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晓凤 龙九尊
在全国广泛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之际,1月25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召开了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研讨会,农业部官员透露,要研究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此前1月17日,农业部发布了《致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人公开信》和《致全国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公开信》,表示将严厉查处恶意侵犯他人品种权以及无证和“套牌”生产等违法行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植物品种权保护对象大多是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具备繁殖材料和粮食的双重身份。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既与国家粮食安全紧密相连,又与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基本权益紧密联系。
建设联动保护长效机制
在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研讨会上,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石燕泉表示,构筑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屏障需要重点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夯实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基础。农业部于2007年重新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0年颁布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目前已启动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正在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则》。
二是创新保护品种权的方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品种权行政执法与种子市场监管相结合,通过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吊销种子销售许可证,创建保护品种权的快速通道,不但能够较好地制止侵权假冒行为的滋生,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能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品种权侵权行为带来的其他不良影响。
三是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农业行政机关在查处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时,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及时移交大案要案;法院在审理品种权侵权或假冒案件时,对于涉及复杂的育种技术或繁殖材料鉴定,农业行政机关也积极给予配合与技术支持。通过这一合作机制,双方在品种权制度完善、侵权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侵权鉴定技术与方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侵权物的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众多合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表示,要强化协同合作意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与农林业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采用各种措施引导规范经营行为。此外要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注重加大侵权代价,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坚持侵权行为程度与承担赔偿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石燕泉表示,今后农业部将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进一步互相配合、共同联手,研究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和行政保护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形成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和司法保护的长效机制。
《条例》可能上升为法律
石燕泉说,农业部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目前,全国农业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3万人次,查处了37件侵犯玉米、水稻品种权案件,涉案种子达50万公斤,案值达700余万元。
我国自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官方资料显示,从1999年到2010年,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7761件,授权3473件。其中,大田作物(玉米、水稻、小麦等)申请量最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效激励了我国育种自主创新,为保障数亿农民的权益、中国粮食安全、推动农业林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石燕泉透露,为积极应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发展的变化,要研究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增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力度,落实品种权保护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和惠益分享有效衔接的制度安排。
《科学时报》 (2011-2-14 B4 企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