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知识产权实施转化措施综述(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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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和德国的知识产权转化概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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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日本
为提高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重振经济,2002年2月25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决定召开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国家政策,推进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会议是为首相提供知识产权决策的咨询团体,由首相和经济产业大臣等12名政府官员以及来自产业界、大学、律师和其他机构等11名专家组成。2002年3月20日,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首次将知识产权视为基本国策,旨在通过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和应用,提高日本的国际竞争力,使日本跻身于用知识经济创造财富而不是用体力生存的国家之列。知识产权会议标志着日本继“技术立国”后又一次大的战略转移,即从“科学技术立国”向“知识产权立国”转移。
“技术立国”向“知识产权立国”转移是日本为寻找21世纪经济出路的重大战略调整。日本自我评价认为,战后经济取得的辉煌成就,是建立在引进和改良欧美技术基础上的一种日本式生产体系,面对近20年来亚洲各国低廉的劳动成本以及生产技术的提高,日本正日益失去竞争优势,应该摸索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使经济社会体系由过去那种最适合加工组装、生产制造型向适合创造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体系转化。实现这种转化的关键是要对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因为这种管理体制以团队合作为精神核心,是为加工组装、生产制造型经济服务的一种制度,而发明、版权等信息的创造,关键在于个人的自由创意,国家必须为个人在所有领域的自由创意提供合适的环境,必须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经济、社会体系,在政府、大学、企业和个人等各个层面刺激知识的创造活动,把获得的发明、版权等作为知识产权加以适当的保护,进而作为产品、服务的附加值有效地加以利用,以此来谋求提高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就是为实现上述目标而构筑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制度。
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以促进研究机构与产业之间的技术交流与转化的激励大学向产业转移技术的法案(the TLO bill),此法案促进了大学的技术转移工作。2002年7月,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召开第五次会议,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制定了旨在运用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来恢复日本产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综合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创造战略、保护战略、应用战略和强化人力资源战略4大部分。其中应用战略着眼于如何推动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向产业转化,合理评价和应用知识产权,由经济产业省负责。2002年11月,国会又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是日本走向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支柱,其内容涉及确立激励知识创造的国家目标、设立知识产权本部和制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三部分,最重要的是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
2004年4月1日,日本所有的国立大学进行了升级和重组,从这一天开始,原则上属于科学家个人的知识产权成为了大学的一部分财产。东京大学于2004年将负责技术转移的科学技术孵化促进中心(CASTI)更名为东京大学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其职能由与单个科学家间达成协议,变为同时覆盖与学校公司之间达成经营合同。到2007年2月,东京大学已经成为该机构最大的股东。
以东京大学为例
(一)机构概况
