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研院所从1985年起实行院、所长负责的领导体制(以下简称“所长负责制”)。实践证明,所长负责制是适宜于中国国情、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是符合党管干部的总体原则和具体要求的。但所长负责制从实施至今却一直受到一些人的质疑,其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所长作为研究所决定干部的主体,党管干部的原则就不能在研究所得到体现。针对这一质疑,本文从阐述党管干部原则的涵义入题,围绕党管干部管什么、研究所为什么要实行所长负责制、研究所干部怎么管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探讨了所长负责制与党管干部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得出结论:所长负责制是研究所党管干部的一种既定政策和特定方式;它与党管干部的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实际效果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预期目的是一致的。
党管干部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然而,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后,这一原则似乎在研究所变得有些把握不定。较多的人心存疑虑。有人提出:既然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成为决定干部的主体,那么,党管干部的原则还能否在研究所得到继续坚持呢?有人提出:研究所决定干部的主体由党委变为所长,党委不再行使干部决策权,党管干部的原则已不适宜于研究所了,再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与所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相矛盾;也有人认为:所长负责制条件下,仍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还是应该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这样可以防止干部选拔任用权力的滥用。而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导致了某些研究所在干部任用与管理上出现一些误区:有些所长担心自己受到违背党管干部原则的指责,不敢大胆行使干部选拔任用职权;有些研究所党委唯恐影响所长正常行使职权而疏于干部管理。
要消除这些思想疑虑、走出误区,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管什么?研究所为什么要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制条件下研究所干部怎么管?所长负责制与党管干部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党管干部原则的涵义
1.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
党管干部的原则是指中国共产党对干部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发展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基本定型于改革开放时期。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管干部的原则,简言之,就是一切干部统一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已经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以往了。现阶段,党管干部原则准确的表述是:各级党委要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其内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党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四是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
同时,随着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管理实践中将有新的变化和发展、并还会被不断地赋予新内涵。
2.党管干部原则的总体要求
党管干部到底要坚持哪些原则、党管干部该管些什么?相当一部分人存在模糊认识,误以为党管干部原则只是体现在党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上。这种观点,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的片面理解。党管干部原则决不仅仅局限于干部的选拔任用,而是体现在党对干部工作全面履行管理职能和对干部进行宏观管理之上。其总体要求和实质性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制定干部政策和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确定选拔干部标准和条件,坚决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走群众路线;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重要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监督检查等的全面管理。
二、党管干部原则的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以及干部队伍规模不断扩大和干部类型的逐渐增多,党管干部的方式和权限也是随之进行了调整。在科研院所,干部管理由原来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式逐步向宏观管理、分类管理、授权管理的方式转变。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在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实践中的重大变化和与时俱进。并为科研院所改革干部管理制度、实行所长负责制提供理论前提和制度准备。
1.下放干部管理权限
改革开放以来,中组部针对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数量过多、不能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强干部方针政策研究的实际状况,于1983年印发了《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适当缩小干部管理范围,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尤其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缺乏必要的干部管理自主权,难以适应经济工作的特点和经济改革需要的现象,提出了“对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应当实行灵活的管理办法,给企业事业单位以更多的管理干部的自主权”的指导意见。并从1984年开始,对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制度。将干部管理由原来的上级党委下管两级乃至三级干部的集中管理方式,变更为一般只下管一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既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又加强了干部的宏观管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组部对党管干部原则首次作出的重大调整,包括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缩小干部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三方面的变化。
2.实行干部分类管理
在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缩小干部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的同时,中央还改革了干部管理模式、采取了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的体制。尤其是把从事专业技术的业务类干部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淡化其干部身份,形成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员。这一政策从1983年开始执行,到本世纪之初已日臻完善。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其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指出: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的前提下,把干部分解为党政干部、国有企业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三个部分,并同时推行三类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干部的分类管理,使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逐步从党委管理的干部系列中分离出来,由人事部门管理,打破了干部全部由组织部门管理的传统制度。这次分解国家干部、采取干部分类管理的措施,把“管”干部与“管”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顺应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时代要求。这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再次重大调整。
3.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上,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干部的特点,改革和逐步完善了一系列干部选人用人制度,采取不同方式、不同途径、不同方法选人用人。包括:党委直接选拔任用和向相关部门和组织推荐干部、人大或政协选举、政府人事部门决定、军队首长任命、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事业法人单位聘任制、考试录用、公开招聘、直接选举、直接竞聘等等,并且制定了各种配套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与上述各类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变更一样,科研院所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强劲势头应运而生。
虽然这些选人用人制度的总体原则都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且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和约束,但它所传递的信息强烈地表明:党管干部决不是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所有选人用人权的垄断,而是通过不同的途径和不同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干部实行分类或分级管理;同时,在制度与政策层面进行宏观指导、调控和督促检查。这是新时期党管干部原则与时俱进最显著的特征。
三、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历史进程
1.所长负责制的提出
为了鼓励研究所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和实行事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自主科技创新能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并使科研院所成为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生力军,党对科研院所的领导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第3次作出重大调整。1984年,中共中央批准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等14个研究所试行所长负责制。
