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家的作用
人类与生俱来具有发明创造能力,人类的进步、社会的文明、物质生活的提升都与发明创造有直接关系。人类历史从这个层面来讲就是一部连续不断、层出不穷的发明史。因此,发明家是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称号。从近代科技革命和几个大国的崛起、称雄世界的经验看,发明家的历史作用不可低估。同时哪个国家盛产发明家,其科技必然强大,其经济必然发达,其综合国力必然庞大。大国崛起过程中发明家作用功不可没。
发明人(家)是一个国家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发明家是一个强国必备的诸多因素中的重要因素。发明人是普通百姓中具有科技头脑,愿意通过自己的智慧创造幸福的生活;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作出个人努力;是不惧困难、不计得失、不达目的永不放弃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受国家感召,按国家法规重视发明创造。他们自发、自愿、自由、自费投入研发,自担失败之果,无怨无悔。发明家的特质是:具有必备的知识,对科技的爱好,对面临的难题进行思考和着手解决,对风险的无惧。通过努力创造出世上没有的和实用的、为人类造福或带来便利的东西。古今中外不乏这个群体。凡当今发达国家、科技强国均善于引导、利用、帮助发明人,或得益于重视发明人的制度和环境的建立,使发明家精神得以充分发挥。
发明人分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其中职务发明人广布于国家科学、工程、教育、国防军工、大型国企和能源交通信息等诸多重要部门,及一、二、三产业所有行业领域。另外分布于民营企业、竞争性行业中的所有专业、行业。
非职务发明人有的是个体私企业主,有的是科研个体,有的是在单位上班业余时间从事与本专业无关的、个人爱好的创造发明。他们的发明实用性强,属短、平、快项目。
国家科研计划、重大科技项目有明确的目的性、时间性,由主管部门推动投资有保证,而民间发明创造具有自发、自主、自费的特征,有针对性、实用性,但最终完成则和效果、发明过程和转化能力有关,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难免存在盲目性。
非职务发明人面临的困境
非职务发明人由于缺资金、少支持、没合作,再加上对发明在技术、产品、工艺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够,热情大于理智,同时受学历知识的局限,加上自负、固执等方面因素,致使拿到专利证书有如拿到罚款单、催款帐单,只具有缴费功能成了“催命符”。这种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各种媒体不时有各种版本的报道。其中2004年8月《科学时报》驻吉林记者站记者与吉林省科技情报所所作的联合调研,将这一群体称为“科技丐帮”,将这种非职务发明人称为“科技乞丐”。这种由“发明而致贫”的现象始终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有的人甚至认为非职务发明人的窘境是自作自受。笔者曾与新华社江苏分社记者探讨此事,他极为重视,在2005年春天随江苏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采访了两会提案委员会,据他查阅近十几年间所有的提案汇总,竟没有一件是有关此事的提案。难道两会代表一个也不知情?非也!只因被告知此类提案建议没有具体受理、处理机构,提了也不起任何作用。
由此,我国《专利法》实施22年来,非职务发明人的绝大部分专利因没转化而无任何收入,反而支付了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和保护年费。由此入不敷出只能任由专利失效或放弃。
非职务发明人的规模
我国非职务发明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初创时期的产物。这与发达国家工业革命初期是一个经历。由于中国特色,我国非职务发明人竟占了60%以上的授权专利数和70%的申请量。这部分人整合、利用好了,其作用不容低估。只要有了好的政策、机制,从善如流,正确引导,他们就能更理智地从事技术含量更高的创造发明,转化更实用的产品。还是那句老话:给政策、订规则、建机制。我们要用发明创造的思维办发明创造的事,解决发明创造转化中的问题。
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人中,非职务发明者占大多数。当前中国的形势与美国初创阶段相似。非职务发明者居多,个体企业者居多,若这部分人的专利得到实施,获得了收益,由创造者转化成创业者,再形成企业主,那么创新以企业为主的方案才能成立。不然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仍会大于50%。反观我国企业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的比例极低,据统计,只有万分之一的企业曾申请过专利。
随着老发明人的渐渐淡去,新的发明人会前仆后继继续下去。他们的知识结构、文化程度会对发明创造起到质的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申请专利的人数和专利授权量会逐年增加,壮大非职务发明人的队伍。
发明人的技术职称
国家自改革开放至今的30年中,恢复、建立、完善了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和学位等。国家承认资质、学历、职称的各类各级工程技术人员、教师、教授、博士、研究员中有许多人都有创造发明,都有专利证书。由于他们的基础知识、智慧能力和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他们所具有的创造发明科学技术含量甚高、作用甚大,也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和奖励,是当之无愧的发明家。但他们更愿意认为自己是工程技术人员、教师、科学家,而视“发明家”这个称号如无物。究其原因是发明家这个称号既不是学位又不是职称,不能用于招聘、就业、升职、加薪、分房等诸多社会用途和待遇。在中国人事部现行的29个技术职称系列和工种分类中,竟无发明人一席之地,最普通的理发师、点心师都榜上有名。而从事发明创造的人竟在榜上无立足之地,连一个象征性身份都没有。因此,人们热衷于拿到各类证书而不愿搞发明创造。其负面效应是:中国科技人员数以千万计,每年理工类大学生、技校生几百万奔向就业,但能够发明创造者极少,愿意从事发明创造者更少。想想芬兰、以色列才多少人?从事技术工作的人数有多少?其原因是不言而喻的,现在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
