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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清奎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0-11-14 22:0:20
医药和生物技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策略

 
□张清奎
 
专利保护和司法判决的实践证明,光有一个好的发明创造还不够,还必须写好专利申请文件,才有可能在专利保护的整个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并立于不败之地。可以说,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发明创造本身的技术过硬一样重要。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讲究一些技巧。
 
合理概括力争取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专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写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获得最大保护范围的关键。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力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的任务是从整体上确定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有权利要求中保护范围最大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撰写的成功与否,既关系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又决定着在授权后的专利纠纷中能否打赢官司,获得经济赔偿并有效地制止侵权,得到真正有效的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与技术人员通常撰写的试验报告等技术性文件有着完全不同的逻辑。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是一种法律文件,是用技术内容确定的一项发明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越少,其保护范围就越大,原因是其他人实施的技术只要包括了这几个特征,就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例如,某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一种药品,其中含有有效量的活性物质A,则凡是使用了含有有效量该活性成分的药品都要经过该专利权人的同意并向其付费,而不管是否还含有其他成分,否则就可能被起诉侵犯专利权。与此相反,权利要求中写入的技术特征越多,其受到的限制条件就越多,因而保护范围就越小,其他人实施的技术只有同时包括了所有这些技术特征,才会落入其保护范围,缺少任何一个技术特征都不属于侵犯专利权。例如:某中药复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一种由70多味中药按确定比例组成的药品,通常都不会造成侵权。
 
因此,撰写药品发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在其中写入最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和最大可能的参数范围。所谓最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只要有了这几个技术特征,就可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例如治疗某种疾病等。所谓最大的参数范围,是指只要各成分的比例在此范围之内,就可以具有所述的基本功效。此外,由这些必要技术特征所形成的技术方案,还要能够与现有技术形成明显的区别,以便使得该专利申请具有授权所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为此,如果发明找到了一种新的活性化合物,就可以要求保护与其结构相似的一族化合物,还可以要求保护含有该活性物质的药物组合物;如果发明是一种中药复方,且只要使用指定的君药和臣药就可以具有基本的治疗作用,其独立权利要求中就可以仅仅有技术中熟知的辅料或者载体时,可以仅仅写入其上位概念,例如常用辅料、药用载体等,以便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留好退路以便遇到障碍时谨慎退却
 
在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过程中,权利要求的宽窄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矛盾。权利要求写得宽一些,有利于申请人获得较宽的保护范围,使其专利技术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但是却不容易通过专利审查,原因是很容易出现各种实质性的缺陷,例如包括了部分现有技术的内容,造成整个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者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法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与现有技术没有明显的区别,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或者说明书描述的具体技术内容太少,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主张的宽范围等,加上申请专利之后不能够随意修改其申请文件,到头来有可能“鸡飞蛋打”,一无所获,“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了增加一些保险系数,在合理概括的同时,还必须留好退路,以便遇到障碍时谨慎退却。
 
为此,在权利要求书中各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应当多写一些表示各种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用可以增加的附件技术特征或者逐步缩小的参数范围构成保护范围逐步缩小的保护范围,设置几道备用的防线。在独立权利要求概括恰当,能够顺利通过专利审查,并能够在此后的无效诉讼中保持不败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力要求虽然起不到太大的作用,然而,万一审查员或者任何第三人找到了可以影响本发明授权或者本专利保持有效的对比文件,就可以放弃独立权利要求,安全地退却到某个从属权力要求,即将其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以便在新的条件下获得专利授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不至于全军覆没,一无所获。
 
此外,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还应当写入足够数量的实施例和其他详细的技术情报,以便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和各项从属权力要求所主张的保护范围,并作为必要时退却的屏障。原因是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虽然还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不能增加任何实质性的内容,即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否则就会由于违反了《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被驳回。即使在专利被授权之后,违背先申请原则的超范围修改也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如果不在原始说明书中公开足够的技术情报,仍然难以保证顺利授权并保持稳定的法律状态。所以可以说,内容丰富、情报详细的说明书是获得专利授权和维持专利权稳定的强大后盾。
 
再者,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明概括的范围可以较宽,其中最有效的核心技术不易被发现,还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隐藏。这时,说明书撰写的内容应当详略恰当,既要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又可以保护技术秘密。例如,对于发明的基本技术方案和发明点,一定要详细描述,以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保证专利权的获得;对于发明的最佳方案和现有技术的内容,可以简略描述,以隐藏技术秘密和保证较宽泛的一般选择。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同时享受专利和技术秘密的双重保护;另外,在该专利即将到期时,还可以再将其最佳方案作为一项选择发明申请专利,以延长其产品占领市场的垄断时间。然而,如果该核心技术不易保密,则有被他人申请选择发明专利的风险,可能反过来受到其他专利权人的限制。
 
(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
 
《科学时报》 (2010-11-15 B3 视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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