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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峰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0-11-3 6:52:22
辽宁立法保护“母亲河”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本报讯 近日,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获通过的《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布,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为彻底治理好辽宁人民的“母亲河”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辽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遵循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处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的关系上,《条例》规定,辽河保护区的治理工作应当与沿河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辽河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依据《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和辽河保护区所在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责任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条例》规定,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河道险工治理、河道清淤疏浚和河道湿地恢复、河道城市段景观建设等措施,对辽河保护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应当加强辽河水污染防治,组织辽河水质监测,严格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定期公布水质状况;应当结合水文、水质、生态监测站点和断面,建立辽河保护区综合监控网络体系和水环境、河流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及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实现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
 
《条例》禁止在辽河保护区内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放牧、狩猎、开垦、烧荒;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等。
 
2010年上半年,辽宁省在全国率先筹建成立了以流域“划区设局”的正厅级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辽河被称为辽宁人民的“母亲河”,是中国东北地区南部的最大河流,是中国七大河流之一,流经河北、内蒙古、吉林和辽宁4个省区,全长1430公里,流域面积22.9万平方公里,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前些年,由于大量人为因素,辽河一度成为中国江河中污染最重的河流之一。条例的审议通过,标志着辽河治理和保护工作进入全面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的全新时期。
 
(周峰)
 
《科学时报》 (2010-11-03 B3 地方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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