东京大学成立于1877年,是日本第一所国立大学,位于东京市内的主校区只有清华大学面积的十分之一,新校区只能设在千叶县。作为研究型大学的领袖,东京大学在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中设置了所有学术课程,并通过全方位的科研活动管理学术研究。
1. 专业设置
东京大学有超过4000个系,登记的本科和研究生共计29000人,2006年有国外留学生2269名,每年的访问学者超过2700人次。东京大学本科生院系包括法、医、工、文、理、农、经济、教育和药学。研究生院包括法律政治、医学、工程、人文社会学、理科、农学、生命科学、经济、艺术与科学、教育、药学、数学科学、前沿科学和两个与信息技术有关的交叉学科。
2. 财务支出与预算
2005年东京大学总支出达到2224.51亿日元,其中797.30亿日元用于教育和研究,占费用支出的35.8%;长期债款430.67亿日元,占支出19.4%;企业/学术界/政府联合研究和基金项目383.25亿日元,占总支出的17.2%;医院支出370.38亿日元,占16.6%;剩余的142.96亿日元和99.95亿日元分别为普通的行政管理支出和院系的建设等。2006年东京大学预算总收入1841.05亿日元,将其中的351.23亿日元(占总预算的19.1%)用于企业/学术界/政府联合研究和基金项目。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概况
东京大学的知识产权转化主要由产学合作总部(Division of University Corporate Relations,简称DUCR)、东京大学技术转移机构(TOUDAI 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 ,简称TLO ,原名Center for Advanc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ubation, Ltd.,简称CASTI)和东京大学优势资本株式会社(the University of Tokyo Edge Capital Co., Ltd. 简称UTEC)构成。由产学合作部全面负责学校内外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DUCR作为大学的一个部门组织,直属校长领导,并以提供与产学合作相关的通用基础研究设施,以积极支持与校内外相关的活动为目的。是产学合作活动中唯一代表学校的组织。
(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制度
1. 从知识产权转化环境分析
(1)管理体制
东京大学的知识产权转化主要由产学合作部(DUCR)、技术转移有限公司(TLO)和东京大学优势资本株式会社(UTEC)三部分构成,形成了一个三角结构,建立一个在东京大学内部从播种到生产知识产权再到实施运用的全面“智能”螺旋式结构。
(2)研发体制
东京大学采用企业主导型模式。从成果的研发阶段到成果的转化和实施都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在成果产生前就对成果的主体与受体进行了严密的分析。
(3)激励机制
A利益分配方面
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东京大学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并对其中的利益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B专利
由企业向CASTI支付,专利版权税由DUCR按照大学的内部条例分配给发明人。扣除申请权利过程中的费用和其他必需费用外,30%归大学,30%归发明人所在的研究所或实验室,40%归发明人。
C商标
根据大学或部、局机构商标产生的收益分配第8条规定:大学法人通过使用大学或部、局机构的商标,从第三方获得收益时,先要扣除必需的经费,再计算总金额分配,其中,把总金额的70%分配给该商标提案人,其余30%留给知识产权部。
大学法人按转让出的成果和商标所取得的效益进行分配。大学法人规定,取得转让成果、商标获得效益时,先扣除必需的经费,计算出分配总金额后,再按决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规定大学法人把总金额的40%分配给接受了转让的教职员工等,其余60%均等分配给受理该成果、商标申报的部、局机构和知识产权部等。从大学商标、部门商标获取的权益分配,分配金额的70%归该商标的撰写人员分配,其余30%由知识产权部分配。大学法人商标收益分配的转让规定分配金额的40%由大学转让给教职员,分配金额的60%由受理该商标的部门和知识产权部分配。
D有形成果
大学法人当得到提供有形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时,先扣除制作和提供必需的经费后,把收入总额的70%分配给部、局机构。由大学法人赚取的有形成果收入,扣除必要的制作经费之外,收入总金额的70%归该成果所属的部门分配。
(4)经费机制
研究资金按研究的不同类型有企业支持、研究所自筹等,在风险投资方面,风险资金主要来自东京大学优势资本株式会社,总资本到目前为止有1000万日元。
(5)人员构成
其中产学合作总部(DUCR)从事相关工作41人,技术转移机构(TLO)和东京大学优势资本株式会社(UTEC)人员23人,总计64人。其中TLO的主要成员是来自于东京大学员工的志愿者。在UTEC中,主要管理人员都拥有法学、经济学背景,多数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2. 从知识产权转化的全过程分析
(1)知识产权转移前
A市场方面
作为产学交流的市场,设立了“Proprius21”和“东京大学产学合作协议会”两个组织,通过网页和UCR热线积极发送信息,制作与学校研究人员、研究课题、专利相关的数据库和地图向导,根据校内外规则和相关手续等,向产业界发布研究信息,面向校内外开展专题讨论会等,开拓信息发送途径,为保证国内外产业界的需求而重新制定收集和调查数据的产学合作手册(如Proprius21篇、知识财产权篇、大学开发风险投资创业篇等)。
B研究成果和秘密信息保护方面