在试点的基础上,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提出科研院所实行院所长负责制,赋予研究机构干部人事管理上的自主权,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内设机构和人事管理事宜;与此同时,强调科研院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所长负责制的有效实施;还要求科研院所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和实行各种责任制,充分尊重和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从此,以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机构为先导,全国科研院所陆续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并进行与之配套的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2.所长负责制的实施与完善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中国科学院党组非常重视制度建设,注重划分所长与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上的事权和责任范围,特别重视党政的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以完善和规范所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中国科学院党组分别于1984年、1988年4月、1988年10月、1995年、2003年和2008年先后6次,制定或修订《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三个条例。条例对所长决定中层干部、提名副所长人选的整个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推荐、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讨论决定、决策机制、任命或聘任程序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从用人制度和决策机制上防止了个人的独断专行和权力的滥用。而对所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管好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指导监督行政领导按照党的用人标准和原则任用干部,以及加强对干部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全过程等干部的重要管理方面都有实质性的要求。同时,在研究所陆续出台并逐步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课题组人员自由组合、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设置创新岗位、企业转制、人员分流、离岗安置;三元结构工资、协议工资、所长年薪制等一系列改革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的创新。这些制度和机制既保证了所长负责制的顺利实施,又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从1984年第一个所长负责制暂行条例出台到2008年《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的实施,所长负责制经历了改革开放25年经济社会和科技体制转轨变型带来的种种考验,在科研院所创新活动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得以完善。
3.所长负责制制度的确立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管理制度,使科研院所成为享有充分自主权、实行科学管理的法人。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试行理事会领导、由科技人员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新型管理制度。
2007年11月,十七大新修订的《党章》中仍然强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这些足以说明,中央对院所长负责制的干部管理模式是坚持和肯定的,并且将继续执行下去。这实际上强化了所长负责制在科研院所干部管理体制上的地位和作用。
四、所长负责制与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分析
从25年所长负责制的实践过程来看,所长负责制是与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这一制度满足了改革开放以来研究所领导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的时代要求,为促进研究所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为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满足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需求,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所长负责制是适合于中国国情、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是与党管干部原则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内容相适应的。其适应性与协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长负责制是党管干部原则在研究所的一种既定政策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时期在科研院所实行的一种特定的干部管理制度,它实质上是党管干部总的原则前提下授权科研院所长对事业法人独立行使干部管理权的具体方式。是党管干部原则的既定方针政策的体现。这一干部管理方式为中共中央两个《决定》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明文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赋予研究所自主决定内设机构的权力;赋予所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聘用专业技术干部的相应权力;并明确了党委在干部管理上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其权责界定准确清晰,具有权威性。它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党的干部路线与科技政策有机结合的重要体现,彰显了党管干部原则的宏观性、灵活性。
因此,在如何看待党管干部原则问题上,我们应更新观念,既要看待党管干部原则的历史延续性,又要看它的时代创新性,特别要正确认识理解新时期干部管理工作的变化特点。不要沿用过去已经扬弃的某些原则方式或内容去僵化地看待新时期党管干部的方式方法;不应以研究所党委是否决定干部这一狭义的党管干部理念去衡量中央宏观的党管干部原则;不能片面地认为只有党委决定任用干部才顺理成章,所长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则名不正言不顺、则不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要从执行中央决议的高度,在思想上理解、行动上支持所长负责制的执行与实施。
2.所长负责制与党管干部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从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和内容分析,党管干部不仅仅是一种权力的支配,而更重要的是一种管理责任的体现。党管干部要在“管”字上下功夫,不仅要管选拔任用干部,更多地要管发现人才、培养干部、使用干部、管理干部、监督干部。就研究所干部管理而言,所长与党委要行使管理权限。但其管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所长管理干部的侧重点体现在选好用好干部之上;所党委的侧重点反映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之上,即管好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指导监督行政领导按照党的用人标准和原则任用干部方面,以及加强对干部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全过程。这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应有内涵、是党管干部原则在研究所的重要体现。因此,所长负责制条件下所党委仍然是干部管理的主体之一。
由此可以看出,党管干部是一个总体原则,并不是要区分让谁管或不让谁管干部的问题。而是靠什么管,怎么管的问题。不论是党委或者是所长负责这项工作,都代表一级党组织或一级法人的意志。党委与所长都要以对党的事业负责的精神,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把党管干部的关注点放在用人制度和管理机制建设上,强化干部培养、教育、推荐、任用、考核和监督的过程管理上,从程序和制度上防止干部任用上的失察与失控。可见,所长与所党委在坚持贯彻执行党管干部原则上是相辅相成的、兼容互补的。
3.所长负责制的实践效果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目的一致性
党管干部原则的关键在于选用那些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带领人民群众完成党的任务,实现国家或某一地区、行业或单位的发展目标。科研院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促进党的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研究所选拔优秀人才、组织精干队伍、整合科技力量、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去实现研究所发展目标和完成国家科研任务,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党管干部原则决定干部路线、促进事业发展在研究所的集中体现,是研究所党的所有工作包括干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而实行所长负责制,是研究所实现这一目标行之有效的途径。所长负责制既与国际上研究机构通用做法相对接,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特别是发挥专家型领导在管理研究机构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升科研院所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同时,又根据中国国情,明确了党组织在科研院所的政治核心地位,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科研部门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科研院所更好更有效地满足国家需求、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实际效果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目标是一致的。
总之,所长负责制是我们党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总的原则前提下,在科研院所执行的一种特定的干部管理制度,是新时期党管干部原则在研究所的既定政策和具体运作方式。因此,所长负责制既统一于党管干部总的原则,又与党管干部的重要内涵和具体内容相适应相衔接。二者的关系是统一的、目标是一致的。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科学新闻》 (2008年 10月 第1期 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