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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家华 来源:科学新闻杂志 发布时间:2008-6-12 8:53:18
准确把握 谨慎应对
——若干温室气体减排方案评析
 
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谈判以来,尤其是2005年议定书生效后,国际上关于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设计的方案层出不穷。其目的有两个:一是促成美国回到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定量减排的轨道上来;二是要求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参与承诺减排。本文就若干的主要方案做一评析。
 
1.强度减排模式并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
 
2001年10月,美国总统布什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提出单方面的“强度减排”目标,承诺2012年的单位GDP能耗比2000年减少18%,取代《京都议定书》对美国规定的2012年排放总量比1990年减少7%的绝对量减排目标。随后,有些发达国家的研究机构给予支持,我国的部分研究人员也倾向于接受这一方案。
 
作为一种相对减排承诺,该模式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折衷方案。因为强度减排并不限定排放总量,发展中国家似有可取之处,其可通过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来减少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但这一途径也有许多局限。一是强度目标的基准线如何确定,如果太低没有意义;太高则不切实际,没有可操作性。二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以快速物理扩张为特征,简单复制现有技术的强度减排空间有限。三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有不稳定性,快速扩张中波动性较大,而能源和排放的波动并不与经济波动同步,使得排放强度削减目标难以实现。四是汇率波动、通货膨胀等因素,在碳排放强度核算的操作上存在障碍。五是由于强度目标是相对减排,并没有绝对量的上限,对于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有可持续性方面的缺陷。六是强度目标允许需求增长,但并不区分基本需求和奢侈浪费需求,不能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碳排放权益。因而,强度减排模式并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
 
2.人均方案看似公平,但对我国并不利。
 
上世纪末,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到发达国家远高于和发展中国家远低于世界人均排放水平的现实,提出“紧缩与趋同方案”,在人均排放水平上,发达国家逐步降低和发展中国家逐步增长到世界人均水平。许多发达国家不认同这一思路,认为这对发展中国家有利。2007年11月,德国总理默克尔与印度总统辛格明确表示接受并支持人均排放方案。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趋同的主张,看似公平可行,但其中有不公平的不可行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高于人均排放的发达国家,将会永远高于或等于人均水平;而低于人均排放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永远低于或等于人均排放。而从人文发展的碳排放需要看,发达国家不需要额外的碳积累,建设基础设施;而发展中国家正好相反。二是简单人均排放概念不考虑气候条件、资源禀赋、宗教文化等多种国情因素,操作上有困难。三是我国目前已超过世界人均排放水平,且工业化城市化尚未完结,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还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世界工厂,我国生产的产品排放在中国,而消费在国外。
 
3.历史累计排放方案的缺陷。
 
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关注累计排放,借以明确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我国有的官员和学者也在不同场合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现在我们讲的历史累计排放,统计的是从工业革命到目前的排放总量,从这一意义上讲,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但全球升温目标或温室气体浓度的检测点在2100年或更为久远的时点,100年后工业化国家历史排放的温室气体已经半衰,现实排放也已大幅消减;而发展中国家的排放则日益增加,到2100年的排放轨迹将被锁定,对其未来发展空间产生约束。
 
4.技术途径方案的局限性。
 
美国倡导和我国等亚太6国参与的“亚太清洁发展伙伴计划”,强调通过技术创新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有的日本学者甚至建议以技术路线作为承诺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方案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有其局限性。一是技术锁定效应。今天的技术明天就可能过时,但不可能明天就淘汰该技术,因为投资有成本,需要回报。二是技术研发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技术研发需要大量投入,但并不能肯定按预期设想产生效益。三是技术应用的抵销效应。例如,如果汽车燃油效率提高50%,但若使用者增加80%的使用里程,在总量上燃油的使用并没减少,而且汽车销售量可能成倍增加。因此,技术进步的积极意义应给予肯定,但其局限性也应得到重视。
 
5.对可再生能源利用不宜太过乐观。
 
2007年初,欧盟明确承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0%;世界可再生能源大会也积极倡导大力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具有广阔的前景,但其在未来30年内能占据多大份额不宜太过乐观。
 
目前,各国商业可行的可再生能源,基本上只有水电,风电若没有补贴或优惠政策,则不具有商业的竞争力。而在我国商品能源中,水电约占7.2%的份额,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的份额不足0.5%。目前我国三峡的发电量为840亿度,约折合3000万吨标煤。2007年我国能耗总量约26亿吨标煤,2020年将达到40亿吨左右,若2020年按10%可再生能源计算,需要14个三峡。仅此足可见其难度之大。而生物质能的潜力可达3亿吨标煤,但难以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走向市场;太阳能、风能潜力巨大,但尚不具备承担基础负荷的技术水平。因此,以可再生能源作为承诺指标,不可太过乐观。
 
6.关于碳汇、碳捕获与埋存方案。
 
既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难度大,可否考虑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呢?森林固碳和碳捕获与埋存技术是两种最为主要的途径。
 
发达国家关注发展中国家因土地利用改变引发毁林而释放的二氧化碳。在《京都议定书》的实施细则中,也有植树造林的规定。2007年9月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领导人会议期间,我国提出了森林管理增汇的设想。森林吸收温室气体,造林对于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积极有效。但由于我国的水资源、地形地貌、粮食安全、人居用地等约束,林业碳汇的数量可能是有限的。
 
碳捕获与埋存技术(CCS),是将化石能源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分离收集、埋存到采空的油层或深海海底。2005年,IPCC组织专家对CCS进行了技术经济评估。其结果表明,CCS过程不仅是一个成本问题,关键是需要消耗大约20%~50%的能源来捕获、储存、运输和埋存排放的二氧化碳。对于能源短缺的国家而言,这显然不可接受。因此,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一个示范工程在运行。
 
7.关于碳税和排放贸易方案。
 
IPCC评估报告的结论及其政策建议,肯定并推荐给碳排放一个市场价格;而美国权威经济学家开具的处方是碳税和排放贸易。美国和欧盟的一些人甚至建议对源于中国的产品征收边境碳调节关税。哪些产品容易受碳税的打压呢?一是技术含量低和附加值低的产品;二是重化工业的原材料;三是能源结构中煤炭比例大的产品,而这正是我国产品的特征。因此,碳税显然会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在经济学中,排放贸易与碳税在均衡条件下效果是等同的。
 
8.关于行业或部门减排方案。
 
一些发达国家的学者建议,分行业或部门设置基准技术门槛,强制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低碳技术创新。这一创意对于行业技术的领跑者无疑是一种支持;但对于技术落伍乃至于跟进者,具有极大的约束性。我国的行业或部门既有先进的技术,也有大量落后的甚至原始的技术。如果设置进入门槛,我国占据就业大量份额的中小企业,其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些方案,需要透过表面看实质,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对我国现阶段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影响。在减排方案承诺方式的选择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双边和多边对话合作中,需要谨慎应对。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研究中心、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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