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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匡跃辉 来源:科学新闻杂志 发布时间:2008-11-8 10:50:39
当代科学家的生态伦理责任
 
我们正生活在一个普遍呼唤环境伦理责任的时代,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已经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当今世界最引人注目的根本问题。
 
诺贝尔医学及物理学奖获得者P·B·梅多沃教授《对年轻科学家的忠告》一书最核心的只有一条:“科学家要有科学家的作为”。以色列约瑟夫·本·戴维认为,科学家是一种独特的智力角色。从社会学观点来看,这意味着科学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他们的行为已有一些明显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特征。
 
科学的目标是去发现那些导致自然和社会发生变化的原因以及基本的动力学规律。科学家们的探索活动专注于自然或社会,或者两者都成为研究的目标,而作为探索活动的最终研究成果则不可避免地会对此后的自然和社会产生一定的甚至是重大影响。现今,科学家承担应有的环境伦理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最紧迫的时代要求。
 
一、科学家生态伦理责任的提出
 
科学之于社会的意义,赋予了献身于这项最基本的人类活动和事业的人们一种必须的义务,这就是他或她们应当自觉担负起较一般社会公众更多的生态伦理责任,利用他们这种特殊的社会职业角色和地位,影响和改变社会对于环境的态度和行为,使社会发展更加符合于生态伦理的要求。
 
立足新世纪,回头看人类过去的 100多年,科学家利用科技创造了很多的可能,科技为人类带来许多值得歌颂的成就:许多一直困扰人类的问题都得到了答案,很多顽固的疾病找到了治疗方法,就算今天威胁人类性命的绝症也只要假以时日和进行适当研究,科学家有信心得以解决。
 
然而,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应用日益增加,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一是生态平衡失调。如基因重组工程有可能制造出没有天敌的新生物,从而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受到破坏。二是自然环境污染。如核装置泄露、核废料排放和农药使用等,导致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受到威胁。三是能源枯竭。如机制和发达交通运输工具的增多,造成能源的巨大消耗。
 
因此,科学及其活动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是千差万别的,甚至是严重对立的,尤其是在当代似乎是处在相互排斥的两种极端之中。一方面,科学被看成是能够为人类社会创造财富、带来幸福的源泉,由此带来的社会责任当然是高尚的、神圣的、愉悦的、令人向往的;另一方面,科学则又被看成是罪恶与毁灭的根源,由此带来的社会责任自然是令人愤怒和不能接受的。正如著名的科学学家贝尔纳(J.D.Bemal,1901-1971)在他的《科学的社会功能》(1939年)一书中所说,当时人们认为科学的功能就是普遍造福于人类,“科学既是人类智慧的最高贵的成果,又是最有希望的物质福利的源泉。”然而,“现在我们有了与此完全不同的看法。我们这个时代的种种困难本身似乎就是这种社会进步所造成的。”
 
“曼哈顿计划”完成后,罗伯特·奥本海默 (J.Robert Oppenheimer,1904-1967)开始重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并希望科学变成人类的福音,而不沦为一种灾难。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1879-1955)曾认为科学家要对科学技术滥用所造成的社会危机承担道德责任。正如日本物理学家朝永振一郎(Sin-Itiro Tomonaga,1906-1979)在1982年所指出:“在过去,科学家被允许将他的注意力集中在他自己的专业上;但现在不同,他必须仔细地检查他的研究成果对这个世界可能带来的后果,他必须承担告知和警告人们这一后果的责任,而不论这一后果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他必须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因为他比任何一般的人都事先更深入地知道他的发现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美国人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Ⅲ,1932~)是对环境伦理进行纯粹哲学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指出:“以前一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行为,现在得接受某种约束。不受伦理限制的巨大力量很容易被受到滥用。地球以最大的慷慨养育了人类,但它不能也不应该只养育人类。……只有当我们从道德上关注整个生态企业时,我们才能生活得更好。这种伦理通过平衡资源预算来护卫人的生命,但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要护卫完整的生态系统中的所有生命。我们既有能力也有义务这样行动,以便我们能够继续适应这个地球——生命的根基和支撑者。”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宣告:“现在已达到历史上这样一个时刻,我们在决定世界各地行动的时候,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环境产生的后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害。反之,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和采取比较明智的行动,我们就可能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一个比较符合人类需要和希望的环境中过着较好的生活。”为了达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对科学技术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对科学家生态伦理责任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科学家不但有责任使自己的研究结果为人类和平服务,他们还有责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当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可能破坏生态平衡、物种或人类和平时,科学家有责任停止研究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研究的潜在危机。1984年在瑞典乌普萨拉制定的“科学家伦理规范”中规定,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作出判断进而应该考虑不利结果的可能性的严重性。
 