针对大学所有的研究开发信息、知识财产和研究成果等,适度制定信息提前解密与保护方面的开放性政策,可实现技术的有效转移。特别制定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和MTA(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办法,适度发送正式公开前的信息,可促进研究成果的正常流通。
C整备制度 法务环境
针对各种情况,从制度和法律的实际环境探讨时刻变化的产学合作,整理出全校共同的问题,并制定灵活机动的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制度依据、相关手续、规则等,文件格式要符合档案化管理和法律相关标准,并可适当而灵活运用。在此基础上,可以完全公开产学合作的相关政策,如在网站上发布“东京大学知识财产政策”、“东京大学利益相反政策”等。
D设立产学合作咨询窗口
在与株式会社东京大学TLO(CASTI)和东京大学优势学科(UTEC)密切合作的同时,设立专门面对学校内教职员工的咨询窗口(通过律师顾问或顾问代办等进行法律咨询、创业咨询、技术转让咨询和知识产权咨询,处理国内和国际性的知识产权纠纷等),设立专门针对产业界的综合咨询窗口(咨询合作研究和受托研究的实施问题,抽调与特定研究有关的研究人员,一条龙式地解决来自外部的咨询问题等),以应对各式各样的需求。
E知识产权研究的合作模式及政策
与企业开展多种研究模式的合作,在源头上确保知识产权转化的成功率。通过共同研究(与民间企业研究人员)、委托研究(受民间企业委托进行的研究)等形式进行研究的创新活动,并制定了相应规则对研究的经费构成、研究场所、设备添置、成果的发表和成果归属等做了详细的说明。
(2)知识产权转移中
从公开发明的相关信息开始,发明者提交发明通知书(notification),准备专利申请的提纲,按照CASTI与东京大学的运作协议,信息在CASTI公开。在发明公告之后,CASTI就会指派专人访问对方研究所。该人员将和申请者讨论该发明的专利和市场潜力。接着DUCR将决定该发明是否可作为适应工业化需求而进行专利申请。当发明被认定为东京大学继承(也就是说,发明权归属于大学)时,整个申请过程将全部由CASTI来完成。(注:继承确定大学从发明人那里获得了该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换句话说,是专利的机构归属的确认。)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CASTI会委托在该发明领域有良好背景的代理人来开展申请专利服务工作。在与发明人确认了专利的细节之后,原则上,在提交申请的同时,专利权就从发明人转移给了东京大学。此后由发明人提供可选择的企业候选人,经由CASTI来匹配适合发明的企业。当专利进入许可协议阶段后,一旦需要,将同时进入到技术指导和(或)咨询协议阶段,并由CASTI来协商细则和合同。专利的版税则由企业向CASTI交付,再由DUCR按照大学的内部条例分配给发明人。按该条例的分配原则,在扣除了保护权利和其他必需的费用之后,其中30%归大学所有,30%归发明人所在的研究所或实验室,40%归发明人。
(3)知识产权转移后
A产学合作计划的推进与发展
东京大学产学合作部,以支持部、局机构活动的形式,在开发针对教职员工和学生教育计划的同时,培养与产学合作相关的有知识和有实际业绩的新一代人才。通过“东京大学申报窗口”等实施支持创业计划,并针对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产学合作有关的实际知识。
B产学合作、创业、开发实用模块的开发
在实施产学合作方面需要对必要条件进行整理,在有效开发模块的同时,进行实用模块试验,具体支持大学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通过株式会社东京大学优势投资,提供风险投资基金和经营创业资金,保证创业基地和创业设施的建设等),保证合作研究基础空间,发现和支持经营型人才,推进环境整备和集约型实例的展开。
C风险投资策略
东京大学在优势投资方面,成立了优势投资与日本大型企业合作,并得到对风险有一定见解和经营经验、人际关系等各个领域专家的通力合作。包括基金经营在内的投资,均由UTEC自主担保和判断。投资方除了向创业期和成长期的风险企业投资外,并对通过转移和使用东京大学持有的知识财产、技术和人才、东京大学在学学生或已经毕业的人才的中坚风险企业进行投资。
二、德国
从2002年开始,德国的融资市场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投资者此时开始更看重稍后阶段的融资,而该级别的第一轮融资量已经减少,此外受投资周期缩短的影响,马普学会(MPG)所属创新公司面临一次困境。
这时,由德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发起的EEF基金(EEF-fonds,Erieichterung von Existenzgründungen aus Forschungseinrichtungen)被证明对这些创新公司是一种有利的支持。EEF基金是为支持通过技术转移成立的公司而发起的试点项目。依靠此基金,每一个研究所可以开展技术发展以及随后的许可获取、创建公司的研发工作。这样就改善了创新公司的初步融资环境。仅2002年,EEF基金补贴共授予给7个MPG项目。
知识和技术转移指南第3条详细描述了MPG的技术转移相关政策。为了将MPG研究结果进一步推向市场,特别是向工业领域市场转化,为了让MPG研究成果的价值被商业性开发活动所验证,MPG奉行授予工业公司通过许可协议开发发明、技术秘密的权利;在战略领域层面上实施联合研究项目,与工业合作者协作开展研发工作,使MPG的科学家通过建立自己的公司来进一步发展技术等政策,其分支机构MPI也以此为目标。
以马普学会为例
(一)机构概况
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The Max-Planck-Gesellschaft,MPG)是德国政府资助的全国性学术机构,成立于1948年,致力于科技领域的研究与推动。其前身是成立于1911年的威廉皇家学会。