和发明家联合会
我们若要有效进行技术创新,成为经济发达国家或崛起的强国,非职务发明人这中国科技领域中的第二方面军应予引导、组织、利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潜在的力量。为此应建立一个管理机构:如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或全国发明家联合会。其成员由发明家、职务和非职务发明人及有志于从事或已经从事过发明创造的广大同仁组成。再加上会筹资、运作的专业经济运营人员。其性质、归口和领导都不是太大的问题。拟官办民营,用市场机制运作,以转化科技成果、收获应用发明果实、回收发明创造的投入为目的。可与创业园、创业中心联动。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或发明家联合会为转化科技成果创造条件,寻找筹资方法。设立专职机构等事务属于社会创新。它比技术创新意义更大、作用更广。因为技术创新是一个专业、一个产品,而社会创新更具有普遍意义,它涉及所有科技领域、所有发明人和所有专利转化工作。其意义不亚于《专利法》的实施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或全国发明家联合会后要设立技术职称系列,给发明人一个与能力、成果相符的身份和官方认可的职称。其等级设置可参照普通技术系列之规定。
这一国家大事其积极意义和作用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行、推广一样具有里程碑效应,与支持发展乡镇工业,承认个体私有经济之行动一样,同样可以解放、发展这第二方面军的创造力、生产力。它的建立实施需要智慧和魄力。在这点上同样拥有众望所归的社会基础和可观的能量。它也许没有先例、没有参照,如同发明创造一样具有新型性、原创性。
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或全国发明家联合会需设几个功能机构:专利申请咨询;技术评审评估;宣传展示;技术产权交易;产业实施;财经部(基金会、彩票发行、专利银行、专利期权交易、风险投资公司)等;维权部(专利巡回法庭);发明学院;会员部包括职称部。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或全国发明家联合会总部为行政性质或事业性质。下属机构为企业性质,工作人员聘任制。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办公费用和机构运营费用自筹,在财经部赢利中提成。若财经部各项业务开展运营好了,节余是很大的,在帮助专利转化、机构生存方面自给自足有余,不需向国家伸手。而且可以投入有潜力的产业和科技项目。
关于专利转化融资方式的设想
美国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长期领先于世界各国,原因之一是有众多的个人、企业的各类基金会和风险投资公司,而政府则制订了相关规划,形成了完备可实际操作的制度。
中国目前资金充裕,闲资丰富,若建立相应机制,将其引导至科技、专利、成果转化方面,用于实验、制样机、小批量试产等方面,同时投资人也有收入保证,对发明创造、创业、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
国家可出台相应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建立基金会,用于支持资助研究项目的起步、已获专利证书的发明成果的实施转化、实验、出样机或小批量试制试销。
国家可批准发行科研(专利)彩票,所筹资金用于专利银行的基本金。专利银行按商业股份制银行建立和运作。对持有专利证书、由相关机构评估有市场前景并可马上实施转化的“短、平、快”项目予以小额、定期贷款。参照孟加拉国格莱美银行的模式。同时专利银行吸收发明人的闲资作为存款,以备有专利实施时去银行贷款的信用。最后专利银行兼具创业银行之职能,给大学生、失业者创业以帮助。
国家应完善实施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运行机制,并尽快实行科技型风险企业上市机制。另外由企业建风险投资公司。同时建立科研单位、发明人和企业个体之间的订单式、预定式研发合作机制,使之可操作、规范化和形成一种惯例,便于长期通用。
国家建立专利期权交易制度,以国家主张、建议、支持开展研发的项目为平台,汇集相关专利权人、经评估审核后建立股份制开发企业组成一个项目实施实体,并以此项目为期权标的上市交易,兑现期限为3-5年。投资人可参与实施过程,成功了共享成果,有股份可转让。
技术产权、专利转让的规范市场,以经济手段市场行为来理顺之,使成果转让、应用高效运转。与其授人与鱼,不如授人与渔。政府有了这种制度,成果转化缺钱的问题就解决了。
有了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或全国发明家联合会,原来这一批被人遗忘的人群和专利转化的事就有人来管了。这第二方面军的科技力量将以专利项目为依据,产业发展为目标,用经济纽带、市场手段、应用为目的这一主线连接起来整合成形。以解开困扰国家、发明人20多年的死结。如果科教、研发人员和普通百姓中多增加一成发明人员,其数量可观,可聚变的能量惊人。
上述制度的建立、规范的制订、市场化运作、公开公正的执行,使研发、实施、转让运转顺畅,使企业的需求、专利成果的转化相互联系。同时政策上鞭策引导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使产品产业升级换代。政府可多制订制度,少投资,多引导、少参与才是上策和明智之举。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熟市合众环保能源技术研究所)