按理说,科学家对自己的工作承担某种社会责任是应当得到确认的。因为,无论在任何时候,科学家都不能把自己看成是一个仅仅与纯粹的科学发现和发明有关的群体。科学家首先是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的。虽然整个科学活动是被组织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的,并受制于这种社会结构的特殊要求,但同时这种结构本身也使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从而保持一种独特的个性和从事探索的相对自主性。科学家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不能按照那种极端的要求,对科学发现或发明成果的社会后果作出预见和道德上的承诺,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科学家在这个问题上是可以无所作为的。科学家毕竟在这个问题上要比一般社会公众或外行人显然具有更为专业的判断力,尤其是那些从事由发现向实际应用转化工作的人们。科学家们对自己在社会中应当负有的“社会责任”的关注,应当成为思维或理性的自觉。事实上,科学探索未知领域所谓“求真”即获取确证无误的知识;科学的社会功能所谓“求善”即造福人类,有益于人类健康。因此,科学的最高宗旨是致善。科学家对事物奥秘和真理的探索,不能抵触最高宗旨,好奇心必须服从责任心。“求真”只是手段,“求善”才是最高的,二者对立统一。
 
二、科学家生态
 
伦理责任的涵义及特质
 
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自由意志),如果一切行为都出于被迫,就谈不上责任;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它能预见后果(认识能力)。
 
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与某个特定的职位(社会角色)或机构相联系的职责,指份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做好应承担的过失。它和社会角色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上应负的责任有联系,但含义稍有不同。如果说法律往往讨论行为发生以后的责任,那么,一般意义上的责任则往往和它的职位、职务相关联。伦理责任即道德责任,它是一种国家非强制性的责任,它是一种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等作为评判准则的社会责任。伦理责任的行为必须顾及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强调在行为领域里伦理优先。毫无疑问,一个科学家的责任感是与他或她的个人价值观以及在历史、自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伦理道德观紧密相关的。
 
生态法律责任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它使用暴力为自己开辟道路,科学家遵守它的要求,就获得了在社会生活和工程活动中行动的权利,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与此不同,生态伦理责任的实施不使用武力为自己开辟道路,它是借助于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科学家内心信念良心来维系,是科学家道德上的自律。生态伦理责任作为一种非国家强制性的责任,必然要求科学家真心诚意地接受它,并且转化为科学家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换言之,要求科学家形成“生态良心”,自觉服从生态伦理责任的规范。
 
科学家生态伦理责任,即科学家对自然界应负的道德责任。也就是说科学家应该具有保护生态系统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责任。它包含以下几个层次:①生态伦理意识,即生态伦理思想、观点、情感、信念及其理论。②生态伦理行为,即生态伦理修养、评价、教育等。③生态伦理规范,即人类处理和协调与生物界、大自然的原则和制度。
 
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必须承担的作为道义责任的生态伦理责任特质表现为:
 
第一,坚持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的辩证统一。
 
科学家对自然的关系实际上涉及到整个人类的关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毫无疑问不能脱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然而资源减少、生态恶化将从根本上影响着人类的经济活动并最终从根本上影响人类自身。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是与人类自身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与现代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
 
代内公平指代内所有的人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当代人在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上机会均等、责任同等。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其空间资源、能源和环境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发展。生产技术、政治、经济优势并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占有或者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利益的借口和手段,向弱势地区索取本该由其占有或者当今不能开发的资源、转移破坏环境的产业技术和产品,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科学家要强调机会、利益均等,确立“代内公平”观念,以自然为中介实现同代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代际公平指当代人和后代人所有成员共同掌管和平等分享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当代人在满足自己利益需要的时候,不能剥夺后代人满足其利益需要的权利。大量事实表明,现代工业的发展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后代的生存和发展,解决这一不平等现象,要求人们必须用理性的行为约束自己。不能因为当代人的自私而无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污染环境而使人类发展的链条中断。因此,要求当代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满足的基础上,也要给子孙后代以满足其利益的机会。其中要求科学家维护人类代际间的利益公平,树立“代际公平”观念。
 