MPG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研究组织。主要任务是支持自然科学、生命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基础研究,支持进行德国大学未进行或不足以开展的新的研究领域。其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每年在著名的国内和国际科学杂志、数据库、专业图书和参考书籍上发表科学论文12000篇。有超过11000名博士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研究人员在MPG工作,在完成研究后,他们将走向商业、政治和社会领域谋取合适的职位。
1. 专业设置
MPG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会长、评议会、执行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科学委员会由化学物理技术部、生物医学部以及人文学科部组成。MPG下设78个研究机构,3个海外研究机构以及其他一些海外分支机构。
2. 财务支出与预算
2007年MPG有约23400名员工,其中科学家4400名。2007年预算为14.33亿欧元,其中来源于联邦政府、州政府的经费占总预算的82%。另外18%来自于捐赠和信托基金。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概况
马普学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马普创新公司(Max Planck Innovation,简称MPI)成立于1970年,是隶属于MPG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最初被称为嘉兴文书公司(Garching Instrumente GmbH),1993~2006年间被称为嘉兴创新公司(Garching Innovation,GI)。1979年MPI经历一次重建,公司的核心业务集中在评价MPG研究机构的发明和技术秘密,以及通过专利申请和技术许可协议来保护它们。1995年,MPG将其下属专利管理办公室并入MPI中,至此,MPI的专利管理部门继续行使原MPI专利管理办公室的所有职责。2006年,MPI更名为现名,借更名之机,为了开拓新市场,MPI将自身管理和规划的变革纳入日程。
MPI作为MPG的技术转移机构,力图将科学与商业紧密联系在一起。MPI组成了一个跨学科团队去协调产业和基础研究这两种文化。作为德国技术转移转化的先驱,MPI是多个领域技术商业潜力发掘的专家,不断努力开发新的技术转移转化的概念和工具。MPI与德国国内外其他技术转移机构保持着密切联系,在发展行业标准和推进技术转移工具开发上保持着交流与沟通。MPI以经验和合作网络为MPG的科学家和公司创立者提供最好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制度
1. 从知识产权转化环境分析
(1)管理体制
MPI的组织构架由业务团队和顾问委员会两部分组成,其中作为公司主体的业务团队又可分为专利许可部门、新兴公司部门、协议和财务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和行政部门,以及2位主管。其中专利和许可部门主要负责专利申请和技术许可;新兴公司部门主要负责新兴公司成立的顾问业务;协议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MPG知识产权协议、合同和科学合作方面的事务;专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MPG专利管理方面的工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行政管理与协调。此外,MPI顾问委员会是由来自科学界、企业界、投资界、政府等各领域专家组成,并监督MPI业务团队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
(2)研发体制
根据1975年11月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签署的《关于共同资助科研的协议》,德国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资助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德国研究中心联合会和莱布尼茨研究联合会四大科研组织。据统计,在这些由国家资助的科研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大约为6万人,约占联邦、州政府共同资助以及联邦政府单独资助的科研人员总数的70%。MPG作为德国科研科学研究的主体之一,对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共同资助的科研机构进行间接管理。MPG内部组织中,在执行委员会的主持下管理总部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实施议会的决议,保证各研究所的正常运行。而完全隶属于MPG的MPI,是负责处理学会范围内知识产权咨询、技术成果转化等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机构。
(3)激励机制
MPI的主要任务是协调MPG科学家与其商业合作者的关系,为科学家和企业寻求最佳合作伙伴,充分挖掘科技发明的价值,推动科技的进步与发展。MPI通过许可收入分配政策、合作协议、高科技公司创立基金项目(High-Tech Gründerfonds,HTGF)等政策机制实现从研究、开发、市场化三方面的激励。对发明者而言,可以通过“发明者许可收入最低收益率保障”,获取30%的许可费;对科学家和企业而言,通过“与商业机构的合作协议”,找到适宜的合作伙伴以及获得贯穿知识产权转移转换全程的咨询服务;对有意成立创新公司的人士而言,又可在MPI的监督下,申请HTGF基金项目获得高达50万欧元的投资种子资金,创立基于许可技术的创新公司。
