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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斌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1-5 20:31:31
全球变暖与气候政治学图景的重建

 
《气候变化的政治》,[英]安东尼·吉登斯著,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定价:35.00元
 
□潘斌
 
“这是一部有关噩梦、灾变和梦想的书。”吉登斯在其新著《气候变化的政治》中令人震撼的开篇导词立即将读者的视线聚焦到与众不同的议题与目标上。有理由深信这不是一本单纯讨论气候变化的科学作品,而更应是一本尝试在全球气候变暖的时代境遇中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政治模式的著作。
 
理论思考的缘起在于“吉登斯悖论”,即“全球变暖带来的风险尽管看起来很可怕,但它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许多人会袖手旁观,不会对它们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然而,坐等它们变得有形,变得严重,那时再去临时抱佛脚,定然是太迟了”。而当前气候变暖已进入世界风险社会的景象之中,它已成为全球政治博弈的核心议题。
 
面对气候变暖呈现的风险景象,怀疑论者认为气候变暖的效应被过度夸大,地球是稳固的且气候变暖的速度在可控范围之内。相对而言,贫困、艾滋病和核武器等是现时代更突出的风险。与之相反,末日论者认为倘若人类摆脱环境可持续性的约束而不受限制地推进,人类可能活不过21世纪,文明面临着崩溃的危险。乐观主义则认为气候变暖尽管已悄然发生并将影响深远,但我们还有应对的时间与余地,重要的是行动起来找到应对之策。
 
人类发展是导致气候变暖的主要根源。与富国的过度发展问题不同的是,穷国依然面临着发展不足的困境。当穷国面临着环保与发展之争的两难困境时,吉登斯大胆地提出,“发展要务”是发展中国家首要的基本权利,因为“穷国只为全球变暖做出过几近微不足道的排放,它们必须获得发展的机会,哪怕这一过程会在一个十分紧要的时期增加排放。发展是要务,并不只是出于道德的理由。”当然,这决不能成为穷国忽视减排问题的借口,采用新技术走清洁化发展机制还是必经之路。作为历史上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国,富国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污染者付费”作为一条公正的原则能区别不同类型国家对气候变暖所造成的历史亏欠,而且为责任建构提供法律依据,进而矫正未来的发展模式。
 
除此之外,构成吉登斯气候政治学图景的还有如下核心范畴:(1)保障型国家:国家以公开协商的方式协调与激励多元团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2)政治敛合:减缓气候变化应成为公共政策的导向,特别是超越单纯追求GDP的政策模式。(3)经济敛合:采用低碳绿色的新技术和生活方式规范经济活动,类似于“生态现代化”的主张。(4)前置:基于气候变暖的灾害性后果政府必须居安思危,使其成为政治议程的中心任务。(5)气候变化的积极性:避险与保持经济增长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终极目的,可持续增长与幸福生活才是目的本身。(6)政治超越性:应对气候变化应超越左与右的党派政治立场。(7)比例原则:按照成本—收益原则来评估风险与机遇。(8)过度发展:经济增长与福利增加缺乏一致性,富裕本身造成了大量的深层次社会问题。(9)抢先适应:在气候灾变真正到来之前就作好适应性准备,增强应对风险冲击的能力。
 
在赞成“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基础上,吉登斯以上述范畴为核心,通过区别富国、发展中国家和最弱国家三个层面,提出了应对气候变暖的三轨制:一是要求发达国家必须实行强制性减排。为此,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之外,向国家干预主义的有限回归、改变工业主义的生活方式(对石化产品的过度依赖)、达成可执行的政治共识以及技术创新都是减缓气候变暖的有效途径。在此方面,欧盟一直是气候减排的倡导者和领跑者,但自巴厘岛路线图以来取得的成就与其最初构想相距甚远。美国作为世界上石化产品的最大消费者与温室气体排放者却迟迟不承担相应的历史责任。二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不应该按照单位排放量作为减排目标,而应该按照碳强度,即生产既定经济产量所涉及的化石燃料数量来拟定减排目标,发达国家必须给予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建立清洁发展机制。三是对最弱国家而言,它们往往不是气候变暖的最大制造者但却可能受害最深,因此它们的重点应该主要是适应,获得资金与技术援助,积极预防不可避免的气候灾变。然而,吉登斯也坦陈由于政治博弈的缘故三轨制更多地停留于理论构想与协议争论的层面,即便是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在民族国家的时代也无力在全球层面实现统一行动,更有效的是国家之间的双面或多边协商谈判机制。
 
为了减缓气候变暖的趋势,吉登斯提出两种具体策略:一是技术的手段。就目前而言,最可能成功的技术是核能、碳捕获和固存、太阳能和地球工程技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核能风险巨大且面临着转化为核武器生产的风险;碳捕获和固存不仅成本高昂且容易成为建造更多火电站和更大规模使用煤炭的借口;限于电储存技术的缺陷,太阳能仅占当今世界电力供应的1%,而地球工程项目只是在上述手段全部无效之际才做的最后一搏,其规模之大使其一旦出错就将造成不可逆转的灾难。有鉴于此,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可能是当前最为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二是征收碳税。碳税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或全部收入投入到环保领域,开发清洁能源与可再生技术,发挥激励作用;另一类是对某些行为征税以减少其对环境的消极影响,发挥惩罚作用。但对最不利者和最弱国家而言,单纯的惩罚措施并不能实现减排的目的,而必须将惩罚与保护结合起来。比如对弱势主体给予一定的碳配额,它可以被交易而被富裕群体购买。但吉登斯认为该构想的实施必须在政治上依赖于政府的强制,但这与自由国家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碳配给不能取代其他的减排措施。就国际碳交易市场而言,它一度极为活跃而如今却陷入萎靡。
 
该书中译本面世之际正值哥本哈根全球气候会议召开,体现了吉登斯深刻的理论预见性和强烈的现实关怀意识,赢得了学界的广泛赞誉。同时在笔者看来,还存着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一是“吉登斯悖论”是从个体层面阐释风险感知,但气候政治是国际层面,如何实现从个体层面向国际层面的论域转换尚付阙如;二是民族国家之间气候政治的博弈应提升到伦理道德的维度,气候治理进程中全球正义不能缺席。
 
《科学时报》 (2011-01-06 B2 科学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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