一步压缩了本来就小得可怜的技术赢利空间。与此同时,房价如此飙升使除房地产以外的所有投资领域变得毫无意义。面对点石成金的房地产业,投向周期长、风险大、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的技术研发项目的基金经理,简直成了投资客户心中不可理喻的白痴。
 
值得讨论的是,既然房价脱离居民收入水平而飙升的后果那么严重,管理层为什么不采取措施?是问题过于复杂,理不出头绪?非也。
 
针对土地和房屋囤积、空置及炒作,合理的房产税就是一服药到病除的特效灵方,而且在工业发达国家实施多年,技术难度低于任何一个其他税种。所得税可以靠现金交易规避,遗产税可以变成大颗粒钻石藏在梳妆盒中销匿。房子有名有姓地坐落在那里,想找人冒名顶替都难。至于70年土地使用期的托词更无道理。房产税只定税率,税额随房价起伏。土地租用的第69年、面临被回收的房屋早已没了价格,即使税率不变,税额也趋近于零。
 
但是,这样一个在法理上和技术上简单明了、百利而无一害的税种自2003年与创新型国家的口号在同一年提出以来,迟迟得不到重视。由于利益阶层的反对势力强大,利益相关者将房产税妖魔化得不成样子,至2011年为止的8年间,管理层出台的一个又一个房价控制措施,都是企图在绕开房产税的前提下解决问题。其结果如同我们每个人见到的那样,几年来问题非但没得到解决,反而有了太多积累。房产税的迟到使房屋囤积和空置愈加严重,也使利益阶层人数、势力以及反抗房产税的意志大为强化。这一强化的结果,导致不得不依靠更大的民族经济损失方可与之抗衡并扭转。
 
由于房产税的是非曲直过于简单明了,决策过程的曲折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我国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的非理性成分。事关国家经济前途的重大决策取决于极端条件下的利益博弈。这一状况对本来就承受长周期、高技术风险的技术研发行业来说,等于风险系数的成倍增加。
 
股市创业板坚定地排斥创业
 
股市创业板的本来功能是帮助创业型公司融资。进展顺利的话,应对中国技术经济生态链上极其短缺的中小技术研发企业群的出现助以一臂之力。但中国的股市创业板怪到企业必须连续3年赢利上千万元以上方可入市。这样的创业板股市,毫无为中小技术研发企业融资的功能。一方是上市艰难,一方是创投没有出口。
 
谈到中国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转化,一个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是,我们没有深入科学和技术细节,公平而科学地评价技术及其经济价值的机制。为了公平,我们简单量化;取消了简单量化,人情评价汹涌而来。面对这一悖论,本来以技术的成功为生存根据的中小技术研发企业群,是合理评价早期科技的天然主体。但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这一阶层根本不能生存下来。
 
结论
 
针对创新人才及创新成果转化人才的短缺,在我国当前的现实中,教育方法的作用微不足道,以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及其产生的方式所构成的制度建设,才是决定性要素。创新型国家战略提出8年来,国家研发投资有了大幅增加,但制度建设方面的实质性改进几乎空白。(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科学时报》 (2011-3-17 A1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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