(4)经费机制
由于MPI完全隶属于MPG,其运行经费由MPG承担,赢利全额上缴,由MPG进行分配,其专利技术转移的收益主要归属与MPG、研究所和发明人,MPI每年由MPG进行财政预算和经费支持,主要包括三部分:聘请专家、日常管理和项目支持、非盈利的宣传和公关活动。
(5)人员构成
MPI包括专利和许可部门6人,新兴公司部门4人,协议和财务部门3人,专利管理部门3人,行政部门4人,另外还有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主管2人。顾问委员会目前由12名各行业资深专家组成。MPI职员包括学科专家、经济专家和资深律师,他们多数拥有硕士以上学位,一部分人则拥有博士学位或者MBA,都具有深厚的学术背景和实践经验。
2. 从知识产权转化的全过程分析
(1)技术转移前
MPG各研究所的科研项目经费均来自MPG的财政预算,学会每年将经费划拨给各研究所。MPG的主要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的基本资助、捐赠和信托基金以及项目经费。其中项目经费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它主要来自研究所承担的欧盟项目、参加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的重大项目和教研部的项目。目前的核心资助项目包括: 研究所间研究项目(Inter-Institutional Research Initiatives)、Tandem项目(Tandem Projects)、马普大学研究组计划(Max Planck Research Groups at Universities)、女科学家项目(Female Scientists)、国家社会主义Kaiser Wilhelm学会项目( The Kaiser Wilhelm Society in National Socialism)等。
(2)技术转移中
从发明者角度,MPI技术转移的主要步骤包括联系MPI、MPG的各个大型研究所,都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事务,他们将负责联系MPI的发明指导专家,发明者也可以自行联系MPI。研究人员首先要尽快将其发明成果向MPI提交,提交发明公示表单。之后举行发明披露会议,MPI审查发明的专利性、经济潜力,然后形成专利和许可策略;MPI作出接受与否的结论;MPI同时考察发明所属的市场,帮助发明者、研究者寻找潜在的合作者,接着由MPG进行职务发明权属方面的权益认证,并指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完成专利申请各项手续。
对企业而言,MPI技术转移的主要步骤包括通过官方网站的技术提交栏目或联系许可经理两种途径寻找感兴趣的发明或专利,在技术转化过程中,MPI在不同情况下会要求企业与之签署不同的协议,这些协议包括:合作协议(与MPG签署)、联合发明协议(与MPI签署)、优先专利许可协议(与MPI签署)、专利许可协议(与MPI签署)、关键技术协议、咨询协议和材料转移协议等。其中最重要的协议是专利许可协议、材料转移协议和保密披露协议。
(3)技术转移后
A许可收入分配
MPI的收入全部上缴MPG,MPG进行收入分配,专利的相关费用由研究所承担,专利许可的收益分配比例是:马普学会33%、研究所37%、发明者30%。
B创新公司
MPI为MPG的派生公司提供咨询和帮助已超过15年,目前已经有超过65家公司的成立和融资从MPI中获得了帮助。除了通过实验和发明许可的传统技术转让方式外,为派生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已经被证实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新技术转让手段。
从1990年开始,MPI就为MPG的派生公司开展了咨询服务。这些年来,有超过76家基于MPG技术的新公司成立。其中MPI就为大约40项融资项目成功地提供了支持服务。现在MPI还有很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在研项目。截至目前,这些脱离公司共新增了2300个就业机会。有7家公司上市,11项公司并购交易(M&A-Deals)。
MPI为创新公司服务流程如下:潜在的公司创办人来到MPI确定首次会议日程。接着,在简要叙述一些想法和考虑各种科学与商业方面的问题后,在创办人的协作下,起草经营构想(business concept)。从计划创办公司的结构和程序上,初步评估有关员工和成本需求等问题,并对该项目的基本可行性和合理性作出判断。首次会谈后,MPI为创办人提供有关经营和融资计划的信息。当创办人交来经营计划的初步草案后,MPI为他们提供改进和修改建议。对于特殊问题将作进一步深入讨论,并找出解决方案,除了经营和融资计划外,MPI也为创办人提供所有与专利相关问题的帮助与建议。例如专利权的评价,或者如何正确选择专利律师等。当项目和经营计划进行到适当阶段,就准备融资,确定合适的投资和投资商。一般来说,在很多个案里,投资商特别是风险资本公司是直接与MPI签约的。如果投资商感兴趣,MPI也陪同创办人亲临现场,代表MPG参与投资合同谈判。在此前,MPI与创办人就许可和投资协议的条件进行商谈,以便保证MPG和新兴公司(start-up company)获得最有利的技术转让条件。融资完成以后,新生公司就开始运行了,公司成立后,MPI将作为顾问继续进行协助工作。(完)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成都分馆)
更正:《科学新闻》2008年第11期刊发的《美国研究机构知识产权转化概况分析》一文,由于原文信息有误,第二作者更正为苑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