代内公平的成功实现能为代际公平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物质基础;代际公平的观念在当代人中得到普遍认可,能为代内公平的实现创造一个思想条件。
 
第二,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辩证统一。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因此,我们既不能单纯为了保护环境而减缓经济发展,也不能在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过程中忽视环境保护。必须实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从而获得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经济落后是人们渴求发展、造成生态恶化的根本原因。在经济落后阶段,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往往以破坏生态来换取自身的经济利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是生态环境改善的内在动力。同时,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是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它需要资金、技术、设备的支撑。因此,应在坚持经济发展前提下实现生态责任,形成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的良性循环。
 
从历史上看,生态环境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与发展而逐渐遭到破坏的。然而,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决不是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源。因此,决不能一讲生态伦理责任,就不敢努力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相反,必须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建设生态文明。事实上,科学技术不仅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协调人和自然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能够帮助人们进一步合理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建立起完整的物质循环体系和废物资源利用体系。因此,一方面科学家要着力研究那些不断发现物质的多样价值以实现其价值的途径,从而使资源利用最大化;另一方面,还要研究使废物资源化的技术,不仅使废物问题在生产过程中就得到解决,而且还能发现废物的其它价值,使废物排放最小化。这就是循环经济,最终实现低消耗、低污染、能循环和高效益。
 
三、科学家生态伦理责任的范畴
 
可持续发展要求科学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价值。科学家应当明确自然界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人类的活动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当代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既不应做自然的奴仆也不做征服者,而应与之和谐相处,做自然的朋友。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取生产资料、排放废物、损毁生态并不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而应与自然平等交换和不断为自然界的发展做出贡献。也就是说,人类的任何发展都不能以损害自然为代价,科学家应当加强自律,把尽义务的对象由社会扩大到自然,通过技术进步真正承担起提高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生态伦理责任。
 
科学家对自然和人类的责任随着科学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增加。具体讲,科学家的生态伦理责任表现为:
 
其一,对外界自然力的研究与开发。
 
人们对于自然界的认识、开发、利用的程度,是人的本质力量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的重要特征,科学家应加强对诸如土地资源、水利资源、海洋资源、电力资源、核能资源、地矿资源、动植物资源和太阳能源等的开发利用,促使自然界有利于人的属性,不断满足人的需要,从而创造出人类文明。
 
人与自然界之间既有互融互补的一面,也有对峙相悖的一面。因此,科学家发现、认识和祛除有害于人的自然力,降低和避免自然风险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促使有害于人的自然力向有利于人的方面转化,是当今时代十分重要的社会生产力。例如防治风沙、战胜严寒、扑灭野火、预防山洪以及尽量降低地震、海啸、疾病对于人类的伤害,都是人生智慧和主体能力的突出展现。
 
其二,对自身活动不利影响的反思与纠正。
 
原子能开发、空间技术、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纳米技术和网络技术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有可能演变成巨大的危险。新技术和它们对社会的影响,不管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都会在稍后或立即显现出来。如基因技术潜在的污染和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是前所未有的。释放经过遗传修饰的生物所造成的长期积累的后果,可能大大超过由于石油化学产品进入地球生态系统而产生的危害。
 
因此,科学家们对某个项目在实际研究之前就要将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初步预测,拒绝研究那些对生态环境有弊无利或弊大于利的项目。其次,一个项目研究完成之后,在交付应用部门之前要进行广泛的论证,对于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效应特别是负效应,要做出尽可能全面的预见,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于应用前景不明朗的项目,应建议适当延期应用;再次,如果一个科研项目在应用中出现了问题,应建议立即停止使用,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
 
第三,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当今世界,生态环境问题在国家、地区和全球范围全面爆发,严重程度与日俱增,影响到经济增长、人体健康、社会公平与政治稳定、文明延续等社会发展的所有宏观和微观层面。科学家应通过自身的努力,研究诸如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沙漠化的防治、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恢复和完善生态环境系统,实现生态平衡。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科技教研部)
 
《科学新闻》 (2008年 11月 第1期 观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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